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0日,通河县微生活通河网络信息平台有限公司法人戴某,因在通河县农村火灾事件中,捏造事实、传播谣言,被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017年4月15日13时左右
,通河县浓河镇西乐村一农户向室外倾倒稻草灰,未燃尽的火星被大风吹散引起火灾,部分民房及仓房起火。
火灾发生后,县政府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公安、消防、林业等部门以及当地机关干部和群众迅速投入到救援中。经过近3个小时的全力扑救,截止到当天下午16时许,火情得到及时控制,着火点全部扑灭。
经初步统计,火灾造成该村2户民房损毁,8户民房受损,9处仓房损毁。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及牲畜损失。当晚22时许,通河县政府通过官方微博向社会发布了火灾情况通报。
但次日早5时许,
通河微生活微信公众账号
在未经宣传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不以客观实事为依据,主观臆断地将微信朋友圈流传的许多外地火灾视频及牛羊被烧死的图片进行拼凑整合,虚构为通河火灾现场,并夸大火灾事实和受损情况,以
“通河县浓河镇西乐村发生重大火灾!”
为题,在其微生活公共平台公开进行发布。
短短一上午时间,该条信息的点击率就突破
10000
余次,混淆了公众视听,扰乱了公共秩序,引起广大网民误读误解,对政府及相关单位全力开展火灾救援工作产生质疑并形成负面舆论,政府公信力因此受到极大影响。
该事件发生后,通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4月20日,通河镇前进派出所办案民警核实各方情况后,依法对通河县微生活通河网络信息平台有限公司法人戴某进行传唤,并进行询问。
现查明,2017年4月16日,通河县微生活通河网络信息平台有限公司法人戴某,通过“微生活”微信平台发布的一条题为“通河县浓河镇西乐村发生重大火灾!”的信息,其内容和图片虚构事实,其行为扰乱公共秩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了戴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在互联网上污蔑诽谤、造谣生事等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网络是虚拟空间,但网络不是法外空间。
广大网民及所有微信、微博等网络公众平台,在互联网上活动一定要遵守
“七条底线”
和
“九不准”
。
“七条底线”即:
(一)法律法规底线;
(二)社会主义制度底线;
(三)国家利益底线;
(四)公民合法权益底线;
(五)社会公共秩序底线;
(六)道德风尚底线;
(七)信息真实性底线。
“九不准”即: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