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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库丨全国六公赛决赛实录(一)

刑事法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19 00:01

正文

        辩题:副县长王涛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工程队谋取利益后,工程队长钱程送了几瓶酒给王涛,王涛后来打开一看发现是50万元现金,就立即打电话让钱程取回去,钱程拒绝来取。第二天,王涛接着又打电话,此时钱程因为母亲去世回了老家。钱程来县城后,王涛恰好也去外地出差,没过多久,王涛的家中被盗,50万元现金被盗走。王涛没有报案。一年后,小偷被抓,供述了此事。    


       控方:王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辩方:王涛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控方:陈莉 天津市大港人民检察院

          辩方:李小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开篇立论

    


       控方:尊敬的主持人,各位观众、各位评委,大家下午好。金钱交易的背后,往往都有一段曲折复杂的故事,而随着打击腐败的力度越来越大,每一个腐败分子在腐败之前、受贿之前,往往都会有一段曲折、复杂、反复的心路历程,但是不管心路历程如何,只要他最后收受了贿赂,那么他就构成了受贿。而本案中的王涛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工程队办事,并且在事后收受了贿赂,对于贿赂的态度,他不上交、不退还,其行为当然触犯了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受贿罪。 

       控方认为本案应当分成非常清晰的三个阶段,下面且听控方详细分解。第一阶段用权,王涛利用自己担任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工程队办事,根据刑法的规定,不管他办的这个事为工程队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他的行为都构成了利用职务便利。第二个阶段送钱。钱程为了感谢王涛特意将钱塞给了几个酒盒子里,送别钱程后,王涛打开了酒盒子一看,里边竟然有50万元。醉翁之意不在酒,钱程送的是酒,装的却是钱。根据两高2016年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在履行职务时,没有接受请托,但是在事后收钱的也是属于受贿。第三个阶段收钱。拿到了50万后,王涛心中也存在着忐忑。一开始他不想收钱,于是他就钱程打电话让他拿回去,但是阴差阳错,两人对于这件事情最后搁置了起来。在王涛出差之后发现这50万元不翼而飞,他这个时候采取了什么态度呢?他的态度是不报案、不声张、也不汇报给组织,更加没有告诉钱程这个钱已经被盗。这个时候应当认定此时的王涛已经默认收下了这50万元。最后,在一年后小偷被抓之后,这件事情才大白于天下。综上,王涛实施了用权的行为,并且用权之后,在事后收受了钱程的50万元,在这50万元灰飞烟灭之后,对这个钱采取了一个默认的态度,应当认为王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谢谢大家。 



       辩方:谢谢主持,对方辩友,各位评委同仁,大家下午好,诚如对方辩友所说,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也就是说,一要用权,二更为重要的是用权换钱。可是如果不问主观是否想收受,客观法益有无受到侵害,看到钱和权,就简单的将二者相加,得出受贿罪的结论,这是我们法律人该有的理性吗?我方认为王涛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理由有二。


        第一,真诚努力要退钱,主观根本不想收。2007年两高关于受贿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究其原因就是此时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收受贿赂的故意。结合本案,我想有这样三个细节不容忽视。第一个细节,钱程送的是酒,此时王涛并不知道酒中有钱。其没有收钱的故意。第二,发现有50万元现金后,王涛是立即打电话要求归还,所谓立即就是表明王涛的想法正是不该拿的我不拿。第三个细节,第二天王涛接着又打电话。从立即到接着,这一系列的真诚努力只表明了一点,那就是您要说王涛想拿钱,这个可真没有。 

       第二,无奈对方不配合,客观条件还不了。我们都知道受贿罪是典型的对合犯,也就是一方想送、另一方想收,正好凑成了一对儿。而本案当中想送钱的钱程,碰到的是不愿收钱的王涛,这两个人志不同道不合自然怎么也走不到一块,果然不出其料,当王涛打电话,钱程是明确拒绝,当王涛再次打电话,钱程又回了老家,当钱程回来,王涛却出差去了外地。两个人一方想退,一方不配合,时间地点根本碰不上,此时的王涛想说的,大概只能是,宝宝心中的苦,有谁能知道呢?当然我方也充分注意到,控方所说的一点,也就是50万元被盗后,王涛的表现,但是我方认为,钱款被盗意味着客观上已丧失了退还的可能,并不能印证王涛有收受50万元的主观故意。所以综上,王涛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客观上积极退还,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自由论辩


  控方:刚才辩方说王涛宝宝心里苦,但是如果这苦是自吞苦果的话,这个苦果也只能由他自己吞下了。我想请问辩方一个问题,王涛在钱被盗走之后为什么没有报案? 

  辩方:对方辩友您不要着急,分析一个人的行为得一步一步来,所以我想首先请教您的是王涛收下酒的时候,是不是知道酒中其实藏的是钱呢? 

  控方:一开始王涛确实不知道酒盒中装的是钱,但是他送别了钱程之后打开酒盒一看发现是50万元,这时候,他已经发现了这50万元,那么他应该怎么做呢?我还想请问对方一个问题,王涛为什么没有把这个钱被盗的情况告诉钱程呢? 

  辩方:好,也感谢对方辩友,刚才说了,王涛是事后才知道酒中装的是50万元,我想请问,案例告诉我们的,当王涛发现是钱以后,王涛是立即打电话要求退还,请问控方选手,您是如何理解“立即”二字的呢? 

  控方:立即,是不是立即我认为并不重要,而应该看这个事情最后发展到了什么程度。刚才控方在立论时也非常清楚的说明了,王涛受贿是有一段非常曲折复杂的心路历程的,这个心路历程是怎么样的,请辩方能否给我们解释一下呢? 

  辩方:心路历程我方认为就是,王涛自始至终就不想收受这个钱呀,刚才对方辩友说立即不重要,可是在我方看来,这个“立即”二字非常重要,那就是说这是显而易见的。我是立刻、马上要将钱退还,作为一个法律人,从“立即”二字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主观上王涛根本不想拿钱,所以才要立马退还。好,那我们接着来看,王涛到了第二天,接着又打电话,我想请问他为什么还要打电话呢? 

  控方:刚才控方也说了,王涛一开始确实没有受贿的故意,一开始也确实想把这50万元归还,但是他最后归还了没有呢? 

  辩方:王涛最后这50万元确实没有回到钱程的口袋,但是我方想说的是,通过前面的行为,已经综合印证了,王涛主观上是不想收这个钱。好,我方也承认,王涛最后的这个钱,没有退回到钱程的手上,那我想请问,这是谁造成的呢?是王涛的原因还是钱程的原因呢? 

  控方:为什么这个钱,最后没有退还回去?当然也存在一些客观的因素,那么客观的因素就是小偷的介入。但是小偷介入之后,这个钱被盗走之后,王涛又是如何表现的呢?作为一个正常人,在50万元的巨款被盗之后,他正常的表现应当是立即报警,作为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如果钱是贿赂款的话,他也应该立即的向组织汇报这个情况。本案之中,王涛既没有报警,也没有将相关的情况汇报给组织,他的原因是什么呢? 

  辩方:对方辩友说的非常好,为什么没有报案,如果是我50万元被盗了,我第一时间肯定选择报警,因为这是一笔巨款啊,可为什么王涛没有选择报警。原因很简单嘛,这个钱根本就不是我的钱,我为什么要去报警呢?好,我想请问,如果说在这50万元被盗之前,钱程配合了王涛,把钱拿回去了,您方还会认为王涛构成受贿罪吗? 

  控方:问题是所有的案件发生后都没有如果,如果存在如果的话,那么这个世界上,就没有刑事犯罪了。而且,我们从刑法中对于财物占有的理论可以知道,这50万元钱明明就是在王涛的家中,他实际占有,这怎么就不是他的钱呢?请辩方回答我这个问题。 

  辩方:的确这50万元没有回到钱程的口袋,但是请注意它最终也没有落入王涛的口袋,您方又凭什么认为是王涛收受了这50万元呢。 

  控方:怎么没有落入王涛的口袋,这个钱一直到在王涛控制之下,一直到这个钱被小偷偷走,这个时候王涛才丧失了对它的占有。但是我们知道如果发生钱被盗的这种情况,王涛的正确反应当然是应该要报警,那么刚才辩方也告诉我们,他所以没有报警,是因为他认为这个钱不归自己所有。您所说的这一点,明显不符合刑法对于财产占有的基本原理呀。我们刚才对于王涛是否具有受贿的故意,已经论证得非常清楚了。那么让我们来讨论一下第二个问题,就是本案中对没有归还的事由,是否影响了王涛受贿犯罪的成立。首先我想请问一下辩方,归还它是一种行还是一种结果? 

  辩方:归还当然是客观的行为,也是主观的想法,我们正是不能仅仅因为客观上,最终钱没有回到钱程的口袋,就否认王涛主观上,有想归还的努力,而且他确实做了一系列想归还的真诚的努力和付出。想请问对方辩友,本案当中告诉我们说,没过多久家中就被盗了,我想来一个这样的假设,如果王涛出差回来,过了两天家里就被盗了。您认为此时的受贿罪还能定吗? 

  控方:对于这个钱是否归还,主要还是看它是否是一个受贿的故意,也就是说他这个时候,是不是对这个钱,认为已经由自己所占有。而本案当中,王涛对于钱被盗之后的不报警,不汇报的态度,明显就是认为钱已经处于自己的支配之下,我可任意的处置这个钱。那么我还想请问辩方一个问题,在不能归还之后,是否需要向组织进行一个汇报和说明呢? 

  辩方:按照纪律要求需要向组织汇报。 

  控方:按照纪律要求需要向组织汇报,但是我们也知道国家公职人员犯罪,他的前提不但是包括了刑事犯罪,首先也包括了对于纪律的违反,如果他没有按照这个纪律的规定进行汇报的话,我们就可以推定,他具有受贿的故意。我想请问一下,为什么王涛在钱被盗之后,没有将这个情况告诉钱程呢? 

  辩方:刚才您方提到说他没有向组织汇报,我方也承认他的确没有向组织汇报,这可能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但是您又是如何认为,一旦违纪的行为就一定构成违法,甚至是犯罪的呢? 

  控方:违纪的行为和违法的行为之间,我们可以认为一个违纪的行为有可能是一个违法的行为,而一个违法的行为它必然是一个违纪的行为。而刚才控方为什么提出这个问题,主要是基于他这个行为恰恰反映了他具有一个受贿的故意。同时我还想请问辩方一个问题。 

  辩方:好的,感谢刚才控方的精彩发言,控方在最后的时候,一直在追问着,说王涛在钱款被盗之后,他有一系列的表现,我方注意到,第一个行为他没有报案,但是我方刚才已经解释过了。如果是我家中的钱被盗,我一定急死了,第一时间就去报案,但是王涛没有报案,那只能说明,这个钱根本就不是我的钱,与我无关,我为什么要报案呢。对方又提出这个钱,他为什么没有向组织汇报呢?当然向组织汇报是可以的一种选择。但是如果没有向组织汇报,是否就一定构成犯罪了呢?而且我们是不是要想一下,他为什么没有向组织汇报?可能有多种原因,其中就不能排除这样一个原因,一旦我向组织汇报了,组织就要去找钱程的麻烦,钱程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在人情社会的中国,不想因为自己而牵连别人,这也是一个很合乎常理的选择。控方绝对不能因此而得出王涛主观上具有收受贿赂的故意。 

总结陈词



      控方: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观众、各位评委大家好,纵观全场辩论,控辩双方主要在以下两个问题上存在着分歧。



       第一王涛是否具有受贿的故意,辩方告诉我们,王涛在收受钱之后不知情,不知道酒盒里装的是钱,在知道装的是钱之后,立即就打电话给钱程表示要退还,因此他就不具有受贿的故意。但是控方要告诉大家的是,在一个受贿犯罪之中,我们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受贿的故意,不能根据他一个、两个的行为,而应该看整个事情是如何发展的,要看最后这个结果是怎样的。王涛尽管在打了两个电话给钱程后,并没有实际上退还这50万元,这些事情在50万元被盗之前,一直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而《意见》规定中的退还、上交,具体指的是结果。也就是说这个钱是否已经实际的上交和退还,而并非指的是单纯的意思表示,或是在最终收钱前的痛苦挣扎。事实上最终王涛在50万元不翼而飞之后,采取了不报警、不汇报的默认态度,那么这种对自己占有财物的态度,充分反映了王涛是具有受贿的故意。 

       第二,王涛在客观上不能归还的这个事由是否影响他受贿罪的认定。辩方告诉我们王涛一直想要退还这50万元,但天公不作美,50万元不翼而飞。王涛想还而不能还,是客观的不能还,而非主观的不想还,所以不应该认定他是受贿。但控方认为50万元灭失并不是王涛客观不能还的基础,《意见》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中更重要的是看,行为人是不是具有受贿的故意,想不想收这笔钱,以及收受这笔钱之后的态度。王涛在钱被盗之后应该立即报警,或者将这件事情立即向组织汇报,至少也应该将钱已被盗的事实向组织汇报。王涛在钱被盗之后,他的态度是什么?他什么都没有做,他也没有告诉钱程我的钱已经被盗了,这样就导致了钱程认为行贿的行为已经完成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这个廉洁性已经被侵犯了。从本案再回到现实生活中,不乏存在着腐败分子,事前为人办事,事后收受钱财,过程中反复的权衡利弊,存在着收与不收的两难决策,心路历程非常复杂。但是我们要看,这个事情最后的结局是什么,只要受贿分子最后收受了钱财就应该认定他构成受贿罪。谢谢大家。


  辩方:谢谢主持,我想刑法的目的,不在于实现一时的逻辑完满,而是为了实现正义。而正义是什么?不仅仅意味着要打击罪犯,也意味着要保护无辜。为此我方不得不遗憾指出,今天对方辩友的论证,看似行云流水,逻辑严谨,实则经不起刑法理念和经验法则的检验。 

       第一,我们来看刑法理念。主客观相一致,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不但要看一个人做了什么,还要看他想了什么。今天控方之所以得出王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偏颇结论,最大的失误,就在于以自己的所思所想去衡量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我们说曹操诸葛亮,脾气不一样嘛,分析一个人的内心想法,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看他的客观行为。本案当中,王涛是一而再,再而三的打电话想退还,真诚地、努力地要退还。这些行为已经足以表明了,王涛从一开始并且自始至终都不存在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而对方却认为,他经历了一开始犹豫,不想收到后面想收的转变,我想这显然是控方辩友在主观臆断思想支配下的一厢情愿。 

       第二,我们来看一看经验法则。我想有这样一句法谚最适合今天这个案例,那就是说法律从不强人所难。今天控方的第二个失误,就在于对一个人提出了过高的道德要求。的确,我们说如果王涛每天都紧追不舍的跟着钱程,甚至每天去蹲守在为钱程的家门口,可能50万元早就回到了钱程的口袋。也的确,如果王涛报案了,或者说向对方辩友所说的,他把钱上交了,控方大概也不会认为他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再或者,王涛自掏腰包为小偷的行为买单,自己出了50万元,退给钱程,控方也不会得出受贿罪的结论。但是我在想,我们能不能换一个角度,我们能不能以理性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呢?如果王涛这么做了,其结果是什么?那就只能是自己无辜了,钱程却因此进了监狱,这在法律上当然没有问题,甚至检举违法也是公民的一项美德。但是我方想说的是,在崇高的道德君子和低下的违法犯罪之间,我们是不是应该给一个普通人,一颗普通的心留下些许的空间呢,或许这样的社会我们都会生活的更轻松一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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