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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2013-2016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体育蓝皮书  · 公众号  · 体育  · 2017-05-09 17:02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各行业体协,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中国足球协会:

 

为全面总结表彰各地、各行业、各单位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推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成果,根据《全国群众体育先进评选表彰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2016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下简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

 

群众体育先进评选表彰是群众体育领域内唯一经中央批准开展的四年一次的评比达标表彰类活动,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示范意义。本次评选表彰是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后开展的第一次评选表彰活动,是对各地、各行业、各单位贯彻落实《条例》和推行实施《计划》、推进全民健身与健康中国两大国家战略的一次全面检阅,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和激励作用。为做好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现将评选、表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全国群众体育先进评选表彰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设置合理、规模适当、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评选范围、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评选周期

 

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评选对象范围

 

(一)先进单位

 

1、县区级(及以下)政府;

 

2、地市级/县区级(及以下)政府部门;

 

3、各级体育总会、行业体育协会、人群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

 

4、体育运动学校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户外活动营地;

 

5、体育健身团队、体育健身企业等社会和市场力量;

 

6、部队的团(旅)、营、连;

 

7、其他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

 

(二)先进个人

 

1、积极参加全民健身的优秀代表人物;

 

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专、兼职群众体育工作者;

 

3、各级各类学校体育教师、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体育户外活动营地工作人员;

 

4、各级各类社会体育指导员;

 

5、全民健身志愿者和热心全民健身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6、科研及新闻宣传工作者;

 

7、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指战员;

 

8、其他符合评选条件的个人。

 

四、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

 

1、“四个意识”强,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民健身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执行《条例》,切实贯彻《计划》,在推动全民健身发展、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工作格局效果显著;

 

4、工作成绩显著,在本行业、本部门、本地区开展群众体育工作方面有较强的影响力。

 

(二)先进个人

 

1、“四个意识”强,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

 

3、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业务素质较高,具有较好的服务意识,工作成绩显著,在本行业、本部门开展群众体育工作方面有较强的影响力;

 

4、热爱全民健身事业,积极组织全民健身活动,身体力行,坚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

 

5、热心全民健身公益事业,支持开展全民健身工作,为促进本行业、本部门全民健身事业不断发展做出显著成绩。

 

(注:评选对象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为县处级及以下单位和个人,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不得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五、名额分配

 

(一)分配原则

 

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总量与上一周期基本持平的前提下,确定适当数量由中央相关部门进行推荐的名额外,对评选名额按照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和行业体协、单项运动项目协会作为评选推荐主体进行分配。

 

各省(区、市)的名额参考上一周期的分配比例,根据本周期群众体育工作绩效进行适当增减,确定评选名额。主要参考依据为人口数量和各省(区、市)《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实施效果评估结果排名。

 

(二)分配数量

 

见附件1。

 

六、推荐确定方式

 

(一)各评选推荐主体根据评选名额自下而上等额推荐,可采用自荐、他荐、组织推荐、网络推荐等多种方式手段,公平、公开开展推荐、评选、审核、公示工作。

 

(二)体育总局群体司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推荐名单,在中国体育报等媒体公示后报国家体育总局确定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

 

七、表彰办法

 

(一)在第十三届全运会期间举办全国群众体育先进表彰活动,主要活动内容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全国群众体育先进代表、表彰大会、观摩全运会开幕式、比赛及群众体育活动、参观全民健身成果等。

 

(二)全运会期间以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为单位选派先进代表10人(含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领队1人[由各省(区、市)体育局分管群体工作的领导担任]、联络员1人[由各省(区、市)体育局群体(社体)处的领导担任],共12人代表到天津参加表彰活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八、工作要求

 

(一)请各评选推荐主体接此通知后,按要求组织开展好推荐、评选、审核、公示等工作,于6月30日前将评选推荐材料报送到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

 

(二)各评选推荐主题须填写报送的材料如下:

 

1、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评选总名单(见附件2,必须报送电子文本);

 

2、全国群众体育先进个人评选总名单(见附件3,必须报送电子文本);

 

3、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推荐表(见附件4);

 

4、全国群众体育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件5);

 

凡上报的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手写无效。

 

(三)在推荐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时,应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等人群代表。

 

(四)评选表彰活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各有关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拟推荐集体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体育总局对各地开展评选表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以开展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及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综合处  张艺冉

 

电  话:(010)87182344,67111156(传真)

 

E-mail[email protected]

 

2017年5月4日

 

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