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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自建视频平台App——“盗链”影视作品、获利3.92亿

黑客技术与网络安全  · 公众号  · 黑客  · 2024-09-14 11:52

主要观点总结

江苏两男子张某和孙某盗播超过8万部剧集获取非法收入,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罚款。他们通过自有服务器及购买的技术解析服务获取正版影视平台的播放链接,在自建平台上播放并设置广告赚取收入。截至案发,非法传播的作品点击量达数十亿次,非法收取的广告费达数亿元。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两男子盗播剧集数量及获利情况

据报道,江苏的张某和孙某盗播超过8万部剧集,通过设立广告赚取大量收入,非法收取的广告费高达3.92亿余元。

关键观点2: 犯罪手段

张某和孙某通过自有服务器及购买的技术解析服务,绕过影视作品权利人的措施,获取正版影视平台的播放链接,并在自建平台上非法传播视听作品。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两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视听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系共同犯罪。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正文

来自公众号:OSC开源社区

据荔枝新闻报道,2 男子盗播超 8 万部剧集获利 3.92 亿,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 6 个月和 3 年。

报道称,江苏的张某和孙某通过自有服务器,利用购买的技术解析服务,跳过影视作品权利人的技术措施,获取正版影视平台的原始播放链接,在自建平台 App 上播放,然后通过在平台设置各类广告,赚取收入。

截至案发,张某、孙某非法传播试听作品 83000 余部,点击量高达 4000 亿余次,非法收取广告费 3.92 亿余元。

法院认为,张某、孙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相关著作权人的视听作品,传播他人作品数量、实际被点击数以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属于刑法规定中侵犯著作权的“特别严重情节”,该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

遂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 5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对被告人孙某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 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https://weibo.com/tv/show/1034:5076064951795717?from=old_pc_videos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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