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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银行一名售后服务女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勾结多名客户,用虚假贷款资料及冒充大额存款人签名,1个月内三次抵押骗贷总额近亿元,导致银行损失9500多万元。近日,该银行女经理与一名同伙在广州中院受审,被控贷款诈骗罪。
2015年6月18日,徐某林、张某利伙同同案人陈某武,由张某利提供没有真实交易的供销合同及其他贷款所需资料,陈某武找人冒充存款人在相关材料上签名,徐某林利用其银行零售业务客贷中心售后服务经理的身份,在未经存款人陈某某等人同意的情况下,以陈某某等人的3000万元存款为质押,骗取广州市天河区某银行贷款2850万元。随后,徐某林又分别在2015年6月26日和2015年7月7日,分别骗取银行贷款3800万元、2850万元。
经查,上述骗取的贷款由徐某林、张某利、陈某武、林某永等人使用,无法归还,造成该银行损失9500多万元。
控方证据显示,徐某林是被银行保安部扭送公安机关的,当时有客户去银行闹事,徐某林向银行相关人员讲述了事情经过。据徐某林此前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她帮陈某武贷款,陈某武答应给她一套房,她相信了。
先受审的被告人徐某林说“承认有错”,3笔贷款将近1亿元,他们的计划是用后面的贷款覆盖前面的贷款还贷。但徐某林辩称:“绝不是诈骗贷款,只是骗取贷款,我没有非法占有,我只是配合。”
随后受审的张某利辩称,他贷款是为了经营使用,没有非法占有。整个过程中,他只提供了一份虚假的购销协议,其他是按照银行惯例和要求提供的,对伪造质押手续他不知情。
本案是由于徐某林、张某利伙同同案人陈某武,由张某利提供没有真实交易的供销合同及其他贷款所需资料,陈某武找人冒充存款人在相关材料上签名,徐某林利用其银行零售业务客贷中心售后服务经理的身份,在未经存款人陈某某等人同意的情况下,以陈某某等人的存款骗取广州市天河区某银行贷款,而发生的一起银行操作违规案件。本案例中,内外勾结虚开存单质押骗贷,主要是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没有到位,没有实行“使用保管分人管理”和“公章出纳管理”“双人临柜”原则,首先徐某利再进行各项环节时,都无人发现,这在规范的银行是不存在的,说明该行在内部管理上存在问题。
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作为具有一定职权的银行管理人员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资源配置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接受贿赂时,本能地会选择“一对一”的交易,以表面合法的形式进行掩盖,或者构建某种“防火墙”来自我保护,因此,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一般隐藏的时间较长,难以察觉或暴露。资料显示,绝大多数国内外银行员工商业贿赂案件,都是因知情人举报、其他案件引发执法机关介入调查后,才得以暴露。
商业银行经营货币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其每个工作环节都直接或间接地与货币打交道,每个岗位都直接或间接地接触市场和客户,因此商业违纪的风险也分散在各个业务环节。随着银行金融创新,代理等中间业务的兴起,风险点有进一步扩大和分散的趋势。调查显示,银行可能发生商业贿赂的领域主要有:授信、票据贴现、资产处置、集中采购、基建工程、代理业务等权力或资源集中领域。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排查员工商业违法违纪行为风险的主要手段是组织开展员工行为排查活动、信访举报等。但是,实践表明,通过手工排查发现问题几率很小,排查的成效极其有限。信访举报也有相似的现象。“人防”,即人工排查、信访举报核查等传统的排查手段已不能适应当前复杂的反商业贿赂工作形势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方式的改变,贷款经营、贷款消费等方式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就在人们享受贷款这种现代消费方式时,涉及骗取贷款案和贷款诈骗案件的犯罪案件亦多发频发。像此类案件,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金融系统外部的原因,也有金融系统内部的原因;既有宏观调控方面的原因,也有微观管理方面的原因;既有社会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方面的原因。总而言之,骗贷犯罪的形成与滥觞有多方面的致因源,是众多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
从银行的角度出发,此类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机构本身存在问题。某调查数据显示,在被调查的22件骗贷案件中,其中有14起案件金融机构对贷款审查和跟踪考查不到位,占了受案数的63.64.35%,其中尤以发生在农信社贷款中骗贷比例最高,占总受案数的65.31%。根据案件情况,发现金融部门内部审核程序不严,监督不力,违规操作现象较为突出。表现为放贷前对借款人身份、住址、资信状况、偿付能力等未尽全面审慎的核查义务,亦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能力等审查不严,盲目将标的较大的款放出;发放贷款后,对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监督不力,催收监管不力,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如本案中,银行对其虚假的资产状况、偿付能力等未全面审查,致犯罪嫌疑人徐某利及其团伙欺骗得逞。
因此,从银行方面分析,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成为骗贷案件高发的另一因素。金融机构放贷审查不严、催收监管不力。许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身份、住址、资信状况、偿付能力等未尽全面审慎的核查义务,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能力等审查不严。部分担保人和财产均下落不明或对多家金融机构负债,致使金融机构无法从担保人处得到清偿。从当前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来分析,放贷银行缺乏信用风险防范意识,对客户授信审核把关不严。目前,各大银行都在不断拓展业务,为争取更多的客户,一些银行重规模、轻质量,忽视信用风险防范,对贷款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信状况等审查流于形式,或简化申领手续,导致大量无业及无稳定收入等不符合条件者申领了贷款,为骗贷犯罪创造了条件。
要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银行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监管金融单位应注意从制度上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改变在贷款工作中制度不健全、管理存在疏漏的状况。要加强对贷前、贷中及贷后各个环节的审批流程的管理与控制,坚决杜绝违规贷款或弄虚作假。
确定和宣传正确的管理思想和企业文化。银行管理思想的具体表现形式是银行书面的管理规章。通过制定和执行完善和有效的公司管理规章来规范员工的可为行为与不可为行为。创造一个诚实、开放和具有资助特色的文化氛围可减少舞弊的发生,也有利于银行的管理规章的有效执行。
监督和约束好信贷工作人员。“成也在人,败也在人”,人是事业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信贷人员除了必须具备一定的金融理论、企业财务管理、法律制度等业务知识外,还必须具有诚实的品格和强烈的责任心,避免存在“人情代替制度”的现象。信贷工作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贷款的质量,尤其是在管理体制不健全、贷款运作不规范、约束不力的情况下。当信贷工作人员存在舞弊是合理的伦理价值观,又有一定的动机,借助于一定的条件,发生舞弊的可能性较大。信贷工作人员生活方式变化、行为变化,秘密消息或抱怨等也是舞弊的征兆。国内银行的一些骗贷舞弊案件是由一些银行的内部人所为,因而一方面应全程实时地了解信贷工作人员的品行操守;另一方面应加强对这部分人员的约束和监督,尤其是加强信贷决策的专家化和科学化。
强化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内部控制薄弱等是舞弊的信号。内部控制的定义可区分为以下五个密切联系的组成要素:控制环境、风险评价、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控。控制环境是其他四个控制要素的基础,也是银行反骗贷舞弊的第一道防线;其他的四个控制要素则是银行第二、三道反骗贷舞弊行为的防线。对上述五个内控因素的执行力的强化要达到以下的目标:
(1)使舞弊难以发生;
(2)使舞弊在某些场合下不可能发生;
(3)使已产生的舞弊易于发现,并使相关的舞弊责任易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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