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投资者服务精选投资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回答供参考。也欢迎投资者拨打深交所全国服务热线400-808-9999。
1、问:投资者咨询,对于已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且未到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在限售期到期后,能否在质押状态下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还是必须先解除质押状态才能申请解除限售?
答:可以在质押状态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且可以对一笔质押登记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但上市公司须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质押股份所在托管单元代码、冻结序号及冻结序号下需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等信息。
2、问:某主板上市公司设立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时,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还是当新设立的子公司达到一定的注册资本时才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答: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的投资等),投资金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规定的披露标准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3、问:投资者咨询,其委托了1万手,成交了1千手,是否可以将未成交的9千手进行部分撤单?依据的是什么规定?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2.6条的规定,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按照投资者咨询的情形,投资者委托1万手,成交了1千手,可以一次性全部撤销未成交的9千手,但不能仅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的一部分,如5千手。
(本栏目文章仅为投资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文章所涉及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文章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