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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801 迈克尔·奥克肖特 | 统治行为

三会学坊  · 公众号  ·  · 2018-06-02 08:00

正文

统治行为

[英]迈克尔·奥克肖特 | 文

顾玫 | 译



本文上半部分链接:

No.794 迈克尔·奥克肖特 | 统治行为

三、关于近代政治“特征”的研究:

孟德斯鸠

什么是人类行为,即人类的各种选择及其所发生的环境,我们相信,如果将它置于从更早状态中相继而来、互相引发、彼此决定、互为条件的那一根长链之中,并将其视为这一长链的结果或者延续,就能获得理解。通常,人们就是使用这种方式来探询政治活动的。一般说来,我们可以把这种方法称为历史探询法。政治思想史学者必须对付很多政治作品,就是贡献给这一历史探询法的。

不过,还有其他一些探询方式。有的依据大致的行为动机来描述政治活动,有的想把某种分类框架套咋不同的统治样式上。而我现在要做的是,唤起你们对另一种近代政治理论研究方式的注意,它与上述方式迥然有异。另外,我还想探讨一下用这种方法得出的理论成果,或者说,可能得出的结果。我把这一研究方法称为特征研究,并以孟德斯鸠及其理论为范例。这一研究方式探讨的一个问题是:近代政治的特征是什么?

一个人的“特征”,当我使用这一语词时,通常指的是各种性情倾向的均衡状态。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如果我们有机会观察和思考某个人在一系列不同环境中的行为、举动和言论的话,我们可能会识别出其特征。知道了一个人的特征也就了解了他的思想倾向和诉求,他的行为和言论。一个人的“特征”不是指他行为的“理由”,而是其行为模式。

现在,我们假定有两种不同类型的行为:


(1)一种可以成为探索行为,它会展示一种全新的领域,其引人兴趣之处在于它的行为方向。

(2)一种大致可称为教化行为,它存在于一个既定的连续系统中,其特点是充分利用了有限的资源。

也就是说,有些行为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它所引发的大量新旧变换。而另一些行为却是因其不发生这种变换才引起人们兴趣的。如果这样的情况出现,我们就应根据已经显现出来的倾向,即“特征”来解释这种情况。

例如,一个作曲家创作了意见完全属于全新领域的作品;他自己活其他人以前都从未涉足过此一领域。另一方面,他创作的意见作品中没有什么出乎意料的东西,除了一些打击认为凭他的能力可以做到的之外,再没有其他新内容。如果我们这么看,那么,我们世纪上是把这一作品视为是“他的作品中具有典型性的一件”。概言之,我们注意的所谓“特征”,并不是指某种真正新奇的东西,而是行为中反复出现的一种东西。

在某些地方、某些时间段内,统治行为和被统治经历之所以引起人们的兴趣,原因并不在于这些行为正在发生剧烈的变化,而是因为它似乎正在展示某种曾经显现过的特性。这种特性似乎已经被嵌入一种定轨之中,人们对它感兴趣,是因为它正在充分利用一些既定的观念、信仰、欲望、规划、惯例以及权宜之计等再次显现这样的特性。当然,人们也期待,统治行为和被统治经历在未来会有新的发展,能够在现有的行为理念上在增添一些新的内容;但是此刻,这些行为似乎正致力于使用“已经在那里的东西”,而不是寻找新的东西。这里的“已经在那里的东西”可以视为是这种行为中一贯的“特征”。

由此可见,“特征”指的是一种常规路径、轨道或者说是老规矩,不仅个体的行为往往容易滑入这样的轨道,就是商业行为或政治行为也不例外。当一个商人打定主意要改良他的产品或开拓新市场的时候,我们并不认为会出现我们所定义的“特征”,只有当他致力于向一个已知的市场进军的时候,其“特征”才会显示;按照我们的说法,当一个作者形成一种写作风格,并且不打算改变而是继续运用这种风格的时候,我们认为这就是他的写作特征;对统治行为同样可以这么理解。当然,“特征”是一种轨道、一种老规矩,它是人类选择的结果;同时,在形成这种行为轨迹的过程中国,人类对这一行为轨迹进行着持续不断的冲破,而对这些旧有规范的每一次突破将会有利于形成一种新的平衡,最终,他会明白无误地显现出来。这没有什么不可思议或不同寻常的;这样的情况一直在进行着;当它发生的时候,可能就成了我们探索的对象。这种与近代欧洲政治有关的思考曾经间歇地发生过,我现在所考虑的是这种思考方式的特征,以及运用这种思考方式推导的理论假设。

这种思路假定,近代欧洲政治特征是可以被考察的;也就是说,在一段长或短的确定时间内,政治行为和统治行为是通过某种倾向体现的。不过只是使用、勘察或扶植现有的观念,而不是额外地添加,即这种政治活动并没有明显寻求其他支撑的倾向。当然,这一假定并没有把世俗活动排除在所考虑的政治之外,只是认为这些世俗活动相对不太重要。

目前司空见惯的说法是,在一个短时期内,某个特定欧洲国家的政治和统治就可以显现出他的“特征”。18世纪中叶的英国统治就展示了一种明确的“特征”,1789年大革命前的法国社会和政治也是如此。探讨这些特征可能是有益的。不过,我们所设定的范围更广:比如,假定中世纪后(也就是说,至少从16世纪中叶到现在),西欧一些联合体政治和政府也显现出一种“特征”,而这样的“特征”是如此明显,是可用来对此进行研究。如果要检验这一命题是正确的,那么,首先必须给出的是,在大约16世纪中叶,由于长期的变革,一种全新的政治环境已经形成,这种新的政治环境很可能激发起一些全新的政治要求、政治信念、政治设计以及政治实践;第二,这种新的政治环境以及政治信念自此以后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果不出现这种全新的政治环境的话,近代欧洲政治与中世纪政治的区别也就无从谈起;除非这种新的政治环境已经形成,并且自此以后相对稳定,否则的话,要呈现那些已经固定的政治观念无异于一句空话。

我相信,在16世纪,由于中世纪政治和政府的逐步变革,在这一漫长的变革过程中,一种新的政治架构是形成了;而这种新的政治架构自那以后也基本未变,由此,它的“特征”方能日益稳定下来。

简单讲,这一政治架构展现了四种重要的特征:


(1)统治行为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自主的”行为。

(2)政府享有的权力远远超过了在此前的欧洲政治的历史中所表现出来的权力。这是政府的一个新特点。

(3)出现了愿意自主选择的国民,他们希望对什么是应该做的以及应该信仰的作出自己的选择。

(4)尽管有了更多的选择就,但也有不愿或不能自主选择的国民。

我们依次讨论这几种特征。

首先是第一种。认为统治是一种“全权”行为,也就是说,从权力的组合来看,统治被视为是单一的权威,可以支配其他权力。可以对抗传统惯例,不受制于国民的诉求,也没有高于它或与其并列的权力——在16世纪,对统治行为的这种认识渐渐地浮出水面,并且,自此之后一直保持着。在近代欧洲历史上,那些掌握着这种至高无上统治权的人一直关注着有关宪政的争辩;在参与这场争辩的人中间,没有一个认为这种争辩会有结论。而近代欧洲政治反思对此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什么是正当的政府体制?通常的假定是,那些一直被讨论着的政治构架就适合于这样一种“至高无上的、自主的”政府。

迄今为止,对政府的思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中世纪的政府并不是“全权的”,其统治理念也是不恰当的。首先,认为在中世纪社会里有两种权威——统治权和神权。其次,世俗社会中的最高权力由国王享有,但是,这种权力远不是“至高无上的、自主的”,即便是代议会议,即由国王和议会组成的联合政权,也并不能行使这种“至高无上的、自主的”权力。再次,没有一个中世纪政府被认为可以对抗传统惯例。统治可以对当前的权利进行再分配,以及修订或增添法律条文等,对于这些权力大家是耳熟能详的,但是还有些不为人知的权力,凭借这些权力,以共同体的名义支配共同体内的公共安排、法律、惯例和制度,并按自己的意愿修正上述这些内容。

认为统治权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威,这一观点的形成和出现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其中,中世纪的观念以及统治实践都发生了变革。这里,我不想对此发表什么看法,我想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在这个变革过程中,独立的僧侣神权是被废除了,但是,这种废除并不彻底,一直到认为法律的权威绝对地在自然法权威之上这一理念出现之后,才真正废除了独断性神权。同时,我还想请大家注意,独立至尊的政府是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出现的;也就是说,为了符合这样的自主权,统治应该采用何种组成形式是没有统一样式的。

再来看第二个特征。全权政府不必是强大的政府。当然,同其他方面一样,全权政府比非全权政府更强大,由于缺乏任何有竞争力的合法权力,它就容易拥有处置权。不过,尽管一个权力垄断者没有分权者或权力竞争者,但是它并不能随意行使或变更其权力。因为,一个政府对制定、修改和执行法律享有唯一的、绝对的权力,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而这个政府是否能够完全控制其国民收入、行为、追求和活动则是另一回事。尽管如此,所有近代政府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享有巨大的权力资源;甚至其中最少权力资源的政府,其所拥有的权力也要远远大于任何一个早期的政府。

这里所谓的“拥有权力”,指的是能够支配,或者说有能力支配社会中的人和事。对社会事务的支配权,是统治能够迅速而便捷地推行它所赞成的事,并使之向预期方向发展;而一旦出现不受欢迎的结果,又能够有效排除;在对人的控制方面,政府能够明确地阐明其行政目的,通过一些代理人或其他国民使人们知道既定的计划,确立行为规范、决定性指令,无所逃避的经济上的制裁措施,谋取人们的持续支持或认可。

近代政府获得或开始拥有的这种权力,其来源各有不同。其中最大的一块权力份额来自于政府对社会事务和人类行为的持续增长的控制能力,这也是近代欧洲文明的一大特征。当然,这种控制能力在过去的四百年间极大地增长,不过,几乎所有与政府权力有关的处置手段都起始于并使用于16世纪:询问、记录、登记归档、检索、护照、身份证和执照等手段的运用;对国民思想和活动的信息,以及版图内自然资源充分而精确地掌握;地图以及更精确的测量时间的方法;悠闲的活动和交流;以姓氏、图章、指纹、照片来有效确认个人身份;高效的金融和会计技术;保卫和解决边境争端;极易调动的军事和警察力量,以及统一的装备和有力的武器。以上这些之外,还有上千种其他权力辅助手段,所有这些决定,它们的行为和事业的手段,都使近代政府有别于此前的政府。

最后谈谈第三和第四种特征。近代欧洲政治构架中,第三个新特征就是统治下的国民特性。这个话题我已经讲过一点,现在我不准备多说。这些国民是与众不同的,他们摆脱了中世纪社会中典型的公共联系、职业和公共组织的羁绊。但是,这种解脱同时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国民特性。一方面,有些人踏上了个性发展之路,他们创造和拓展享受自决活动的机会,并乐意接受自决观念和信仰。近现代社会趋向于一种由自主选择的个体组成的联合体,个体应当考虑这样一些问题,比如什么是应该做和应该相信的,他们热衷于迅速而巨大的变革以及挑战性的活动,乐意接受大量不断变化者的观念,视能够自主选择为一种幸福,最终,形成一种符合他们的给国民特性的道德标准。这样的国民知道他们想从政府那里得到的是什么:政府应当确保对他们的事业活动来说是必须的环境条件,必须提供一种公共安排,以使他们从彼此之间极易发生的冲突中解脱出来,他们希望的不是一种特权,而是把利益转化为一种人人可以同等享受的权利。“全权的”政府就是为满足这样的诉求而形成的。另一方面,公共联系的废止也产生了不能或不愿自主选择的国民,他们等着有人来告诉他们应该怎么做,应该信仰什么,并指望得到政府的保护、照顾和领导。正是为满足这样的需求,全权的而且日益强大的政府,应运而生。

可见,这种16世纪就冒出来的政治新构架催生了一种纯粹的政治“特征”——一种与此前有极大区别的政治和政府体制。我相信,随后的政治活动和反思基本上就是这样一种历史,即在这些过程中发育出一种新的政治特征,并探索这一新特征的可能性,而它本身的边际限制尚无明显突破。无论是不是这样,我们毕竟可以对已经显露的东西进行探讨了;反思就是弄清到底发生了什么,就是研究和解释发生在新环境下通知行为和被统治经验。为此,必须弄清楚的问题是:要完成上述任务,到底应该用哪一种研究方式?

于是,人们开始提议并寻求不同的方式;各种解释也在不同的层面上进行。这一难题在哲学层面上的反映,引起了一些作者的注意,包括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黑格尔、密尔等;我们在后面将会讨论他们的理论。其他一些作者,按照他们各自的方式进行探索,从组成新型联合体内的一种或两种国民特性出发,探讨这一新特征的可能性。但是,有些作者认定,自己的任务仅仅是确定这一政治新“特征”的气质,其中最著名的是孟德斯鸠。他选用一种理想模式来解释这一特征,并探索这一特征的可能性。

当孟德斯鸠在十八世纪中叶考虑这些问题的时候,他被这样一个事实挡住了探索的脚步,即近代政治特征在那个时代并没有完全体现。因为,尽管其主要特征可以说早在16世纪中叶就已经呈现,但是,到它明确展示还有一段相当长的路。孟德斯鸠的意义在于他尽可能地发掘了他能够察觉到的东西;其理论中最引人注目之处在于,他有一种过人的敏锐,抓住了那些对于正在进行中却又未明朗化的东西。

《论法的精神》一书,正是为了弄清并解释近代欧洲政治和政府已经获得的一种新特征。事实上,孟德斯鸠所谓的“精神”,就是我们这里讲的“特征”。他所要研究的不是总体上的法律和统治,而是与统治有关的一般气质。当然,在他大量出色的著作中,还有很多其他的内容;他往往以一种无序的方式研究各种问题,现在人们记住他,多半是记住他的一些外围研究——比如,政治思潮与所谓政治权力分立原则之间的关系——其实他研究的中心主题是罗在这里:欧洲已经获得的政治特征,其中包含的各种可能性。

如果忽略《论法的精神》中那些精致的写作风格,并重新排列一下那些相当无序的研究成果,那么,他主要讲的是三种可能的政府类型。当然,这是一些理想模型,但他所描述的这些理想模型与现实中的政府类型是有关联的。正如他早年所追随的亚里士多德那样,他所关注的不是具体的政权形式,而是一些理想类型,就像我们在后面将要看到的那样,他要借助于这些理想类型来表现近代欧洲政治特征的可能性走向。

他所描述的三种政府类型是:


(1)专制主义

(2)君主政体与贵族共和主义

(3)民主制


首先要明白他的政府类型是按照政府的体制划分的,尤其是按照参与统治活动的热暖的 数量进行分类。事实上,《论法的精神》一书的第二章就主要探讨了各类政府的结构。不过,很快就能看清,他真正的兴趣不是政府的组成,而是它们的行为,以及这样的行为是否合乎其国民的特性;他研究的不是相关政府如何组成,而是政府意欲做什么,以及这些做法对国民特性所产生的影响。这些表述中的每一个,都代表了一种统治样式中,统治对法律和公正执法,对自由、对国民的思想和生活状况,以及政治教育抱一种什么样的典型态度中揭示出其特征。总之,他描绘的主体引起了这样一种争议,即近代欧洲政治反思的兴趣主要在于政府行为,而不是政治体制,这一主要兴趣常常被遮蔽,是因为在我们的政治词汇中,大部分内容(第一位的含义)首先表述的是政体,我们并没有再去创造新的表达,而只是旧词新用。可见,专制主义,君主制度和民主制这些词汇表述是特定方式下的各种统治活动,而不是以既定方式组建各种政府。


专制主义

专制主义的原则就是恐惧。专制君主为了他自己的利益统治其臣民,统治活动就是剥削活动。除了对专制君主有力的地方外(这种情况并不经常发生),其他地方不会有法律,于是法律没有了立锥之地。所有的犯罪被视为是对专制君主及其代理人的冒犯,并将处以极刑。专制君主统治下的臣民处于奴役和平等并存的状态:所有人都同样是奴隶,最终,所有人都一样没有安全感。臣民毫无进取心可言,因为他们的劳动成果和持有这些成果的时间往往是不确定的。然而,无论何时,只要有可能,他们就拼命地争取一种奢侈的享受:“一个受其主人授权的奴隶会施暴于其他的奴隶,他无法确保明天,只好充分享受今天所拥有的,他所得到的不是其他的幸福,而是自大、激情和片刻的享乐。”总之,这些臣民之间的承诺和行为都带上了一种懒惰和无节制的印记,而这样的印记本该属于那些朝不保夕的短命鬼的。臣民之间彼此害怕,据像害怕他们的专制君主那样,因此,他们之间也就谈不上友谊或诚实的社会交流。政治教育的目的,是提倡奴态,并劝导人们盲从于专制君主的指令,教育本身也承担起系统改造人们头脑的功能。


君主政体和贵族共和主义

我把这两种类型的政府放在一起,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尽管孟德斯鸠对它们进行了区分,但是,他所作的区分几乎完全是处于它们不同的组建方式;假如光看这两类政府所采取的行为,两者之间几乎没有什么差别。换言之,他们对政府职能的理解是一样的。孟德斯鸠进一步准确地(这在他那个时代是常见的)指出,政府组建和授权的方式决定了其统治的样式。

这类统治原则是——我把这类统治简称为“君主制”——荣誉。孟德斯鸠所谓“荣誉”,指的是一种贵族美德,但是,这种美德并不局限于贵族。他认为,一个人天然的骄傲和尊严在于认为自己应当是群体中的一个个体,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由于他对自己的自主选择能力充满信心,他就能做到光明磊落而不自大。我认为,在孟德斯鸠心目中这种理想人物,就像是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圣人,一种道德高尚的人;但是,他当然不会期望这种政治架构下的国民都完全符合这一理想模型。正如孟德斯鸠所描述的那样,一个有荣誉感的人,其美德养成并不完全归因于他人或社会,也归因于他自己:他是一个独立的、自足的人,他认识到卑鄙而不光彩的行为是有损尊严的,将会使他重新回复到野蛮的不名誉状态中去。

可见,君主统治是适合这些国民的,它代表的是这些人的利益。这里的统治不是剥削或领导,而仅仅是管理。由这种国民(他几乎都崇尚个性自由)组成的联合体内,其法律少而精,这些法律由独立的法庭执行,法官都不受外在压力的影响。从总体上看,犯罪冒犯的不是管理者或社会本身(因为社会被认为是个体的联合),而是“其他人”或“另一个个体”。“君主制”下的国民是自由而平等的——由于国民之间的平等是身份而非社会地位,所以这种平等并不是急迫的。这些国民的活动范围广泛而多样,因为,这些活动都基于自己的选择;同样的,他们也并不仅仅关注一般的生活所需。但是(由于对自己所从事的事情充满信心),他们不大会过分去追求奢侈,后一点是专制君主统治下臣民才会出现的行为特征。社会交流是自由的,不必害怕管理者,也不怕暴露优越或自卑感。政治教育的目的,是倡导荣誉和适度美德;换言之,是为了使人们能够更好地适应这种自决个体组成的联合体。


民主制

这类统治的原则是德行,孟德斯鸠认为,此处的德行指的是对共同或公共利益的尊崇。因此,这里所指的不是一种联合体,而是一种真正的共同体;统治则是出于共同体的利益。统治活动不再是剥削活动,也不仅仅是为了管理;而是一种领导活动,是为了管理共同体事务。政府职能就是对何谓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作出权威性的解答,并强制全体成员接受这一权威性解答。

在这类统治构架中也有法律,而且还是全方位、综合性的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罪孽与犯罪在这里几乎没有区别。所有法律都是依据一条单一的戒律才得以制订的:那就是所有行为都应指向同一个目的,即促进共同体的利益。这里,萨卢斯神的意愿被视为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法:它是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据,如果有必要,还可以推翻那些既定法律的施行。这些既定法在法庭内实施,而法庭也具有“人民法庭”的特征,但是,法庭在施行这些既定法的时候,与其说关注的是这些法律条文,不如说是为了保证公共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被冒犯。这种共同体中,对德行的要求是普遍的,而惩罚并不严厉;因为他们认为预防要优于惩罚。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视为是对共同体的侵犯;私法调处的是一些较小而且并不重要的关系。此间的国民所享有的平等是:每一位成员都同样是共同体的仆人,有权平等地享用共同体活动的成果。国民愿意享有安全感胜过享受自由;他们认为,安全感是他们服务于共同利益的公共要求,当然,何谓共同利益是由统治者解释的。国民行为无一例外地受到一种规范观念的指引:奢侈是不受赞成的,会被视为是对公共成果的不适当享用,而节俭则被认为是一种美德。个性,或者说任何人如果在趣味或进取心等方面稍有越出他人的嫌疑,则会招致嫉恨,相反,在能力和财产方面保持中庸状态,则被认为是合乎共同体利益的标准行为模式。政治教育的目的是教育人们在有益于共同利益的同时,还要增进对共同利益的热爱;不但鼓励默从,而且还要求人们以增进对共和国之爱为行为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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