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淄博教育局官网发布《淄博市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对经查实的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将加大惩处力度并予以通报和曝光。
(一)中小学校有偿补课禁止行为
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禁止行为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经查实的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
将加大惩处力度并予以通报和曝光,
堪称淄博“史上最严”有偿补课治理!
同时,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1)在职普通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由所在学校责令其清退违规所得、作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等处分;对违纪教师,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不得推荐或安排其参加中、高考命题(阅卷)工作,不得推荐或安排其参加阶段性质量检测命题,不得聘请其担任各级优课评选、学科竞赛及骨干教师评选的评委;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2)在职党员教师从事有偿补课,除按在职普通教师处理外,视情节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3)各级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名师、特级教师等从事有偿补课,除按在职普通教师处理外,由主管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或建议取消其相应称号。
(4)学校管理干部从事有偿补课,除按在职普通教师处理外,由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或建议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或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5)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用在职公办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注销或吊销办学资质。
(6)中小学校是治理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凡对整治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不力,年内发生学校或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学校评奖资格,取消校长年度考核评优资格;教育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问责办法,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7)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作为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辖区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责任部门,对工作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今天,淄博市教育局也对外公布了淄博市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涉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市直属学校,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责任编辑:文学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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