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确保春节期间食品质量安全、价格稳定,通化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节日市场专项检查行动,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购物环境。
一是督促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入市准入关。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详细核查了食品保质期,确保各类上架商品均在有效期内,防止过期食品流入市场。同时,针对肉、蛋、奶等食品,重点检查了进货单据,确保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障。
二是强化价格执法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价格监管。通过提醒告诫、市场巡查、行政指导、政策宣讲及行政约谈等方式,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指导经营者诚信经营,规范价格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商品标价情况,确保价格标签清晰、准确,严厉打击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