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现场查验房屋。若购房人对房屋质量没有异议的,双方签署房屋交接单,购房人交清剩余房价款,领取房屋钥匙。若购房人对房屋质量(包括附属设施)提出异议的,开发商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肉眼能够识别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应予以整改;隐性质量问题的,双方有争议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质量检测。若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按约整改,并承担赔偿责任。
当出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为不合格”或“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当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楼层、房屋间距、小区绿化率、容积率、使用功能、外部环境、配套设施等与房屋有关的重要属性不符合合同约定(包括被视为要约的宣传广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购房人也可以拒绝收房。一般情况下,较小的房屋瑕疵,且不至影响房屋正常的居住或使用的,不能成为拒收房屋的正当理由,购房人可以在完成交付后,要求开发商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申领产权证书。产权的过户对于买卖双方来说意义重大,一般经过立契过户、权属登记、缴纳契税和相关手续费等,最后获取不动产登记证书。若因为开发商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购房人有权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若开发商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