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债务人去世时
有债务尚未还清
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近日,利川法院
审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适用限定继承规则对案件作出裁判
2022年12月,利川男子张某向某银行借款7.4万元。
一年后,张某不幸离世,银行向张某家人追款。
然而,张某的妻子、儿子均称对借款事宜不知情,且张某的借款并未用于共同生活所需和家庭经营,因此拒绝承担还款义务。
该银行向利川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决张某的妻子、儿子
共同偿还7.4万元借款及利息
庭审中,张某的妻子、儿子
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张某的遗产
法官介绍,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本案中,张某是在个人手机银行app上申请的银行借款,其妻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此外,张某借款时,其子尚未成年,对案涉借款的经过及用途均不知情。
“张某向银行借款既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也没有妻子的事后追认,原告某银行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张某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这意味着,
这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说,基于以上原因,利川法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那么,这笔债务就不了了之了吗?
张某死亡时,遗留的属于其个人或个人份额的财产属于遗产。虽然张某的妻子、儿子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但张某的遗产还需有人处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
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经推选,张某的妻子作为遗产管理人承担管理张某遗产的职责,包括处理张某的债权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妻子只需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张某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法官说。
最终,
利川法院判决由张某的遗产管理人即张某的妻子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裁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