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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法律;公权力、私权利——从“刺杀辱母者”案说开去

景公子  · 简书  ·  · 2017-03-26 23:14

正文

民意、法律;公权力、私权利

山东刺杀辱母者一案,看完报道,也看了网上热传的几篇文章,从昨晚到现在,心里一直堵得慌!


01

1935年11月13日,民国,施剑翘刺杀孙传芳,为父报仇,施剑翘被判七年徒刑,关押在天津第三模范监狱。

后来当局迫于国内舆论的压力,加上冯玉祥、李烈钧、张继等几位有声望的人士的大力帮助,于1936年10月14日特赦了施剑翘,她坐牢的时间不到一年。

民意最终战胜了法律,施剑翘被特赦!


02

美国德州民风彪悍,犯罪率极高,死刑率曾一度占到全美的30%以上。

细细考究之下,不难发现,这是一个必然现象!

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保有立法权,而德州和其他各州不一样的是,法官不是由州政府任命,而是民选。

一定程度上,法官为了得民意而连任,很多罪不至死的案件也因“得民心”重判致死,到最后州长也不得不签字!


陈世美一案,在宋朝,男子出轨无罪,女子出轨是被述,就算是陈世美派人刺杀秦香莲,也是只有动机没有事实(按戏文里所写大概是这样的剧情)。

而包青天所谓的因民意得民心,生生的铡死了本无罪的陈世美。


民意最终战胜了法律,很多人被重判致死!




03

人情法理,人情法理,是的,民意只要足够强大,很多时候就是会战胜法律。

但是,不见得,所有事情都是朝着一个正确的积极的方面去发展。

最怕的是,民主带着民意走向了一条畸路,最终离法律越来越远,失去了法律制定的初衷!

民意是什么,失贞女子被浸猪笼是民意,种族之间不得通婚是民意,同性恋不得结婚也是民意,如果没有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完善,这些堪称绝对不合理的民意甚至是明文法律还是会一直存在并执行着!

都是通过一定数量的个案,案件中人员的不懈努力,这些民意、法律才能够逐步被废除!


04

麦当娜曾对一老太太脸吐一口痰,联邦法院判她赔偿该老太太500万美金。

法官说:如此判决,并不是一口痰对老太太带来多大伤害,而是对于麦当娜这么有钱的人来说,判她赔偿5万,她出门也许还会对10个路人造成伤害。法律判案不是从被害人遭受伤害程度来判,而是阻止罪犯的角度。这就是判例法。

这才是法律和法官存在的意义所在!


05

刺杀辱母案,在舆论媒体的努力之下,终于让法院重新彻查,希望最后的最后,所有的真相都会浮出,有一个好的判决结果!

只是时至今日,没有名人名士的求情请愿,只靠键盘侠的力量,于欢很难像施剑翘一样被特赦。


06

案件中民警的不作为,公权力的严重缺失甚至可以说是没有,才导致于欢不得不行使自己的私权利,来捍卫母亲和自己的尊严和生命!

就是这样一个个的个案,推动着法律和司法的健全完善,才能让正义不再跑偏,让事件不再失了该有的公道!



PS:民间借贷演变成暴力催债的“黑道风云”,病态、失序的社会生态,细思极恐!

再PS:希望于欢最后能被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