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应关注的法律问题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财金〔2014〕113号文”)第十一条以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六部门25号文”)第十条之规定,《实施方案》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应当编制的法律文件之一。由于项目不同,编制《实施方案》应关注的法律问题也不尽相同,因此,本文仅就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所涉及到的具有共性的法律问题,结合本人工作实践归纳并简析如下,以期与对此问题感兴趣的同仁共同探讨。
一、 关于《实施方案》的编制主体与项目实施机构的确定
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第十条、第十一条与第十五之规定,《实施方案》应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机构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担任。同时,政府对于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又是项目采购文件中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因此,政府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出具授权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
对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根据六部门25号文第九条与第十四条之规定,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提出。而项目实施机构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担任,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授权明确具体授权范围。从措辞看,《实施方案》的提出部门与实施机构不完全一致,但是,可以通过政府授权解决。
另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发改投资〔2014〕2724号文”)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实施方案》也应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编制。但是,可以作为项目实施机构的主体则较为宽泛,包括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确定即可。
二、 关于《实施方案》的审批
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第十二条之规定,《实施方案》通过财政部门的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但是,对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根据六部门25号文第八条与第十三条规定,审批程序略加繁琐。具体程序如下:
(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二)项目提出部门依托部门协调机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查《实施方案》;
(三)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四)项目提出部门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本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定。
另外,根据《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国办发〔2015〕42号文”)第(十九)条之规定,针对PPP项目要求建立《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对《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项目合同签署后,不再作实质性审查,以简化项目审核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因此,建议针对PPP项目要建立联评联审机制,并将需要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事项,尽可能全面地编入《实施方案》中。
三、 关于社会资本的限制
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第二条之规定,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均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其中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其后,对于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的此项限制,又通过国办发〔2015〕42号文进行了修改,根据该文件等(十三)条之规定,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一)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
(二)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
(三)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而对于本级政府所属控股国有企业,则没有规定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的例外。当然,不属于本级政府所属的控股国有企业,则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政府的PPP项目;同样,本级政府所属控股国有企业也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非本级政府的PPP项目。
另外,针对不同的社会资本,应注意如下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外国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外资准入限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相关规定。
四、 关于项目公司的总投资与注册资本
1.关于总投资
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总投资是指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2.关于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以总投资额为基数予以确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规定,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即:注册资本)比例,以总投资额为基数,根据不同的行业,从20%至40%不等。但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外商投资项目应按照《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确定。该资本金对项目公司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社会资本不得让项目公司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
五、 关于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项目风险应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对风险的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虽然有该原则性规定,但是,在实际分配风险时,不宜完全遵照。例如,如果设计是由政府负责实施的,则将设计风险分配给社会资本缺乏合理性,此时应综合考虑各方对风险的可控性,合理细化风险予以分配。
六、 关于项目运作方式
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O&M(委托运营)、MC(管理合同)、BOT(建设-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TOT(转让-运营-移交)和ROT(改建-运营-移交)等。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尽管上述运作方式没有排除BT方式,且,《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财预〔2012〕463号文”)第二条也未禁止BT方式,但是,应注意《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财金〔2015〕57号文”)第(六)条规定,如果采用BT方式,财政部将不能将该项目作为示范项目,进而政府无法获得财政部的奖励。实践当中,因为解决存量资产等因素,有可能使一部分PPP项目项下的BOT方式被认定为BT方式。
七、 关于交易结构
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