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信息时代的犯罪侦查
一切行为皆有犯罪的可能性,而在信息时代,这一过程变得更加复杂或者隐晦了。本号致力于传播打击和预防犯罪的手段、方法、理念,并希望能够推动侦查犯罪的机制变革,而这需要了解方方面面的信息。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刘润  ·  2025年,6大机会 ·  昨天  
t0mbkeeper  ·  renew-20250210195051 ·  昨天  
界面新闻  ·  张伟丽成功卫冕女子草量级金腰带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信息时代的犯罪侦查

一个电子数据问题引发的思考……

信息时代的犯罪侦查  · 公众号  ·  · 2019-08-05 17:22

正文

随笔

知识

案例

声音

其他


编者按

专门问题 ”不仅是专业技术问题,理解这一点很重要。为了说明问题,本文阉割了一些细节,请见谅。
2019年6月,小编在系统内组织的培训班上授课。学员中有一个来自基层的美女检察官,就叫她小H吧。她手上有一个在办案的案件,对于侦查部门收集移送的许多电子数据有些疑问,希望小编能帮忙答疑解惑。这篇文章也就是那次交流后,小编反复思考的一点心得。


案件情况

犯罪嫌疑人甲在互联网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网易邮箱密码),经过不断尝试后,成功登陆了其本单位同事乙的电子邮箱,并告知乙。为此二人还发生了口角。
某日,有关部门监测到乙利用自己的电子邮箱,涉嫌传播涉密文件(向境外某邮箱),乙被立案侦查。有关部门在乙的邮箱中勘查固定了两份电子邮件,附件中包含两个压缩文件,系涉密文件。乙则辩称,甲经常登录其电子邮箱。

电子数据证据情况

1.一份电子数据勘验笔录。有关部门通过勘验的方式,固定了乙的电子邮箱收发件箱的内容,以及收发特定邮件的时间、IP地址等。

2.一份鉴定意见书。有关部门对邮件附件内容进行鉴定,确系国家秘密。
(其他形式的证据,本文未予列举)


技术性证据怎么审查?

对于上面两份技术性证据,在检察办案环节,应该怎么审查?

有的人认为,直接对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委托什么就看什么,不做额外的扩展。

其实,小编认为,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如果按照这样的路子走下去,是没有什么出路的。 一方面技术性证据在形式层面上会日渐规范 ,这是发展趋势。“形式上看一看”的必要性空间日益缩小。另一方面, 对专业问题的判断,往往更需要在专业之外的“眼睛”

技术性证据审查到底要解决的是什么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回归到法律层面来看。遍查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大概有两处最能体现检察办案环节“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

一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二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公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审查,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后面这一条更为直接。

因此来看,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
对象 是“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
目的 是“解决专门性问题”;
条件 是“需要时”。

检察官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是什么?

在办理案件中,有的专门性问题,检察官自己凭借生活常识、简单逻辑就可以解决,有的则需要求助于有专门知识的人。 那么对本案来讲,检察官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是什 么呢?

1、秘密文件是什么?如何证明?
2、谁传播的秘密文件?如何证明?

对于第1个问题,通过鉴定意见即可以确认。

但是,解决第2个问题就有点麻烦了。由于甲乙是同事,工作单位的互联网出口地址相同(变化的雷同,或者不可排除),乙的辩解也存在合理性(甲成功登陆过乙的电子邮箱,且不止一次)。因此,勘验笔录中固定的电子邮箱登录日志,并不能当然的认定全部是乙本人的行为,也就无法得出“这两份邮件确系乙发送”这个结论。要解决这个本案最关键的“专门性问题”,显然还需要补充其他方面的材料。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