作者:法锤
来源:劳动法全集(ID:laodongfaquanji)
劳动合同到期处理共有三种情况:
续签、续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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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需要,评定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一、应当续签的情形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在符合上述情形时,用人单位有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依照法律的特殊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如违法终止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或续订劳动合同。
二、续签的流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无论是法律的规定,还是用人单位单方的意愿,都应与劳动者先协商。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就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如果劳动者同意续订,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三、续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
对劳动合同快到期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同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就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最晚也要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予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确定续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
如符合前面所讲到的应当续订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属于前文所见到的可以续订的情形,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2、员工拒绝续签时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用人单位将与劳动者续订的通知告知劳动者时,有时,劳动者不想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其拒签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可以给其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办理后续的事宜。
由于劳动者提出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3、与特殊人员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事项
与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续签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就业许可证的期限
与接近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续延
续延是法律的特殊规定,有法定续延和约定续延之分。
这里要提醒一下,续延时用人单位可以不需要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续签不是,用人单位需要另行签订一份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否则会产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1 、 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到期如何处理?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 条的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据第 49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这两类情况,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精神,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到期处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27 条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产假一般为 98 天。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 1周岁之间的期间。
根据本条规定,妇女只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就不得根据本法第 40 条、第 41 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5年的到期处理?
考虑到老职工对于企业的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政府和社会都比较关注这部分弱势群体,因此本法加强了对老职工的保护,包括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 40 条、第 41 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1《工会法》第 18 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4.2《集体合同规定》第 28 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但《集体合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实务中尚存争议。
4.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17 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终止
一、终止的法定情形
1 、 期满终止
2 、 劳动者享受退休待遇
我国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大致有两个:
一是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55周岁),二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或者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
按照现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是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上可以涵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形。
如果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目前存在着争议。
3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5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三规定: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更进一步完善了用人单位主体消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二、 终止程序
1 、终止前通知
劳动合同终止属于离职的一种情形,与其他离职程序一样,也需要通知员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对劳动合同终止前是否需要提前 30 日通知员工,如立即通知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问题,在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一般情况下,均各地法规均要求终止须提前 30 日通知,如有违反需要支付通知金。
此种规定具有法律依据,因为在 2008 年之前,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可以约定,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事前通知的义务。
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合同终止仅限于法定情形,故再设定提前通知的义务似乎没有必要。
况且,代通知金除非过失行辞退情形外,已无法律依据。因此,在目前的用工实务中,如不考虑终止员工的离职交接问题,用人单位可以在终止之前的任何时间通报终止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