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慈溪一对小夫妇在ATM机上取钱时,意外发现一张别人遗忘的银行卡,背面竟然还写有密码。碰到这样的“天降横财”,他们取走5400元,也因此付出了大代价。
杨先生30岁,与妻子胥女士一起在慈溪打工。今年1月15日下午,两人去银行取钱时,意外发现ATM机前有一张银行卡,背面竟然还写有密码。夫妻俩试着把卡插入ATM机,输入密码再点击“查询余额”,里面居然有5400余元。
两人顿时喜出望外,但是并没立即把钱取出,而是把卡退了出来,决定先回家再说。一路上,两人既兴奋又紧张,商量后终究按捺不住想把钱取出,便去了附近的ATM机,从捡到的卡里内分两次支取了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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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时,失主李先生正在找自己“失踪”的银行卡,他手机一连收到两条取款短信通知。他由此想到,应该是匆忙中将卡遗留在ATM机,并被人拿走了,便报了案。
1月20日上午,杨先生夫妇被抓获。经讯问,两人说,5400元钱取出后,一直放在家里没用过。当他们被问为什么要这么做时,杨先生说:“我就想这张卡反正是自己捡的,而且密码也写着,就想把钱取了。”胥女士也说,当时是一时糊涂。案发后,5400元被追回并发还李先生。
最近,法院判决下来了。最终,这对小夫妻因冒用他人银行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均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一些人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识可能存在误区,认为用捡来的他人银行卡在ATM机上取钱,或者用别人遗落在ATM机里的银行卡取钱,最多只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与犯罪沾不上边。
但根据《刑法》规定,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等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且这里的“信用卡”是广义的,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拾到银行卡建议及时交予银行联系失主,切莫贪小失大。同时,为了自己钱款的安全,市民要注意密码保管,一旦发现银行卡遗失,应及时挂失。
“捡钱不还”和“捡卡取现”截然不同
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阮建锋:说,“捡钱不还”和“捡卡取现”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只需要把钱退还给失主即可,捡钱不还,如果明知失主是谁却拒不归还,且金额数量较大,也只可能涉嫌侵占罪。
捡到他人银行卡,并在自动柜员上取现,即属于冒用他人银行卡。根据《刑法》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数额较大的,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
为了自己银行卡内存款的安全,市民切勿将密码和银行卡放在一起,注意密码的设置和保管,一旦发现银行卡遗失,应立即电话挂失。此外,捡到银行卡等物品一定要及时上交相关工作人员,切勿惹“祸”上身。
不是你的东西终归不是你的,
请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去做不道德的事情!
来源|青年时报、温州商报
编辑|吴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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