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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昕杰:转型时代的法律人幸运也不幸 | 指纹法的学派之争:西来与“中华”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 2024-10-16 18:53

正文



指纹法的学派之争:

西来与“中华”


来源:节选自刘昕杰:《法政逸史》,北大出版社2024年9月版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作 者 简 介

刘昕杰,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律史,集中于近代司法制度转型、中国民事法律制度近代化。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出版专著、译著多部,主持整理“近代司法史料丛编”,主编集刊《法律史评论》。


同是转型时代的法律人

“历史上一切动力发生在人,人是历史的中心,历史的主脑。” (钱穆语) 法律史也自应是法律人的历史。不过,当法律人进行历史回望时,往往更关注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演进,容易忽略历史洪流中鲜活的法律人个体。

从法政的角度看近代中国,这是一代法律人移植西方法律文明,改革传统中华法制的时代。在思想大撞击、文化大断裂、社会大变革和制度大重建的背景下,法律人的责任无疑是沉重的:对外要收回治外法权,维护国家法权统一;对内要重建法政秩序,构筑现代法律制度。在这个历史变革的时代,法律的原理、制度和规则的演进已然获得了相当的瞩目。毕竟这体现了中国法制整体的变化与走向。但在宏观的整体变革之下,将目光转向这一演进过程中的人物体,尤其是法政人士,我们会发现法律史更加复杂幽微的一面:董康晚年的转变让人意识到法理派与礼教派未必真有那么泾渭分明;如新盐法一般带有明显的进步色彩并经有识之士多次主张,却最终束之高阁的法律恐怕也并非寥寥;从《洗冤集录》到建立现代法医学不是简单的断绝旧传统、拥抱新风尚的过程,其中有着中外学人不懈的努力。还原这些人物,不仅可以裁剪出近代法律转型的微观面,还能穿透时光的遮盖,去体会转型时期法律人的思想与抉择。

转型时代的中国“实如驾一扁舟,初离海岸线,而放于中流,即俗语所谓两头不到岸之时也” (梁启超语)。在这随时都有倾覆危险的“扁舟”之上,“两头不到岸”的法律人所面临的境况也空前复杂:既有古与今、满与汉、中与外等社会领域普遍的矛盾,也有法与政、名与实、知与行等知识领域的冲突。 审视这些法律人在纷繁乱象中的抉择与作为,我们能看到近代中国法律人身上所共有的几项基本特质:

第一是恪守人格底线。 近代中国的许多法律人任职于政府,在面临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抉择时,是坚守底线还是随波逐流,关系着法律人的生前身后名。在频繁的政治风波与斗争中,如王宠惠一类的学者型人才应如何自处,是供职政府的法律人所面临的常见问题。轰动一时的社会事件、突如其来的重大变故则以更直接的方式考验着法律人的人格与气节。“九一八”惨案后,卢信、余绍宋等法律人为受害学生昭雪,为司法独立摇旗,不惜得罪段祺瑞政府,最终辞职而去淡出司法圈。林长民出关附郭以至身死,对他这段经历体谅者有之,斥骂者有之,他出关的真实原因似也成为永远的谜团。而如董康以 “圣人” 之名最后却委身日寇,成为了无法洗涤的污点。拒绝随波逐流,选择坚守底线,必须抱有足够的决心,付出相当的代价。

第二是具备世界眼光。 无论是求学于本土还是深造于海外,那个时代的法律人都秉持着“中西法制,凡有利于我,皆可为我所用”的豁达心态。他们放下天朝上国的优越感,引进合乎国情的西方法律制度,改造不合时宜的传统法律文化。罗文干不说英语不穿西装,喜好中式服装与中国美食,却也主张以理性客观的态度吸收西方法学的合理成分。各国近代法典也正是在这群眼光开阔、心态开放的法律人手中不断地被译介到中国,为古老的中华法制带来新的活力。这种引进和改造绝非一帆风顺,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往往遭遇诸多新问题。司法改革屡受挫折固不待言,如实验监狱、实验法院等试点也往往不能推行尽利,但世界潮流滚滚向前,中国法制必须强忍磨合的阵痛跨过近代化的门槛。

第三是认同本国文化。 虽然绝大多数法律人都有出国留学背景,但那个时代的法律人多擅文史,如编写第一部宪法史的吴宗慈修过《江西通志》,两次代理大理院院长的潘昌煦以诗书著称,许世英获“政事文章俱不朽”的评价。他们或多或少接受过旧学的教育,对传统抱有深厚的感情。中华民国最高法院院长焦易堂身兼国医馆的馆长,为中医事业奔走呐喊,是许许多多希望在新时代保存旧传统的例子。当然,“保存”一词略显得被动,民族传统未尝没有与现代法制遥相呼应的因素,于是章太炎要为法家正名,陈启天主张新法家的新法学。从个人到群体,更有中华民国法学会创办《中华法学杂志》,提出“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的命题。法律人对中华传统文化的认同,让重建中华法系成为那个时代法律人的集体梦想。

恪守人格底线、具备世界眼光、认同本国文化,这些特质不仅是近代法律人的群像特征,也理应成为当下法律人的基本共识。 很多年前开始,我在闲暇之余写一些近代法政学人的小随笔,不拘泥于刻板的学术规范,先后在《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法学家茶座》《法治周末》等报刊上发表。人物写得越多,前述三个特质就越发显著, 故而萌生了续写成书的想法。书中的这些法律人虽然都从事法律事业,但却是历史进程中不同的鲜活个体,有着独特的经历、体验与感受。在写作时,我根据人物特点采取了不同的写作方式。一些法律人较为著名,大家对其学术观点已有了解,我就侧重于摘取他们法律事业之外的故事,如陈顾远一文就重点展现了他学问以外的 “戏剧人生观”,史尚宽就着重讲他做官的另一面;一些法律人未必为人所知,如作为留学德国法学第二人的周泽春在现有文献中提及不多,我就尽量将他们的人生经历与职业成就写得全面一些;还有一些人可以在同一个主题下连带叙述,如外国民法的译介群体,我就“打包”处理,不再作一一介绍。近年来各类文史数据库的丰富让找寻这些法律人的史料更加便利,文中人物描述的引用内容都有文本依据,但因为其中大多数不是原始考证,而是诸如回忆录、传记等二手文献,故而称之为“逸史”。写作中杨则、何久源、周芩宇、岳晋缘、张昊鹏等研究生帮助我校改了材料和文字,在此特别予以感谢。还要感谢北京大学吴景键博士,他以收藏近代法政文献闻名学界,此次慷慨授权我使用他的藏品作为配图,提升了本书的价值。文中人物素描图由刘卓铭同学依时人照片绘制。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燕大元照的赵臣臣老师居中协调、田鹤老师用心编辑设计,让本书得以顺利付梓。当然,近代中国值得研究的法律人物远不止本书涉及的这些,希望今后有机会将这个主题继续写作下去。

转型时代的法律人是幸运的,也是不幸的。 幸运的是他们能够在中华文化新旧交融之际投身法律制度的新建,将自身所学付诸时代;不幸的是法律实施所需要的稳定环境却屡屡被打破,以至于那个时代的许多法律人终其一生都无法看到法治国家的真正实现。如今的法律人回首这段历史,从法律制度的发展来看,会感觉历史离我们很远,但从人的个体感知而言,过往却未必离我们不近。写作本书,是希望我们在记住近代以来中国法律制度的巨大变革之外,也能够了解和同情那群同是转型时代的法律人。毕竟,在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历史长河中,我们恐怕都还是处在同一时代的法律人。


主要内容


指纹在近代中国

虽然有“中华指纹天下先”的说法,但指纹在中华法律史上更多是发挥人身印信的功能,多出现在契约、婚书、供状等法律文书中。刑事侦查意义上的指纹识别伴随着晚清近代警政制度和技术的革新而出现,在这个变革中,两个因素对指纹制度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第一个因素是社会对指纹在内的刑侦手段的接受。从晚清开始,大量的西方侦探小说译入国内,仅《福尔摩斯探案集》就多达几十个译本,还有包括《双指印》在内的专门以指纹展开的侦探叙事,这些小说译本将包括指纹鉴定在内的西方刑侦技术渲染传播,使得社会大众较快地接受甚至期待这些西方科学技术在犯罪侦查中被付以应用。这种西方侦探小说的渲染甚至将指纹的识别作用予以神化。在1912年第一次全国司法会议上,参会代表田荆华提出建立个人指纹的识别制度,举了一个“真实”案件,说日本正金银行被盗银圆数万元,案件一直未能侦破,一年后,办案人员在北海道偶遇一人正在饮酒,从酒杯上发现此人的指纹和案发现场的指纹一致,从而破获此悬案(刘昕杰等整理:《民国时期全国司法会议记录汇编》,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106页)。这个表述显然有杜撰成分,但与会诸多学者均未质疑,且对制定指纹法均无异议,可见当时全社会对于指纹作为刑侦手段的普遍认同。

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学者等有识之士的推动。1936年,司法行政部、内政部决定共设指纹调查委员会,选聘夏勤、夏全印、梁汉承等三名指纹专家充任专门委员(《内政部、司法行政部公函:警字第零零一三七九号、公字第二四三号》,《司法公报》1936年第107期,第29页)。此三人中,梁汉承系胶粤商埠指纹讲习所毕业,曾充文牍、指纹教官,以及宪兵司令部技术室主任,名气较小(中共南京市委党史工作办公室、南京市档案馆编:《南京调查资料校注(下)》,南京出版社2019年版,第722页;贵州省安顺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安顺文史资料选辑第9辑》),另外两人,即夏勤与夏全印,则是中国指纹法进程中的两个关键人物。

夏勤,原名夏惟勤,字敬民、竞民,江苏泰县人。1918年,他根据朝阳大学的授课讲义汇编出版了中国第一部指纹法著作《指纹法》,全书分概论、沿革、分类、符号、捺印、存查和实例七章。出版之后,有论者赞叹道:“夏子为江南志士……著《指纹法》一书,海内风行,叹为创作,其学理经验,两俱渊富,实为时贤中所不易观也。”(夏勤、郁嶷编:《法学通论》,朝阳大学出版部1919年版,“序一”第一页)



夏全印,江苏六合人,毕业于南洋大学。1909年,英国在上海工部局巡捕房实行指纹法,1918年夏全印受派于京师警察局总监吴镜潭,前去上海工部局手印间专门学习指纹法并实地练习,学成归京后,又搜罗英美法日德奥俄等国各种指纹专书(夏全印:《指纹学术》,内务部警官高等学校1922年版,“自序”第3页),在1922年和1926年先后出版《指纹学术》与《指纹实验录》两书。夏勤的著作偏重理论,夏全印的著作则偏重技术,如果说夏勤最早将近代指纹法引入中国,那么夏全印就是最早开始指纹实践的法律人,1926年6月1日,《申报》刊登了一则名为《指纹竟破获悬案》的消息,提到去年冬天北京东交民巷有洋行遭窃,经“北城扁担厂指纹鉴定事务所指纹师夏全印,前往检视,当在犯事地点,发现指纹四处”,后各地缉获人犯的指纹均与案无涉,案件陷入僵局。后来,巡捕局缉获一位行窃未遂的俄人,夏全印受邀携助手去按取指纹,发现与洋行遭窃案件取得的指纹之一完全相同,得以破获悬案。可见,夏全印既有深厚的学养,也富于实践经验,难怪有时人称他为“指纹学之先进者也”(黄影呆:《谈指纹术》,《申报》1926年6月1日,第17版)。在夏勤、夏全印等人的推动下,现代意义上的指纹法已经在20世纪20年代完整地传入了中国法律界,并在实务中有所运用。



指纹法的两夏之争

在当时世界各国的指纹标准中,存在着英国的亨利法(EdwardHenry)、阿根廷的佛斯谛克法(JuanVucetich)、德国的汉堡法和法国的爱蒙培尔法(EdmondBayle)这四种主要的指纹方法,不同的方法对于指纹的识别方式和采集标准不一样。1913年,民国政府开始采用佛斯谛克法,施行于各省新监,“其后南京、上海、北平各警察厅及宪兵司令部,相继施行指纹法,其中有用亨利式者,有采用爱蒙培尔式者,近年来更有自创一式者”(《内政部、司法行政部指纹调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第一次)》,《法医学季刊》1936年第1卷第3期,第103页),呈现出一派亟待整顿的混乱局面。夏勤和夏全印虽然都对指纹法的传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不幸的是,由于二者所崇指纹法的“法式”不同,导致二人对指纹信息采集、保存和识别活动的认识都不同。又由于两人都在法政界地位卓绝,二人之拥趸遍布民国法政检验系统上下,两派各奉圭臬,互不相让,故直至民国后期才形成统一的指纹法标准,大大影响了指纹作用的发挥。

夏勤在朝阳大学讲授指纹分析方法时采用汉堡法,由于朝阳大学的学生分布于各地法院或者司法行政系统,形成了庞大的师承系统,加之夏勤担任过最高法院院长和司法行政部部长,因此民国的司法系统在讨论统一指纹制法时选择采用汉堡法。

夏全印则推崇英国的亨利法。他曾担任内务部警官高等学校指纹专科的授课老师,培养的三百多名毕业生分散在各地警察部门,所以民国的警政系统多采亨利法。由于夏全印以亨利法为基础所著的《指纹学术》一书影响深远,有论者在1935年称:“现在指纹学书籍系以夏氏这一部在上海学习所得而能浑融贯串的著作为最普遍。”(上海通社编:《旧上海史料汇编(上)》,北京图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6页)


夏勤和夏全印学习西方不同的理论学说、位居不同的政府部门、形成不同的师承关系,从而让全国难以采取统一的指纹制度,由于刑事鉴定涉及警政和司法部门的衔接,所以两派的隔阂让指纹法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双方都认为应当采取统一的标准,但到底以谁为主一直争论不休。

1935年,夏全印在全国司法会议中请求以自己研习的亨利法作为统一标准,认为理由有三:第一是警察机关多采用亨利制,司法机关委托警察机关办理指纹更为便捷。“如果指纹制统一,则司法机关之指纹事件,可由最近公安机关办理,其敏捷便益,可预卜也”;第二是采用亨利制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英美等三十余国,多数采取亨利爱德华制,无论行政、司法,一律援用,其制之良,可见一斑。”司法机关欲采用的汉堡式与英美各国现行指纹制不合;三是因为警官高等学校已依照亨利制培养毕业生三百余人,经前内务部分发各省公安机关服务者,为数甚多,“采用斯制,均有成效,久为社会所赞许”(刘昕杰等整理:《民国时期全国司法会议记录汇编》,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970-971页)。最后,这一《请统一指纹采用亨利爱德华制指纹法案》交予司法行政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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