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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驾驶证≠有驾驶证
失格驾驶=无证驾驶
有些“失格”驾驶人
心存侥幸偷偷驾车上路
殊不知自己早已被发现!
2月17日16时许,夏津交警于东环路与G308交叉路口查处驾驶人孙某某涉嫌“失驾”。
经查询,孙某某于2015年4月份因逾期未换证
驾驶证已
被注销,后又分别于2020年4月份、2021年10月份因无证驾驶被查处过,此次是第三次被查处。
孙某某称,自己是陪朋友来夏津审车,返回途中朋友有些疲倦,自告奋勇替朋友开车上了路,没想到会被交警查处。
驾驶人孙某某因实施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面临的是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更多案例曝光!
2月17日15时许,夏津交警在辖区银城路对一辆白色小轿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魏某某于2022年6月份因醉酒驾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此次属于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被依法处以
罚款1000元。
2月17日14时许,夏津交警在辖区锦纺街开展巡逻,对一辆小轿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田某某于2024年12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属于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被依法处以
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6分。
2月17日14时许,夏津交警在辖区锦纺街开展巡逻,对一辆小轿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田某某于2024年12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现属于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被依法处以
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6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失驾”人员由于心存侥幸,认为自己虽然失去了合法的驾驶资格,但驾驶技术没问题,只要不被交警发现,偷偷开车上路行驶不会发生事故。
但现实生活中,“失驾”人员心存侥幸驾车上路,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无证驾驶拒绝理赔
。
因此,失驾人员驾车发生事故时有可能会
选择逃逸
,事故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合理保障,
后续经济赔偿难度加倍
,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另一方面,失驾人员不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人员,他们已掌握驾驶技能,并且大多已养成驾车出行的习惯,对驾车的依赖会助长失驾人员的侥幸心理,违法行为具有易发性,
不仅严重威胁交通安全,更侵害了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有技术不等于有资格
“失驾”人员在重新取得驾驶证前
是不允许开车上路的
切勿心存侥幸
身边的家人朋友
在明知其失去驾驶证的情况下
不得将机动车交予其驾驶
应及时劝阻,避免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