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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捡到别人遗失的钱包后,凭借失主的身份证猜中银行卡密码,盗取了人民币6500元。近日,龙门法院对该起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4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阿华和阿昌(另案处理,已判刑)在龙门县永汉镇某建筑工地工作期间,在施工现场拾得被害人邓某的钱包一个,内有阿玲(邓某妻子)银行卡一张、邓某银行卡两张、身份证两张、人民币20余元等财物。被告人阿华和阿昌经商量后,到中国农业银行龙门县永汉营业厅自动柜员机处,使用阿玲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分三次共取走人民币6500元,阿华及阿昌各分得赃款3250元。
取钱后第二天,阿昌听说派出所在调查此事,便提议一起到东莞躲避,同时阿昌打电话给带班领导范某,范某了解情况后向被害人退赔了6500元赃款。后阿昌投案自首。阿华则以为事情已经过去了,便返回老家干活。今年4月20日,阿华在贵州省被抓获。
据了解,作案当晚,阿华和阿昌从拾得钱包里拿出一张农业银行卡和一张身份证,并尝试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密码进行输入,结果尝试了一次就成功猜中银行卡密码,阿华和阿昌都乐了。两人查询到该银行卡里面有存款6500元,就分3次将里面的6500元全部取了出来。接着,两人继续到邮政储蓄银行和农商银行使用拾得钱包内的银行卡意图取款,该两张银行卡输入密码都正确,只是银行卡里面没有钱了。后两人把银行卡、身份证和钱包丢弃。
龙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案人阿昌冒用他人信用卡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提取现金6500元,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阿华在与阿昌共同犯罪中,两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阿华在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龙门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阿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捡到他人的银行卡,应及时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处理,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通讯员:卢思莹 秦达惠 周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