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发放方式不规范 工资金额存在争议 法院依据招聘广告为电焊工成功维权
50多岁的男子张某原系东莞市沙田镇一家机械公司的电焊工。
2016
年
6
月
27
日,张某在工作中受伤,经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为工伤。张某的工资发放至
2016
年
10
月。因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问题,张某与公司发生了争议。
2017年
6
月,张某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沙田仲裁庭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其
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5
月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3.3
万多元,劳动仲裁部门裁决机械公司支付张某上述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
1.3
万多元。张某对仲裁结果不服,
2017
年
6
月,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机械公司,要求对方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3.3
万多元。
庭审中,双方对张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金额发生了争议。张某说,他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4788元,并提交了一张工资条的照片。
该工资条显示实发工资为4788元,但未能显示是谁的工资条,也没有公司盖章。
公司则称,张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2846元,并提交了张某
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10
月期间工资表。
张某对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予以确认,但称公司存在两份工资表,其工资系由两份工资表相加而成。
公司则解释说,只有一份工资表,另外还有一份工资条,并提交了张某2015年
7
月至
2016
年
10
月期间的工资条。
工资条与工资表上的项目及金额完全一致,且有张某的签名确认。但奇怪的是,两者的发放时间多处不一致,而机械公司对此并无合理解释。
此外,法院发现,机械公司于2017年
8
月
28
日在智通人才网发布招聘电焊工的招聘信息,其中电焊工的工资待遇为
4000元
/
月至
7000
元
/
月
。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关键在于确定张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数额是多少
。机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张某的工资情况依法承担
举证责任
。
机械公司对工资表、工资条的发放时间不一致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张某提出机械公司存在两份工资条,其工资系由工资条和工资表相加而成,并提供了一张工资条的照片予以证明,该工资条显示实发工资为4788元。而机械公司上述招聘信息证实其招聘电焊工的工资为
4000
元
/
月至
7000
元
/
月。
综合上述证据,法院采信张某的说法,即张某的工资分两次发放,工资总额为工资表及工资条的总和。经核算,张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5200多元,现张某仅主张其月平均工资为
4788
元,系处分其自有权利的体现,并未损害国家及他人的权益,合法有效,法院予以准许。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结合本案其他证据,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机械公司支付张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6万多元。机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之所以发生争议,主要在于案涉公司平时发放工资的方式并不规范,以至于劳动者主张权利时举证存在一定困难。
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合同对劳动待遇作出较为明确的约定,并可要求用人单位以转账等有迹可循的方式支付工资,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纷争。
现在,各地招工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企业为了能吸引技术工人到企业来工作,以所谓的高薪做诱饵,在招聘广告中吹大牛。而当劳动者真正进入企业后,又找出各种理由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有的迟迟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延长实习期给他们开出低工资;有的不给员工缴纳各种保险等,延长工作时间,减少休息日等变相克扣工资。
但新进员工毕竟已经进入了企业,暂时放弃了进别的企业的机会,弄得走也不好,不走也不好。要重新选择企业,还得折腾一番,也会给别的企业留下不好的印象。如果跟企业较真,那在企业可能很难呆得下去,甚少不会有太大的发展前途。因此,
很多劳动者碰到企业不兑现工资承诺的情况时,只得选择能忍则忍。
像本案中,张某应聘这家公司时,公司在招聘广告中承诺4000至7000元的工资。凭普通人的想像,公司不一定给最高,但至少在4000至7000元之间给个平均值,然而,这个公司连承诺的4000元最低线都没有达到,按照公司的说法,每个月只有2000元,把承诺当成了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