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是附属于不动产并为其便利而享有的权利,其本身虽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内容,然可为其基础权利带来利益或财产增值。除财产属性外,相邻权还包含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因此,相邻权是兼具财产性利益和人格性利益在内的天然附属于不动产利用的权利,而其最终的实现又多体现为财产性权利。法律之所以确立相邻权制度,将相邻权作为对相邻不动产使用和限制使用的权利,系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充分明确,协调相邻人的日常生活及经济生活的和谐,进而构建彼此互帮、互让的和谐社会。法律作此规范,目的在于通过对相邻权加以法定化来保证相邻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信任。
通常而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仅包括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还包括行使有关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该种行为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邻人之间关系的密切,既可使人们和睦相处,也容易滋生邻里纠纷。而追求美好生活应以不给他人造成麻烦为限,肆意超越权利边界,最终将会给自己带来麻烦。相邻关系的当事人,应从互谅互让、多为他方考虑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邻里矛盾。
对此,
建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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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通道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朝外开启防盗门可能会损害其他业主的共有权,给相邻方正常通行带来一定阻碍,并产生安全隐患。当业主擅自改装入户门的行为危害到他人的通行安全时,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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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些房屋在设计之初,入户门即为外开形式,购房人在购买房产时,对此是知晓且认可的。在此情况下,应视为其接受相应的权利负担,其
和相邻一方的入户门,均可维持原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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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购买的二手房,入户门改造为外开的形式,是否需要恢复原状,应综合考量原始交付状态、是否产生影响等因素,分析后予以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如入户门原始状态为内开,后前任业主与相邻方达成一致,同时进行改造,或相邻方认可该行为,更换业主后,相邻方又以此为由提起诉讼,则此前约定产生的约束力仍然有效,继任业主可保留外开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