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其实发生了一件大事,但是似乎关注并没有太多,那就是商务部公布的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
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办法并不是法律,是根据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这就在法律法规上拉开了反击霸权国家长臂管辖的序幕。
办法的文本并不长,我们来一条条的看一下,当然注意,条文的解读只是我的个人看法和理解,更多是结合现实情况,并非法律专业意见。
第一条为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对中国的影响,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
-----这里面第二条提到了和第三国(地区)进行正常经贸活动的情形,不管是中兴的2016年和2018年两次被美国罚款,还是2018年底孟晚舟事件,原因都是美国强迫中国企业和个人也不能和伊朗进行正常的经贸活动,并且以此为名义对中国企业和个人进行司法指控。
但是如果是美国法律禁止中国企业和伊朗等国家做生意,那显然在本办法使用范围内。
不过我个人认为,这个办法的出台更多的是考虑解决近年来美国频繁禁止第三国(地区)企业向我国企业供货的问题,毕竟这两年我国上实体清单的实体,包括企业,高校和机构越来越多,美国现在相当于要求全球各国向中国的实体清单企业和高校供货,都要美国审批。
美国禁止欧洲,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企业也不能向中国公司供货,就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了,
总之就是为了拉拢第三国(地区)
一起搞去美化
在法规上开路。
另外实际上,在现在全球化的年代,美国公司在美国以外注册有经营实体是非常正常的,实际上也是属于第三国(地区)
不过这里有个疑问就是,为什么只是限制和第三国(地区)的正常经贸关系才会适用本办法,
如果美国只是限制美国企业不得供货,是否就不适用本办法?
从字面意思上是这么理解,这个有待后续专家的解读。
我认为是这样的,美国长期以来的禁令,都是把所有国家一起限制了,这样的目的是保护美国企业利益,因为美企要是退出了这个市场,那么欧日韩的企业就可以从中渔利,相当于美系企业竞争对手做大,同时也是刺激了第三国企业加大在该领域的研发力度,因为美国企业做不了这个市场了,相当于是鼓励去美化。
所以美国才要限制所有的企业,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中国的这个办法规定只是适用于和第三国(地区)经贸受限制的情况,
我认为意思就是美国就限制美国自己的企业就好了,我出台办法就是要让第三国(地区)继续向中国供货,美国想让美国企业退出这个市场,把市场让给欧洲,日本,韩国等地的企业,是他自己的损失,因为这会刺激了第三国(地区)研发美系产品的替代品占领市场,也就是大家一起搞去美化。这对中国是大利好。
第三条中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遵守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履行承担的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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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阐明了本办法的原则,我们是有道理的一方,不会通过本办法侵犯他国合法利益。
第四条国家建立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应对工作。工作机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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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工作机制的牵头单位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同时负责部门除了商务主管部门外,还有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部门。国家出面为中国企业和个人主持公道。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情形的,应当在
30
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报告人要求保密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条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由工作机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评估确认:
(一)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二)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对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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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写的很清楚,不管你是中国的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如果有外国法律限制你和第三国(地区)进行正常经贸活动,对你的利益造成了损失的,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告状”,主管部门会根据综合情况来进行评估。
第七条工作机制经评估,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可以决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以下简称禁令)。工作机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止或者撤销禁令。
第八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豁免遵守禁令。
申请豁免遵守禁令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申请豁免的理由以及申请豁免的范围等内容。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情况紧急时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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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条很关键了,
如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外国的法律限制是不当的,则可以下达“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禁令,而且企业认为这条禁令对自己综合评估起来是不利的,也可以申请撤销,总之主动权在主管部门手里。
这一条是给各国企业“尚方宝剑”,他们想不想卖东西给中国
?
当然想,但是苦于美国的规定就是霸道,现在中国的禁令明确告诉你,不得遵守和执行美国的不当的法律法规,这样企业就有了法律法规上的理由,毕竟在中国做生意还是要合法合规。
注意作为中国的行政法规,
这一条“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应该是覆盖中国境内的,
2019
年华为实体清单事件中的珠海伟创力停止给华为供货,
尽管它是美国企业遵守美国法律,不属于第三国企业,
但由于其珠海工厂在中国境内,如果中国主管部门宣布了不遵守禁令,他也是要受到管辖的。
也就是中国如果发布“不遵守禁令”,起因可能是因为美国限制了第三国(地区)给某个中国企业供货,但是这个禁令却是要全中国境内的企业一起遵守的,这个是我的理解,
后续还需看更多专家解读。
第九条当事人遵守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与措施,侵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当事人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得豁免的除外。
根据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致使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损失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该判决、裁定中获益的当事人赔偿损失。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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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关键条款,如果中国国务院商务部主管部门下达了“不遵守外国法律和措施”的禁令,某企业还是要遵守外国的长臂管辖法律,结果侵害了中国公民,法人和组织权益的,利益受损的中国企业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钱,而且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这一条显然考虑了,有的企业面对美国的禁令和中国的“不遵守”禁令,思考权衡了半天后决定还是遵守美国的,那也可以,你的决定给中国企业造成了损失,那就要拿钱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