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依次讨论这几种特征。
首先是第一种。认为统治是一种“全权”行为,也就是说,从权力的组合来看,统治被视为是单一的权威,可以支配其他权力。可以对抗传统惯例,不受制于国民的诉求,也没有高于它或与其并列的权力——在16世纪,对统治行为的这种认识渐渐地浮出水面,并且,自此之后一直保持着。在近代欧洲历史上,那些掌握着这种至高无上统治权的人一直关注着有关宪政的争辩;在参与这场争辩的人中间,没有一个认为这种争辩会有结论。而近代欧洲政治反思对此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什么是正当的政府体制?通常的假定是,那些一直被讨论着的政治构架就适合于这样一种“至高无上的、自主的”政府。
迄今为止,对政府的思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中世纪的政府并不是“全权的”,其统治理念也是不恰当的。首先,认为在中世纪社会里有两种权威——统治权和神权。其次,世俗社会中的最高权力由国王享有,但是,这种权力远不是“至高无上的、自主的”,即便是代议会议,即由国王和议会组成的联合政权,也并不能行使这种“至高无上的、自主的”权力。再次,没有一个中世纪政府被认为可以对抗传统惯例。统治可以对当前的权利进行再分配,以及修订或增添法律条文等,对于这些权力大家是耳熟能详的,但是还有些不为人知的权力,凭借这些权力,以共同体的名义支配共同体内的公共安排、法律、惯例和制度,并按自己的意愿修正上述这些内容。
认为统治权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威,这一观点的形成和出现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其中,中世纪的观念以及统治实践都发生了变革。这里,我不想对此发表什么看法,我想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在这个变革过程中,独立的僧侣神权是被废除了,但是,这种废除并不彻底,一直到认为法律的权威绝对地在自然法权威之上这一理念出现之后,才真正废除了独断性神权。同时,我还想请大家注意,独立至尊的政府是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出现的;也就是说,为了符合这样的自主权,统治应该采用何种组成形式是没有统一样式的。
再来看第二个特征。全权政府不必是强大的政府。当然,同其他方面一样,全权政府比非全权政府更强大,由于缺乏任何有竞争力的合法权力,它就容易拥有处置权。不过,尽管一个权力垄断者没有分权者或权力竞争者,但是它并不能随意行使或变更其权力。因为,一个政府对制定、修改和执行法律享有唯一的、绝对的权力,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而这个政府是否能够完全控制其国民收入、行为、追求和活动则是另一回事。尽管如此,所有近代政府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享有巨大的权力资源;甚至其中最少权力资源的政府,其所拥有的权力也要远远大于任何一个早期的政府。
这里所谓的“拥有权力”,指的是能够支配,或者说有能力支配社会中的人和事。对社会事务的支配权,是统治能够迅速而便捷地推行它所赞成的事,并使之向预期方向发展;而一旦出现不受欢迎的结果,又能够有效排除;在对人的控制方面,政府能够明确地阐明其行政目的,通过一些代理人或其他国民使人们知道既定的计划,确立行为规范、决定性指令,无所逃避的经济上的制裁措施,谋取人们的持续支持或认可。
近代政府获得或开始拥有的这种权力,其来源各有不同。其中最大的一块权力份额来自于政府对社会事务和人类行为的持续增长的控制能力,这也是近代欧洲文明的一大特征。当然,这种控制能力在过去的四百年间极大地增长,不过,几乎所有与政府权力有关的处置手段都起始于并使用于16世纪:询问、记录、登记归档、检索、护照、身份证和执照等手段的运用;对国民思想和活动的信息,以及版图内自然资源充分而精确地掌握;地图以及更精确的测量时间的方法;悠闲的活动和交流;以姓氏、图章、指纹、照片来有效确认个人身份;高效的金融和会计技术;保卫和解决边境争端;极易调动的军事和警察力量,以及统一的装备和有力的武器。以上这些之外,还有上千种其他权力辅助手段,所有这些决定,它们的行为和事业的手段,都使近代政府有别于此前的政府。
最后谈谈第三和第四种特征。近代欧洲政治构架中,第三个新特征就是统治下的国民特性。这个话题我已经讲过一点,现在我不准备多说。这些国民是与众不同的,他们摆脱了中世纪社会中典型的公共联系、职业和公共组织的羁绊。但是,这种解脱同时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国民特性。一方面,有些人踏上了个性发展之路,他们创造和拓展享受自决活动的机会,并乐意接受自决观念和信仰。近现代社会趋向于一种由自主选择的个体组成的联合体,个体应当考虑这样一些问题,比如什么是应该做和应该相信的,他们热衷于迅速而巨大的变革以及挑战性的活动,乐意接受大量不断变化者的观念,视能够自主选择为一种幸福,最终,形成一种符合他们的给国民特性的道德标准。这样的国民知道他们想从政府那里得到的是什么:政府应当确保对他们的事业活动来说是必须的环境条件,必须提供一种公共安排,以使他们从彼此之间极易发生的冲突中解脱出来,他们希望的不是一种特权,而是把利益转化为一种人人可以同等享受的权利。“全权的”政府就是为满足这样的诉求而形成的。另一方面,公共联系的废止也产生了不能或不愿自主选择的国民,他们等着有人来告诉他们应该怎么做,应该信仰什么,并指望得到政府的保护、照顾和领导。正是为满足这样的需求,全权的而且日益强大的政府,应运而生。
可见,这种16世纪就冒出来的政治新构架催生了一种纯粹的政治“特征”——一种与此前有极大区别的政治和政府体制。我相信,随后的政治活动和反思基本上就是这样一种历史,即在这些过程中发育出一种新的政治特征,并探索这一新特征的可能性,而它本身的边际限制尚无明显突破。无论是不是这样,我们毕竟可以对已经显露的东西进行探讨了;反思就是弄清到底发生了什么,就是研究和解释发生在新环境下通知行为和被统治经验。为此,必须弄清楚的问题是:要完成上述任务,到底应该用哪一种研究方式?
于是,人们开始提议并寻求不同的方式;各种解释也在不同的层面上进行。这一难题在哲学层面上的反映,引起了一些作者的注意,包括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黑格尔、密尔等;我们在后面将会讨论他们的理论。其他一些作者,按照他们各自的方式进行探索,从组成新型联合体内的一种或两种国民特性出发,探讨这一新特征的可能性。但是,有些作者认定,自己的任务仅仅是确定这一政治新“特征”的气质,其中最著名的是孟德斯鸠。他选用一种理想模式来解释这一特征,并探索这一特征的可能性。
当孟德斯鸠在十八世纪中叶考虑这些问题的时候,他被这样一个事实挡住了探索的脚步,即近代政治特征在那个时代并没有完全体现。因为,尽管其主要特征可以说早在16世纪中叶就已经呈现,但是,到它明确展示还有一段相当长的路。孟德斯鸠的意义在于他尽可能地发掘了他能够察觉到的东西;其理论中最引人注目之处在于,他有一种过人的敏锐,抓住了那些对于正在进行中却又未明朗化的东西。
《论法的精神》一书,正是为了弄清并解释近代欧洲政治和政府已经获得的一种新特征。事实上,孟德斯鸠所谓的“精神”,就是我们这里讲的“特征”。他所要研究的不是总体上的法律和统治,而是与统治有关的一般气质。当然,在他大量出色的著作中,还有很多其他的内容;他往往以一种无序的方式研究各种问题,现在人们记住他,多半是记住他的一些外围研究——比如,政治思潮与所谓政治权力分立原则之间的关系——其实他研究的中心主题是罗在这里:欧洲已经获得的政治特征,其中包含的各种可能性。
如果忽略《论法的精神》中那些精致的写作风格,并重新排列一下那些相当无序的研究成果,那么,他主要讲的是三种可能的政府类型。当然,这是一些理想模型,但他所描述的这些理想模型与现实中的政府类型是有关联的。正如他早年所追随的亚里士多德那样,他所关注的不是具体的政权形式,而是一些理想类型,就像我们在后面将要看到的那样,他要借助于这些理想类型来表现近代欧洲政治特征的可能性走向。
他所描述的三种政府类型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