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7日晚,上市公司唐德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浙江高院送达的被诉材料。
2017年5月18日, Talpa公司发布“震惊与愤怒”的声明,称获悉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卫视的主管部门)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归其所有,对此,Talpa公司深感意外、震惊和愤怒。
近日,记者联系上了浙江卫视相关负责人,并就好声音诉讼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专访。
问题一:浙江卫视对唐德和Talpa公司的最近声明,持何立场?
答:Talpa公司的声明,严重偏离客观事实,严重违背法律规定,浙江卫视本想在浙江高院起诉的案件中予以澄清和明确,以法律的手段还原事实。
但我们最近发现,Talpa公司发布的上述声明在我国被大量转载,已严重混淆视听,造成浙江卫视声誉严重受损,我们有必要通过你们的报道对公众做一个还原事实,尊重法律的澄清。
问题二:Talpa公司主张浙江卫视存在“不信守承诺”、“违反合同”的情节。Talpa公司的主张是否正确?
答:Talpa公司主张不正确。
《电视节目模式许可合同》是Talpa公司以及唐德主张《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归属于Talpa公司的唯一依据。
但事实上浙江卫视并不是上述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浙江卫视不应该受上述合同的约束,Talpa公司提出的浙江卫视存在“不信守承诺”、“违反合同”的指控完全是莫须有。
问题三:Talpa公司主张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决已有定论,将《中国好声音》栏目名称权益裁决归属于Talpa公司,浙江卫视不享有该权益。Talpa公司的主张是否正确?
答:Talpa公司的主张属于曲解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决,不正确。
据了解,Talpa公司在该仲裁案件中自称其主张并不涉及《中国好声音》在知识产权法律项下的所有权问题,但令人费解的是在后续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中,Talpa公司却又拿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作为证据,并将其解读为裁决已经将《中国好声音》栏目名称权益裁决归属于Talpa公司,显而易见Talpa公司的言行完全是前后矛盾、混淆视听。
问题四:Talpa公司主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前禁令裁定,《中国好声音》更名为《中国新歌声》,法院已经判决浙江卫视不享有《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权益。Talpa公司的主张是否正确?
答:Talpa公司的主张属于歪曲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前禁令裁定的内容,不正确。
浙江卫视从来都不是该诉前禁令案件(以及后续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案件当事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前禁令涉及的当事人仅是唐德,灿星、世纪丽亮,并不包括浙江卫视。
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前禁令裁定也明确未支持唐德所主张的在“节目播放”中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名称的行为。
而浙江卫视之所以将播放的电视栏目更名为《中国新歌声》,原因在于:
在唐德发起的该起案件被全国热议的情况下,避免让不了解案件客观事实的公众误认为,浙江卫视作为电视栏目的所有方和经营方,不更名是在对抗法院,是在挑战司法权威,是对法律的不尊重,才将即将播放的电视栏目进行了暂时更名。
所谓的法院已经判决浙江卫视不享有《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权益的说法完全是无中生有。
问题五:Talpa公司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好声音”等注册商标裁定无效,浙江卫视不享有《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权益。Talpa公司的主张是否正确?
答:Talpa公司的主张不正确。
浙江卫视自始享有《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并经过浙江卫视的商业经营,该电视栏目名称获得了极高的商誉,该商誉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此外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无效法律程序中司法审查才是终局性的。
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好声音”等商标无效裁定书,蓝巨星国际传媒公司已经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上述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在此期间蓝巨星注册的“好声音”系列注册商标仍合法有效,任何侵害“好声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应当被依法禁止。
问题六:唐德宣传、制作《中国好声音》并进行广告招商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唐德的上述行为不合法。
如上所述,浙江卫视是《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唯一合法权益人。唐德公司未经浙江卫视许可,宣传、制作《中国好声音》并进行广告招商的行为,显然侵害了浙江卫视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我们已经于2017年5月3日,正式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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