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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这个省征求意见稿来了!

军路  · 公众号  ·  · 2019-10-20 07:00

正文

来源|军路微信公众号(ID:military_road)

资料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文件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促进我省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和成功创业,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广泛开展适应性培训
(一)开展全员适应性培训。对我省接收安置并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进行全员适应性培训,原则上在退役军人报到一个月内完成。适应性培训侧重于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咨询辅导等,由省财政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可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取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推动适应性培训前移。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开展军人退役前职业指导,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职业规划等。


二、大力开展技能培训
(一)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驻粤部队可依托驻地教育培训院校和机构,针对现役军人开展技能储备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加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培训意愿、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开展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月。从具备资质许可的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中遴选承训机构,也可采取与企业合作的方式进行培训。加大支持力度,省财政根据各地培训情况给予一定补助,用于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可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取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职业技能提升政策后,可继续参加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通过培训获得相关证书的按相关规定申领补贴,不得重复申领。


(三)提升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实效。推行“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广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企业对退役军人实行先上岗后培训,实现“入学即入职”。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


(四)鼓励参加多种职业技能培训。在“新生代产业工人培训”“粤菜师傅”“企业学徒培养”“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农村劳动力精准培训”等职业技能提升重点工程中,安排一定名额面向退役军人开展培训,大力支持退役军人参加职工求学圆梦培训、失业人员培训、返乡下乡创业培训、农村创业创新人才培训、青年就业创业培训等。


三、支持退役军人提升学历
(一)支持参加中高职教育。退役军人在退役2年内可免试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含技工教育),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军人学员给予2年资金补助,用于学杂费、住宿费、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等。退役军人可通过全省统一招生考试,或学校单考单招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含纳入高等职业教育的技师学院),在退役1年内报考高等职业院校被录取,取得全日制学籍并就读的,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军人学员给予3年资金补助,用于学杂费、住宿费、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等。上述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在退役1年以上报考高等职业院校被录取,并取得学籍就读,符合条件的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予以资助。高职扩招专项行动针对退役军人单列计划,退役军人可免予文化素质考试入读。


(二)支持参加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退役1年以上报考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被高校录取,并取得学籍就读,符合条件的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予以资助。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高校本科插班生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高校本科插班生招生院校、专业。

四、激发教育培训主体积极性
(一)加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中高职教育承训机构目录。加大对承训机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考核评估的力度,建立健全以退役军人学员到课率、满意度和证书获取情况为主要内容的考评机制,将其与培训机构承训资格和培训经费拨付挂钩。鼓励退役军人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取相关技能证书。


(二)强化激励措施。每两年依托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任务量大、师资能力强、教育培训质量高、推荐就业效果好的承训机构,建设不多于5个省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由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个基地200万元奖补,鼓励建立市级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向承担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中高职教育的单位倾斜,退役军人培训工作量可按更高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


(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培训。支持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的职工培训中心培训退役军人,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退役军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评价工作。探索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联盟,建立培训师资库和创业指导团队。


五、推动退役军人多渠道就业
(一)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专业、年龄和学历等条件适当放宽,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


(二)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每年公务员招录中,全省至少安排400名指标,与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统筹设置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含退役后取得学历)招录。根据中央政策,每年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在军队服役5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考。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专项招录特警职业人民警察。


(三)拓展就业渠道。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粤东西北乡镇事业单位专项公开招聘的,可报考免笔试岗位,不受岗位职称、执业资格、工作年限、户籍等条件的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基层党组织“头雁”工程中,优先从退役军人党员中培养选拔村党组织书记,注重从返乡退役军人中培养选拔村干部。选派优秀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将大龄的、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


六、鼓励吸纳退役军人就业
(一)落实财税优惠。对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且相关人员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10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在国家规定时间内,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落实金融优惠。新招用退役军人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退役军人就业。参照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对吸收较多退役军人就业、依法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给予相关支持政策。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对为退役军人就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评为或推荐参评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双拥模范单位。


七、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一)加强创业指导。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班,按规定给予10000元资助。


(二)加强财税扶持。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退役军人成功创办初创企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可申请10000元的创业资助。


(三)加强金融扶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制”贷款。各地应为退役军人申请担保贷款提供便捷服务。将退役军人贡献与融资征信相挂钩,鼓励和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探索推出“军功贷”等金融产品扶持创业,给予利率、免担保等优惠。将退役军人创办中小企业列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重点服务对象,优先给予增信、贴息和风险补偿等融资扶持。


(四)加强创业孵化支持。鼓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载体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省重点培育5个左右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由省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符合条件的优先评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退役军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可申请租金补贴,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最长3年。


(五)加强创业项目扶持。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职业技能大赛、广东“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创青春”广东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等创业创新活动。鼓励退役军人优秀创业项目申报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评审通过的给予5-20万元资助。广东创新创业基金对退役军人创新创业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鼓励支持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


(六)加强返乡创业扶持。支持退役军人参与乡村振兴实践、返乡下乡创新创业,在金融服务、财政税收、医保社保、用地用电等普惠扶持政策基础上给予特殊优待。


八、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服务体系。搭建全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纳入“数字政府”建设。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提供免费服务。为退役军人开办企业登记注册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开业指导、登记注册服务。各市、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帐,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优先推荐再就业。


(二)引导多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退役军人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奖补、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评定、省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评定中,对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成效显著的予以倾斜。


(三)加强维权服务。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管理,严厉打击“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九、营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良好氛围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省建立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协调机制,各地级以上市也要建立协调机制。


(二)加强督导考核。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全省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纳入退役军人事务核查督办范围,作为省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加大对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统筹安排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工作。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形成多元化经费保障格局。


(四)强化宣传引导。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注重在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等表彰中推荐评选在各行各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军人,营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乐业兴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文中所称退役军人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各项措施具体适应用对象以具体政策为准。各地、各部门要自行制定实施细则,按分工做好政策解读、宣贯和落实工作,让广大退役军人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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