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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4年12月25日
为进一步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经市注协理事会审议通过,12月25日,天津市注协拟定并发布了《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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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范围包括经我市批准设立的事务所(不包括其在外省设立的分所)及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分所。第四条 事务所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市注协组织的综合评价。决定参加的应向市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数据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信息基于事务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确定,并不代表市注协的观点和看法。第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排名:第六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和排名:(一)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三)完成事务所财政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采取指标测评方式开展。评价指标由基础指标和附加指标构成。第八条 基础指标为综合评价的主体指标,从收入、内部治理、资源、处理处罚等四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状况,共包括七个具体指标:(一)业务收入。指事务所上报市注协并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所列示的业务收入。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相关团队收入以会计核算的实际发票开票收入为准,在相关事务所之间进行划分。(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具体从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和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时点,已连续执业36个月以上且年龄在63周岁以内(含本数)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两方面评价。(三)党建工作情况。具体从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比率、党组织设立、注师党员比率和“一肩挑”情况5个方面评价。1.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指事务所党员合伙人(股东)数量占事务所全部合伙人(股东)数量的比率。(在津分所的合伙人(股东)指在总所任合伙人(股东)的人员)2.“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比率包括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管理层比率和事务所管理层进入党组织班子的比率。①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管理层比率是指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在管理层任职的人数占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总人数的比率。②事务所管理层进入党组织班子的比率是指事务所管理层中的党员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人数占管理层中党员总人数的比率。3.党组织设立指事务所单独(联合)建立党的组织并严格落实党组织生活。4.注师党员比率指事务所中共党员注册会计师数量占事务所全部注册会计师数量的比率。5.“一肩挑”情况指事务所党组织书记与党员行政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四)信息化支出水平。指事务所上年度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化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在津分所可按总所财务报表或分所自身财务报表中相关比率选择其一计算)信息化支出指审计软件开发费、管理信息系统开发费、软硬件采购费、软硬件运维费、网络服务费等支出。(五)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事务所上年度财务报表中的“人才培养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在津分所可按总所财务报表或分所自身财务报表中相关比率选择其一计算)人才培养支出指事务所境内外培训支出的合计数。(六)事务所设立年限。指事务所从取得财政部门执业证书之日起至上年度末的时间。(七)处理处罚。指财政部统一监管平台记录的,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员工因执业行为在上年度内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第九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基础指标,分值共计1000分,其中:(一) 业务收入指标,权重为40%,满分为400分。1.业务收入大于等于1亿元的为第一档,满分400分,计算公式:350分+(事务所业务收入/全市事务所业务收入最高值)×50分;2.业务收入小于1亿元,大于等于5000万元的为第二档,满分 350分,计算公式:280分+(事务所业务收入/1亿元)×70分;3.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大于等于1000万元的为第三档,满分 300分,计算公式:240分+(事务所业务收入/5000万元)×60分4.业务收入小于1000万元,大于等于500万元的为第四档,满分 250分,计算公式:200分+(事务所业务收入/1000万元)×50分;5.业务收入小于500万元的为第五档,满分200分,计算公式:(事务所业务收入/500万元)×200分。(二) 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权重为16%,满分为160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包括两项指标:一是注册会计师上年度总人数指标;二是以上年度末为时点,已连续执业36个月以上且年龄在63周岁以内(含本数)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两项指标计算方式均为上年度人数最高的事务所得80分,其他事务所得分按其自身人数与最高人数的比率乘以80分计算,即其他事务所得分=(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我市最高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80。(三) 党建工作情况指标,权重为10%,满分为100分。1.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中,事务所得分按本所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乘以20分计算,即事务所得分=(某事务所党员合伙人(股东)数量/某事务所全部合伙人(股东)数量)×20。2.“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比率中,①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管理层比率得分,按本所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管理层比率乘以15分计算,即事务所得分=(某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在管理层任职的人数/某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总人数)×15。②事务所管理层进入党组织班子的比率得分,按本所事务所管理层进入党组织班子的比率乘以15分计算,即事务所得分=(某事务所管理层中的党员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人数/某事务所管理层中党员总人数)×15。3.党组织设立中,单独建立党组织的事务所得30分,建立联合党支部的事务所得20分,没有建立党组织选派了党建指导员的事务所得10分。单独建立党组织的事务所是指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单独成立党组织的事务所,或与同一品牌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按其品牌建立党组织的情况。建立联合党支部的事务所是指正式党员不足3人,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的事务所。没有建立党组织选派了党建指导员的事务所是指没有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行业党委选派了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事务所。4.注师党员比率中,事务所得分按本所注师党员比率乘以10分计算,即事务所得分=(某事务所中共党员注册会计师数量/某事务所全部注册会计师数量)×10。5.“一肩挑”情况中,事务所党组织书记与党员行政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得10分。(四) 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按照上年度信息化支出水平占我市事务所信息化支出平均水平的百分比(即某事务所信息化支出水平/我市事务所信息化支出平均水平×100%),计算结果大于等于100%的,得50分;小于100%,大于等于75%的,得40分;小于75%,大于等于50%的,得30分;小于50%,大于等于25%的,得20分;小于25%,大于等于0%的,得10分;等于0的,不得分。(五) 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按照上年度人才培养支出水平占我市事务所人才培养支出平均水平的百分比(即某事务所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我市事务所人才培养支出平均水平×100%),计算结果大于等于100%的,得50分;小于100%,大于等于75%的,得40分;小于75%,大于等于50%的,得30分;小于50%,大于等于25%的,得20分;小于25%,大于等于0%的,得10分;等于0的,不得分。(六) 事务所设立年限指标,权重为4%,满分为40分。设立年限大于等于20年的得40分;设立年限小于20年,大于等于15年的得30分;设立年限小于15年,大于等于10年的得20分;设立年限小于10年,大于等于5年的得10分;设立年限小于5年的得5分。(七) 处理处罚指标,权重为20%,满分为200分。我市事务所(不包括其在外省设立的分所)在上一年度内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以处罚文书生效时点为依据),每次扣15分,受到行业惩戒的(以惩戒文书生效时点为依据),每次扣10分;注册会计师、员工在上一年度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以处罚文书生效时点为依据),每人次扣10分,受到行业惩戒的(以惩戒文书生效时点为依据),每人次扣5分。200分扣完为止。其中注册会计师、员工从受到上述处理处罚时点至上一年度末,所在的每一个事务所均分别扣除相应分值。第十条 附加指标包括受表彰情况、专业贡献度情况和参与活动情况三个指标:1.上年度事务所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中注协表彰的,每次加5分(获上述多项表彰的,可累计);2.上年度事务所受市注协表彰的,每次加3分(获上述多项表彰的,可累计);3.上年度注册会计师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中注协表彰的,每人次加3分(获上述多项表彰的,可累计);4.上年度注册会计师受市注协表彰的,每人次加2分(获上述多项表彰的,可累计)。1.通过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选拔成为财会类专业人才的(含历年来的情况且上一年度末仍在职),每人加6分(1人获上述多项的,不重复计算);2.担任财政部门专家库专家以及中注协、市注协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加6分(1人担任上述多项职务的,不重复计算);3.上年度参加中注协、市注协及相关财政部门组织的行业年度执业质量检查的,每人次加3分(1人担任上述多项的,可累计);4.上年度担任中注协、市注协行业继续教育培训授课老师的,每人次加2分(1人担任上述多项的,可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