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布
《关于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2020年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其中监理工程师定于2020年9月5、6日考试,相对于19年考试时间,往后推迟了将近4个月,这或许也在为监理工程师的改革做准备。
如果新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政策出台后,相关部门出版新教材、重新招命题组、考试文件、考试细则和考纲和印刷试卷等,组织考试时间放在9月份差不多来得及了。
如果还是按照之前那样5月份考试,新政策2020年
出台后,
肯定来不及考试了,所以本次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往后推迟大有深意。
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门槛降低!
取消中级职称报考条件,证书全国通用,分三专业考试!
北京/上海等试点地区需本科学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和《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
1.已取得的证书,继续有效:
2.今后监理证书将合并为一个,全国通用。
-
证书由人社部统一印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
专业
类别
分别用印
,在
全国
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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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专业科目分为
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
类别。
(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3.报考要求:
在
北京、上海等试点地区
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应当
具有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可免考基础科目
:
(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4.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
具备工程师职称
,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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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考试成绩
:
6、考试设4个科目
,其中2个基础科目,2个专业科目。对应关系如下:
7、持注册证书和印章执业。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
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
,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
,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工程、交通运输、水利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5年;
(二)具有土木类、建筑类、交通运输类、水利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建筑学、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建筑学、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工学、管理学门类其他学科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在
北京、上海
等试点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具有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
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
对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
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
,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
促进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
撤销其注册证书
。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
证书挂靠
”。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暂停执业
活动或
吊销注册
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