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的纳税人问:
建筑服务业范围包括哪些?
税务工作人员答: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好奇的纳税人问:
建筑服务业计税方法是怎样的?
税务工作人员答: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请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哦。
好奇的纳税人问:
我们企业在异地有承包业务,想问问在异地预缴?
税务工作人员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哦。
好学的纳税人问:
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呢?要在哪里预缴?
税务工作人员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
建筑服务发生地
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好学的纳税人问:
在厦门市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吗?
税务工作人员答: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厦财税[2016]24号)文件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
,对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将不再实行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征管模式,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好学的纳税人问:
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如何计税?
税务工作人员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好学的纳税人问:
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需要备案吗?
税务工作人员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实行一次备案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