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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鲁牧畜科发[2017]4号
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环保局: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省畜牧兽医局、省环保厅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向省政府提报了全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建议稿)。
现将省政府批复同意的全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予以印发公布,请各市据此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
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2月9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
各市畜牧兽医局、环保局:
根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号)
第四十三条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省畜牧兽医局、省环保厅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向省政府提报了全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建议稿)。
现将省政府批复同意的全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予以印发公布,请各市据此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
山东省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2月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