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邵洪春冤案# 初审须由中院管辖,所谓全国十大最受群众满意的基层检察院@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 违法向区院起诉,法院不抵制不上报不移送。我早已提出管辖权异议。
梁溪区法院没有管辖权,耗了很长一段时间,都要超过一审审限了,无端增加了羁押时间,昨天通知6月28日召开庭前会议。我明确提出,你们没有管辖权,每进行一步都是违法的,但他们却强行召开庭前会议,怎么办?
原本我们针对梁溪区检察院的违法,但法院也打算违法了,很纠结。难道除了坚决反击外,无法沟通吗?法官、检察官都不能讲道理吗?没有管辖权,为什么非得抢管辖?江苏高院、最高人民法院难道就可以置之不理?号称法律监督机关的江苏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这样放弃监督职能吗?当事人写过无数的控告信,都石沉大海。无锡真要成为法外之地吗?
刑事案件没有管辖权的现象非常严重,除无锡邵洪春案外,我参与办理的少数案件中还包括黑龙江马彬案、吉林杨炳文、杨炳军等人的案件、长沙健身房开庭打人案等。
刑事案件无管辖权问题严重,指定管辖滥用,救济程序缺位,缺乏明确的管辖权异议制度,种种问题,值得全国人大、中政委、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高度重视,呼吁立即完善,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
本来事情非常简单,刑事案件没有管辖权,怎么办?应当依法退回检察院。临近的江苏昆山法院法官就非常清醒,无锡市的法官、检察官学学他们吧。
管辖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没有管辖权,导致一切诉讼行为归于无效,包括这张延期审理的通知。你们长时间明知无管辖权,既不退回梁溪区检察院,也不移送无锡中院管辖,甚至不答复,涉嫌违法。恳请@无锡市梁溪区法院 袁挺院长,@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 李赢检察长关注。
邵洪春涉嫌诈骗案
应当撤回起诉的法律意见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昕,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金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邵洪春的辩护人。经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案卷材料,我们认为本案是一起明显的公安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公安一直掩盖存在借款合同的事实;邵洪春不是借款合同当事人而是居间介绍人;不追究借款人却枉法追究居间介绍人;邵洪春既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更无占有事实。起诉书指控诈骗的事实与实际不符,邵洪春根本不构成犯罪,我们将坚决作无罪辩护。
姑且不论实体问题,司法机关首先须回应本案中严重和急迫的程序问题:梁溪区法院根本没有管辖权;梁溪区检察院既认为共同犯罪,却又人为将一案拆分,只起诉非借钱的居间介绍人邵洪春。这些程序问题一天不解决,就是对正义多一天的伤害。我们认为,梁溪区法院应商请梁溪区检察院,将本案撤回起诉,即便认为构成犯罪,亦应当一并追诉所有犯罪嫌疑人,纠正人为拆分案件的错误,严格对应审判管辖权,由无锡市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再行决定是否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梁溪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1、级别管辖错误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事诉讼法》第20条明确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5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本案指控邵洪春涉嫌诈骗的金额为2500万,是司法解释明确的“数额特别巨大”金额的50倍,属于数额特别特别特别特别特别巨大,同时被告人坚决不认罪并对执法人员提出控告,存在事实上触怒办案人员的“从重”情节,有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只要指控的诈骗数额达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形,一审就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梁溪区法院受理本案违反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级别管辖严重错误。梁溪区法院无权审理本案,应立即将本案移送无锡中院审理。
2、有先例证明涉案1500万元就由无锡中院管辖
辩护人此前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并要求梁溪区法院作出书面裁定。梁溪区法院符副院长及审判长口头答复称,“本案控辩争议极大,属于重大、复杂、敏感案件,经口头请示无锡中院,无锡中院口头答复,无锡经济发达,涉案金额5000--8000万才归中院管辖,该标准没有书面的内部文件。辩护人可以查找无锡中院一审的侵犯财产型犯罪的判决,如果有低于2500万的案件,将重新考虑。”
辩护人随手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即找到先例。2015年1月29日,无锡中院一审做出(2014)锡刑二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书,该案系诈骗犯罪,涉案金额1580余万,远低于2500万,一审便由无锡中院管辖。涉案2500万的邵洪春案,无锡中院却口头答复,推给梁溪区法院管辖。无锡市法院、检察院压低级别管辖,试图将本案控制在无锡境内的目的昭然若揭。
3、无锡中院并无书面文件,也无权力规定诈骗犯罪的具体数额标准
梁溪区法院符副院长口头答复称,“涉案金额5000--8000万才归中院管辖,该标准没有书面的内部文件。”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该司法解释确立了三大条件:省级法院、检察院才有权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而且必须有书面文件,还必须报高法、高检备案。三大条件,缺一不可,无锡中院何来自定管辖之权利?无锡中院不仅没有书面文件、内部文件,即使有,也是违法的。
4、本案属于重大、复杂案件
梁溪区法院符副院长口头答复称,“本案控辩争议极大,对梁溪区法院来说是重大、复杂、敏感案件,非常重视。”《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5条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重大、复杂案件。”既然梁溪区法院符副院长认为本案重大、复杂、敏感,根据法律规定,也可请求移送无锡中院审理。
特别是被告人及辩护人强烈要求移送上级法院审理,并对梁溪区法院审理本案是否能实现司法公正严重不信任的情况下,梁溪区法院更应当移送中院管辖,而不应争管辖、抢管辖,无须非得配合梁溪区检察院和有关领导将本案控制在无锡境内解决。
5、管辖是被告人重大的程序利益
管辖不是司法机关的内部分工,而是被告人重大、首要的程序利益。管辖错误是对被告人基本程序权利的侵犯。管辖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没有管辖权,导致一切诉讼行为归于无效。可以说,管辖权问题不解决,法庭根本无权进行下一步的审理;管辖权的问题不解决,诉讼程序每进行一步都涉嫌违法。
由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且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应由无锡中院审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此提出强烈要求。且本案存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情形,邵洪春心存疑虑,若本案控制在无锡境内审结,不仅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无法保障,司法公信也将受到严重损害。为保证被告人的程序利益,维护司法公正,本案必须由无锡中院审理。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院对管辖权异议都会做出书面裁定,当事人可上诉,实因管辖权之极端重要。刑事诉讼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关系更为重大,更应当严格保障被告人的程序利益。再次请求梁溪区法院就管辖权异议作出书面裁定,以便被告人通过上一级法院寻求救济。
综上,梁溪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立即将本案移送无锡中院管辖。梁溪区法院领导称,无锡中院口头答复,本案涉案金额达不到移送中院的要求,实属欺骗辩护人。梁溪区检察院则欺骗江苏省检察院,称涉案金额3000万以上才归无锡中院管辖。作为全国十大最受群众满意的基层检察院,梁溪区检察院怎么配得上这一光荣称号?未来我们将视具体情况,致函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领导,申请撤销梁溪区检察院的这一光荣称号。
二、依公安和检方逻辑,指控共同犯罪,却人为拆分,只诉邵洪春(略)
1、我们认为不构成犯罪,但退一万步而言,依公安和检方逻辑,丁力中应为主犯,对其另案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1)丁力中应为主犯
本案实为经济纠纷,不涉及诈骗。但依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所谓诈骗的逻辑,涉案2500万钱款被丁力中使用,丁力中实为诈骗主犯。
(2)主犯另案处理,“实际是徇私枉法”
2、依公安和检方逻辑,华夏银行宜兴支行吴林宁、夏晶、蒋超涉嫌犯罪,却未被追究
3、邵洪春居间介绍,实质无罪却被起诉
4、人为拆分案件,不仅对邵洪春不公,而且不利于查明事实真相
简言之,邵洪春明显不构成犯罪,本案是公安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让原本无罪的人遭受刑事追诉之累。辩护人认为:1、梁溪区法院应即商请梁溪区检察院,将本案撤回起诉,进一步撤销案件。2、或者至少纠正人为拆分案件的错误,纠正管辖权的错误,由无锡市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再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3、鉴于这一过程可能较为漫长,法检均应重视律师意见,尽快对邵洪春取保侯审,避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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