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可能都有过购买假货的经历,深受假货之害的恐怕也不乏其人。今年 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适逢全国两会召开,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在微博上发声,
呼吁“两会代表委员”推进相关立法,并建议要像抓酒驾一样打假。
该提议引发了社会各界极大的关注,以及各类媒体的热议。
有一种观点认为,假货充斥市场的主要原因,在于当前的法律对打假的力度不足。
阿里巴巴所公布的一份统计数据,似乎也能够与之相呼应:2016年,阿里巴巴共排查出达到入刑标准(销售额超过5万元)的制售假线索将近4500条,其中的1184条被执法机关接收,能够依据现行法规进行刑事打击的469例,到目前为止有刑事判决结果的仅仅33例,连总数1%的比例都不到。
因此,“打假需用重典” 的呼声不绝于耳。什么是“重典”,
马云给出的建议是:销售一件假货拘留七天,制造一件假货入刑。
那么,推行“酒驾式”打假,是否就真的能治好“假货泛滥”这一痼疾呢?
作为法律人,我们可以对此深入探讨一下。
“酒驾式”打假固然在交通领域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但这一做法是否就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况且,“入刑”本身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如果全面推行是否会引发什么“后遗症”?这些都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在讨论假货入刑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先来看看“假货”的定义是什么。
一般认为,具有“假冒伪劣”属性的商品,就是“假货”。为了更好地讨论这个话题,我们可以通过举例来细分说明一下,
“假、冒、伪、劣”
之间的区别:
假
:如果将一双不是牛皮材料(可能为猪皮,当年甚至还有纸皮)的鞋子,当做“牛皮鞋”销售,此为“假”,这种形态,老百姓通常称之为“挂羊头卖狗肉”;
冒
:虽然皮鞋的材料确实为真牛皮,但冒充其它的知
名品牌进行销售,此为“冒”,这种形态,老百姓通常称之为“冒牌货”;
伪
:皮鞋的材料确实为真牛皮,也没有冒充其它品牌,却通过所谓的“明星”、“专家”代言 ,虚称或放大该鞋具有治病保健之功效,此为“伪”,这种形态,老百姓通常称之为“名不副实”;
劣
:皮鞋的材料确实为真牛皮,也没有冒充其它品牌,也没有夸大功能,但由于材质不佳,或者工艺粗糙,产品的质量不高,此为“劣”,这种形态,老百姓通常称之为“以次充好”。
以上四种形态,虽然都可以算作“假货”,但其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却很不一样。
比如某种产品虽然质量低劣了一些,但其信息披露完整,并没有“ 以次充好”的意图,对此是否应该被认定为“ 假货” ?又如,对于消费者“知假买假” 的行为,消费者应该怎么认定?
以前文所提到2016年阿里巴巴向有关部门提交的线索为例,其中“假、冒、伪、劣”各种形态的占比各是多少?
如果实行“酒驾式”打假,随着“入刑”门槛的大幅度降低,那么,符合“入刑条件”的商家无疑会大幅度增加。
而作为超大型商业平台的阿里巴巴,客观上就具备了对于入驻商家“起诉”、“不起诉”、“免予起诉”的“民间检察院”的职能,这中间是否可能会出现
“选择性举报”
的情况?
对此,又该建立什么样的机制,来确保其行为的公正性,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呢?
就当前的情况而言,我国的立法资源、执法资源、司法资源都是非常有限,甚至可以说是非常紧缺的。别的不说,自从司法机关实行“员额制”以来,大量入额法官、检察官夜以继日高强度地工作,仍然难以处理大量增加的案件,如果再面对呈“井喷状”出现的“假货案件”,本就超负荷工作的司法干部就是浑身有三头六臂,恐怕也难以抵挡。
仍以前面的例子来分析,根据现行刑法标准,阿里巴巴一年的线索举报线索就有4500条,能够依据现行法规进行刑事打击的约为10%,到目前为止有刑事判决结果的更是不到1%,这从一个侧面也可以反映出当前司法资源的紧缺。那么,如果将入刑标准降到5000元、500元、50元,甚至5元,将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恐怕入刑标准每下降一个量级,达到入刑标准的“犯罪”主体就会上升一个量级。
因此,如果真要实现如马总所建议的适用“销售一件假货拘留七天,制造一件假货入刑”这样的低门槛的话,
恐怕突袭式立法、运动式执法,救火式司法的情形就很难避免。
更何况,网络销售平台最大的特点就是没有地域界限,买家和卖家分布于全国各地,而执法、司法却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因此,
立案以后调查取证工作量惊人且难度颇大,这就有可能会出现生产销售企业人人自危,执法监管部门疲于奔命,司法机构应接不暇的状态,这样的局面,对于我们建设法治环境并无好处。
“酒驾”首先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但是,除了“酒驾”之外,道路违章行为还有很多,如“不按信号灯行驶”、“违章停车”、“不系安全带”等等,这说明道路违章的形态十分多样化。
那么,既然推行“酒驾入刑”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而大家又都痛恨道路违章行为,那么,是否应继续推行“闯红灯入刑”、“违停入刑”等措施呢?
通常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虽然构成了违法,但只有当其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才有可能达到《刑法》规定的“入刑条件”,这就是通称的“结果犯”;而“酒驾”,考虑到其对公共安全威胁很大,因此当其符合特定的条件时,只要查实有“酒驾”的行为,即使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可以入刑,此为“行为犯”。
“酒驾入刑”法理上的意义,就是将“酒后驾车”这一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与普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在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上,我们赞成将社会危害性极大的“酒驾”入刑,但是,
这并不代表可以随意将这一理念和做法扩大到其它的交通违法行为,从而将所有的交通违法行为都“入刑”。
同样的道理,在打假问题上,我们也赞成对某些严重的制售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甚至推动其入刑。但是,我们同样并不主张随意扩大 “假货入刑”的适用范围,
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将所有的“制售假”行为全面“入刑”来处理,听上去固然大快人心,但极有可能引发其它的一系列问题。
这是由刑法必须保持足够的谦抑性所决定的,刑法是一种代表公权力的公法,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和权利的剥夺,故而具有极其严格的适用条件及适用边界,
如果一味通过公权力的扩张去解决社会问题,哪怕其愿望是良好的,但有可能会形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中国打假的决心早已有之,此前也曾经开展过多次强力打假的行动,但时至今日,假货问题依然严重,由此可见,消灭假货,不仅需要重拳打假的决心,还需要综合治理的耐心,可以说,打假是治标,综合治假才是治本。只有做到标本兼治,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假货呢。
前面,我们从类型上,将假货区分为“假、冒、伪、劣”四种主要类型;根据其所形成的危害结果,可以大致区分为以下三种形态:
形态一
:
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构成伤害,或形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
这种形态的“制售假”行为,通常是涉及到诸如食品、药品等安全问题,对此,我们不能坐视等到此类行为“损害结果”的出现才出手治理,应该比照“酒驾入刑”,采用“行为犯”的认定方式,在其“行为实施”阶段就要进行制止和处罚。
形态二: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益的。这种形态所引发的争议。
大部分情形发生在民法领域内,且主要通过经济手段来处理。除了极少数情节十分恶劣,且构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才应该涉及“入刑”。
形态三:侵犯其它生产厂商的财产权益的。
这种形态通常表现为一些不正当竞争受顿,对于此类争议,通常适用知识产权法、反不正竞争法等法律,采用市场主体和监管方共同约束的模式进行规范。
由此可见,只有区分假货的不同形态,准确地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领域,其措施才更有针对性。只有法律、行政、市场多种力量同时发力,将有利于打击制售假行为,提升其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