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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GPO:公开征求《目录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意见

华招医药网  · 公众号  · 药品  · 2017-12-25 18:03

正文

今日(12月25日)深圳卫计委发布《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2018年1月10日17:00前反馈意见。

附原文:

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 办法(试行)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药品目录编制等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市公立医院药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制和更新《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团采购目录》)。

专家委员会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等专家组成。

第三条《集团采购目录》内药品的遴选,应当坚持需求导向、科学合理、保证质量、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有关规定;

(二)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及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

(三)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要。

第四条《集团采购目录》应当包括下列药品:

(一) 上年度全市公立医院采购总金额排名前80%以内的药品,奇异剂型和奇异规格的药品除外

(二) 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艾滋病、重性精神疾病、结核病者等特殊人群基本用药,以及市场供应短缺药品。

第五条下列药品不纳入《集团采购目录》范围:

(一)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不得纳入《集团采购目录》: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停止使用的;

(二)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或者产品监测中发现风险值高并有异常波动的;

(三)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可用其他风险效益比或者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替代的。

(四)使用不正当手段向医疗机构进行销售,或列入国家、省非诚信名单的企业生产的药品。

第七条《集团采购目录》应当明确每一种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

第八条《集团采购目录》药品的剂型规格原则上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的药品剂型规格保持一致。

第九条《集团采购目录》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原则上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求,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集团采购目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短缺药品采购目录视市场供应情况不定期调整。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二年。

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行为,维护公立医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集团采购组织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采购组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公立医院等药品集团采购各方(以下简称集团采购各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药品议价、采购、配送和结算等活动。

第三条 药品集团采购实行“两票制”,可探索“一票制”。集团采购各方应当在市药品监管平台承诺执行“两票制”。

第四条市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人力资源保障、公立医院管理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立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药品价格等因素,自主选择深圳市集团采购组织、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或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药品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第六条集团采购各方在药品互联网供应平台(以下简称供应平台)在线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政府监管、信息公开、流程透明、操作规范、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二章  药品的采购

第七条选择我市药品集团采购的公立医院,应当通过市药品管理平台核验“两票制”的相关票据,与集团采购组织签订药品委托采购供应合同,明确合同期内各品规药品的预期采购量、付款要求和违约责任等,并及时在供应平台填报各品规药品的年度预期采购量。

药品委托采购供应合同期限一年。药品委托采购供应合同应当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集团采购组织应当拟定药品评价原则、内容和指标体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市公立医院药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集团采购组织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集团采购药品质量层次的规定,综合考虑药品的质量和价格、临床用药需求和市民用药习惯,并征询专家委员会意见,通过竞价、谈判等方式,确定《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团采购目录》)内各品规的供应药品及供应价格(含配送价)。

集团采购组织在开展竞价、谈判时,应当遵循国家明确的药品差比价、日服用金额等规定,确定合理的谈判价格。

第十条集团采购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参与竞价、谈判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条件、结果确认等事项。

第十一条参与竞价、谈判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有效的法人企业商事主体登记和药品生产资质;

(二)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有效法人企业商事主体登记和药品经营资质;

(三)未被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列入非诚信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集团采购组织不得采购下列药品:

(一)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药品,包括被吊证前生产的该药品所有剂型与规格;

(二)列入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非诚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生产和代理的药品。

第十三条集团采购组织应当与确立药品交易关系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品种、规格、剂型、价格、数量、交验货时间和地点、履约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药品的配送和结算

第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一家以上药品配送企业,公立医院按照一品规选择一家配送企业的原则,从其中选择配送企业确立委托配送关系。

第十五条药品配送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有效法人企业商事主体登记和药品经营资质;

(二)未被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列入非诚信企业名单;

(三)具有覆盖深圳市范围内所有公立医院的药品配送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集团采购组织、药品配送企业、公立医院应当签订《委托配送协议》,有效期一年。

已签订《委托配送协议》的药品配送企业,拒绝为公立医院配送药品或者单方解除配送协议的,不得再参与我市公立医院的药品配送。

第十七条集团采购组织应当在供应平台上向药品配送企业交接药品配送信息,并填报每批次各品规的药品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药品配送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要求配送药品:

(一)急救药品四小时内送达;

(二)一般药品二十四小时内送达,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十九条药品送达公立医院指定的交收地点后,公立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验收,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供应平台确认收货;在药品配送企业提交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发票,并在确认发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药品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药品交易款。

第二十条药品配送企业与集团采购组织之间的交易结算方式和时限,由双方协商并在《委托配送协议》中明确。

第四章  药品集团采购的风险管控

第二十一条集团采购组织应当建立覆盖药品交易、采购、配送、结算、信息安全等各项工作的风险管控机制,提高风险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集团采购组织的供应平台应当向市公立医院药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药品管理平台)实时传输药品交易和监控数据。

集团采购组织不得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交易或变相交易。

第二十三条集团采购组织应当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信息安全保密等管理制度,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和管理队伍,确保药品交易数据安全完整和系统稳定运行。

供应平台的交易数据应当每周备份一次,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集团采购组织建立临床用药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出现紧急用药、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情况时及时供应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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