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是利用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政策实施的税务筹划;
2、本案涉及的合伙企业虽已注销,但难逃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命运;
3、本案涉税事项发生于41号公布之前,文中没有说明合伙企业是否已按核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
4、本案是自然人股权转让常用税务筹划方法,但在41号文后,本方法已行不通;
5、本案自然人股东面临补缴和滞纳金的后果,虽可能不被处罚,但按经营所得最高35%的税率缴税,显然超过税务筹划前按20%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6、这是一起看起来干净利索、行云流水般的税务筹划,但其实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失败税务筹划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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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二稽处〔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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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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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纳税人识别号: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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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L)
我局于2022年10月28日至2023年7月12日对你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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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4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一)印花税
你单位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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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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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1年3月24日
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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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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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持有的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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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你单位,转让金额合计347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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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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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9〕
***
号)的规定,你单位2021年3月应申报缴纳该份合同印花税867.5元,已申报缴纳0元,少申报缴纳867.5元。
(二)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以“成本费用凭证无法取得,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为由,
于2021年3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并于当月转让持有的广州
***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况如下:
1.你单位股权取得情况
根据2021年3月24日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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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显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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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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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出资额分别为327.50万元(占注册资本14.2826%)、19.50万元(占注册资本0.8504%)的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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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给你单位,转让金分别为327.50万元、19.50万元;转让股份比例合计15.1330%,转让金合计347.00万元。根据2021年3月24日广州
***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显示:你单位认缴出资额347.00万元,出资比例15.1330%。
2.你单位转让股权情况
根据2021年3月30日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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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显示:
你单位将占广州
***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1330%的股权共347.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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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转让价款金额合计4538.76万元
。转让股权后,根据2021年3月30日广州
***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显示:你单位出资额0万元,出资比例0.00%,不再列席广州
***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3.你单位股权转让价款结算
股权转让价款分期支付,具体为:(1)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前,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40%。(2)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完成之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60%。
4.你单位收到股权转让款情况
(1)2021年3月29日,你单位银行对公账户收到
***
(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转来的款项18155040元,备注“投资款”,投资款金额占你单位转让股权收入45387600元的40%。
(2)2021年4月19日,你单位银行对公账户收到
***
(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转来的款项27232560元,备注“投资款”,投资款金额占你单位转让股权收入45387600元的60%。
5.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30日将持有的广州
***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以45387600元的价款转让给
***
(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应于当月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范
***
、冼
***
应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
你单位应补缴2021年少缴的印花税867.5元
。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金三系统自动计算加收。
(三)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你单位转让股权所产生的经营所得,按比例分配后,由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范
***
、冼
***
申报缴纳。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你单位在2021年4月注销,合伙人范
***
、冼
***
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你单位2021年2月~4月转让股权取得经营所得41905385.6元,按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比例(范
***
94.38%、冼
***
5.62%)向合伙人分配后,范
***
、冼
***
应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
***
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
***
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税乎网税务稽查案例库www.taxhu.com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