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在学术中掺杂个人利益,贪婪或者虚伪,就会严重影响到人们对学术价值的信任。
——唐纳德·肯尼迪
论文人人会写,此乃我忝为法学教员执鞭
教鞭
几年的一大体会。
我积年观察,发现许多从来没写过论文,平日里视书如仇、君子动口不动笔墨的朋友,在求取学位之时,人人皆能捧出一篇学术论文,或长焉,十几二十几万字;或短焉,三万字五万字。字数长短,视学位为博士还是硕士以定。
吾人见此情景,大喜曰:做学问搞研究,真乃易事也。
不过,也有学人嗔怒道:学非易事,磨砺以求,未必有所成,怎可等闲视之!
且看年近期颐的钟敬文在「中华读书报」撰文说,他一生中只写过三五篇论文,他对那些能够写出上百篇论文者表示怀疑。
这番话真振聋发聩。钟老先生从事学术工作数十年,尚认为论文难写,何况吾侪?!
做学问搞研究,果然为易事耶为难事耶?论文泛滥,反倒是法学之殇乎?
看来不可打马虎眼过去,还是一探究竟罢。
大陆有那么多学者(有许多年轻人)埋首学术研究,这样做学问一直做下去,将来可不得了。
我闻此曾亦以为然,不过,后来转念一想,却感觉不对。
盖因大陆学者虽多,学术水平却参差得很,在大陆做学问,似易事;台湾学者虽然不多,学术水平却往往令绝大多数大陆学者难望其项背。
我与台湾法学教授接触,发现其人数少得可怜
台湾各大学没有教授“扩招”以至学者盈门这回事
,不像大陆学人满坑满谷,触目皆是,然而台湾法学教授的学术功力却值得尊重,其著作信实可靠,也非大陆充斥的粗制滥造的所谓学术著作可予媲美,在台湾地区,明显感觉做学问真乃难事。
其实,
学术之难易,全在于是否以创新为圭臬。
不以创新为要求之所谓学术,人云亦云,须臾成篇,当然容易。道前人所未道,皓首穷经,孜孜以求,如行蜀道,当然就难。
吾友尹伊君曾将前一种情形称为
卖土豆式学术
,譬如入土豆地里挥锹弄镐,不一会儿麻袋已满,沿街叫卖,风光无限,心花怒放,何其爽哉;后一种情形为
抽茧拔丝式学术
,譬如从茧中取丝,那过程何其痛苦,其产出何其稀少,有志于此者,百无一人,这番学术,才是真学术。
真学术必然要有创新。美国学者唐纳德·肯尼迪指出:
在学术成就评价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独创性和优先权。
学术诚实表现为对他人独创性和优先权的尊重。施蛰存先生曾谓:
一个态度严肃的学者,在他的著作中,一定会明确地提出他自己的新观点,新理论,必须是未经人道的。
写东西还要遵守一些学术道德和学术纪律。我的博士生做论文,所引用的书目我要管,作注要全,否则别人会不知所云。
我经常跟研究生说,你们的学习需要创新,也应该创新,这就是解放思想,但同时要有充足的材料和扎实的论证,把创新落到实处,这就是实事求是,两者是辩证的。
学术论文本质上是一种“创作”。尽管“创作”一词用于文学艺术作品之创造,即“文学及艺术作品,出于己意,不事模仿者,称为创作”。
其实学术论文同样要求“出于己意,不事模仿”,这一点与创作无异。
无创新无以称为“创作”,无创见不必称为论文。
创见者,乃是独到的见解,亦即“事为往日所无,而突现于今日者,谓之创见”。
一个真正的学者应当具有学术上的创造力,所谓创造力乃是“个人能特出新意,造作一事一物之力量也”。
有创造力的学者似乎太少,或者制度、环境不鼓励创造使得有创造潜力的人也逐渐失去了学术上的创造力。
既然如此,大量草长莺飞般产生的“学术论文”又从何而来?
答案是“偷”,专用术语为“剽窃”。剽窃不仅是针对文词说的,更主要的是针对立意说的。窃人立意,掠人之美,与鼠窃狗偷实出一辙。
施蛰存慨叹世风不“古”,举一窃取立意的例子云:
我看过几种文史研究著作,作者很自负地提出了他的新观点,但我知道他的观点早已有人讲过了。有一位历史教授,在一次学术讨论会上,发表了他对古史研究的一项新的成果。
他自己的文章还没有发表,他的研究成果已被一位青年学者写入自己的书中,作为他的创获了。那位历史教授愤怒之余,打印了几十份控诉书,向史学界散发,表示抗议和检举,但无补于事。
学术乃天下之公器,你能得出这个成果,难道我就不能得出这个成果吗?科学技术,有发明奖,有专利权,唯独文史哲都是纸上空文,新观点,新理论,没有保障,任何人都可以据为己有。
这一类情况,近来不少,唯一的办法,只有端正学术风气,希望新一代的学者,重视自己的工作和名誉,不要掠人之美。
施蛰存在此谆谆告诫:
学者不能没有一点“专利权”意识,某种学术观点既然有人提出,就不要当作自己的创见招摇过市。
将别人的学术观点当作自己的创见,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之一。
唐纳德·肯尼迪曾言:
不端学术行为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涉及署名和学术声誉的分配,以及偶尔由有关学术指导关系而引发的争议;
第二类包括非法盗用其他人的观点或者表述,这种现象有时会在研究资助评审和成果发表评审时出现;
第三类是故意篡改数据或实验结果,这主要发生在自然科学领域;
这里列举的前两种不端学术行为在法学研究领域都普遍存在,“挂名学术”与“抄袭学术”实乃法学研究中成就评价的捷径。
这两种情形有时竟然出现在同一学术成果中,如有的学者挂名于自己学生所写的“学术论著”之上,该学生又涉嫌抄袭他人文意词句,真是不亦乐乎。
柏杨先生曾经叹道:
呜呼,军人不能冒功劳,文人不能抄袭,这是最基本的规范······为了急于成名,或为了急于弄几两银子,猛抄猛套,天老爷注定要他垮台。
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领域的一些剽窃行为比较容易识别。文学作品有抄与套两种偷法,抄袭行为一目了然,如郭敬明的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是否抄袭了庄羽的「圈里圈外」,判断起来并非难事。
套要隐秘一些了,
柏杨先生云:
抄品大都限于理论,如果死缠活缠,还可缠出一点理。至于创作,就无法抄矣,但虽不能抄,却可以套,一套就是一本,比小孩子玩尿泥还兴趣盎然。这种例子如车载斗量。
自然科学研究中伪造数据,查究起来也不难,如韩国黄禹锡教授研究小组既没有实施2005年论文中所称的培育与患者匹配的胚胎干细胞的过程,也没有实施过论文中所称的培育出首个克隆细胞系,论文中的数据纯属伪造。这种事实一经揭露,简直无话可说。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剽窃有时却不那么容易辨别,唐纳德·肯尼迪曾中肯地指出:
确定一个观点的所有权往往并不容易。此外,在观点和观点的表达二者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别。使用他人尚未发表的观点是一种盗窃行为,尽管这种行为不容易被察觉和证实,进一步利用他人已经公开发表的观点则属于学术研究行为,不仅借用观点而且还将其表述的原文照抄过来是剽窃。
法学界瞩目的,只是不但借用观点而且照抄其表述原文的剽窃行为,使用他人尚未发表的观点——如前文历史研究的例子——还未见有披露,大概原创的法学观点太少,想“偷窃”也无从偷起。
法学研究中一些学术观点早就成为共享资源,除非笨到直接从他人文章中大段照搬词句,简直无法视之为剽窃,大不了只能说是缺乏创见而已。
大量顶着“论文”名目的文章,其“观点早已有人讲过了”,上乘的,不过运用一些新的论证资料,有的直接从境外趸来,洋洋得意证明着已经没有新鲜感的观点。
这使得我们的学术,成为
表态式学术
,就是表明对一种既有观点的支持或者反对的态度。
例如法学中关于沉默权的论著,长长短短,大小细粗不一,除最早的若干篇什之外,几乎都是表态学术,每个作者都用文章表达对沉默权的态度。
观点只有三个:沉默权好得很硬是要得,沉默权糟得很硬是要不得,折中观点当然就是对沉默权不全好亦不全坏可以借鉴吸收其合理因素。以观点论,三篇文章似亦足矣;其他文章,不过都是表态文章罢了。
不过,有些充满新资料的表态文章还是值得取阅的,那价值并不在观点而在资料上,特别是那些用外国翻译过来用在论著中的信息资料,至少可以开阔眼界。
如今这类编译式的著作正在风起云涌,走红各大书坊期刊,成为法学“学术繁荣”的一大表征。
总的说来,学术要想进步,学界要想不成为“一场滥污”,就需要以原创性为评判标准,这就要有学术研究的“专利法”。
这个“专利法”的主旨是对于他人率先提出的观点保持尊重的距离,学术精力应当用在超越既有的学术观点上。
只有确立这样的“专利法”,该“专利法”的原则得到学界的一致遵行,学术研究才是难的,也就才能有真学者与真学术。
真学者与真学术也才不至于被汹涌而来的伪学者与伪学术湮没,我国的法学研究才有希望。
法学研究可以抄可以套可以拼凑亦可以了无新意大炒冷饭,这类半产品乃至废品“论文”铺天盖地。
在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的数
三声
字儿时代,一样可以评职称,一样可以当教授,一样可以获奖金,谁还肯下那费力不讨好的笨工夫哉?
就是下了笨工夫,搞出了一点真知灼见,又怎么保证不被湮没了呢?
要想使真学术真学问能够娩出,论文的写作与推出就不能太容易。
吾师周士敏教授曾慨叹现在“做学问”太容易,云:
过去出版一本书,发表一篇文章,很难,写书写文章需要水平;现在出版一本书,发表一篇文章,容易了,读书读文章需要水平。有的文章洋洋洒洒万余字,有价值的可能不到50字,可是你要读这50个字,就要先读一万多字。
要不浪费生命,就不要在这些废字中消磨时光。
法学论著,最重要的是思想,其价值应当表现在有原创性观点。
刘南平曾撰「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一文,介绍西方法学之学术规范,谈到博士论文必须有命题,这在西方是一项普遍性的要求。
他解释说:
命题就是贯穿整个博士论文的中心论点,是试图在论文中探讨或论证的一个基本问题或基本观点,一篇法学博士论文的全部内容必须是围绕一个基本观点展开的。
博士论文需要具有原创性,“如果其论文中的基本观点具有令人信服的论证,或者论文中提出了重要学术问题并获得了开拓性的探索,这样的博士论文就应该具有‘原创性’。”
对于国内培养的博士生而言,“能理解博士论文是要论证新观点就是一个难得的认识”。
不过,他也提出“一般论文并非一定要有一个命题才能成其为论文”,但一般论文也要言之有物,同样需要“体现一个‘新’或‘创造性’上”。
没有新的或者创造性观点的论著,往往喜欢在资料或者语言上下工夫。
学术论著的新,有几种情况:
一是观点新,有独到观点并有扎实富于说服力的论证;
二是角度新,观点并无新意,却能以与前人不同角度加以论证;
三是资料新,最好是从国外获得资料再运用于自己的论著;
四是语言新,最好是创制一套新的词汇,如“刑法基本概念”不叫“基本概念”而改称“刑法的基本粒子”,然后峰回路转地展开论述,充斥着大量新词的论著,也会给人耳目一新之感;
创制一套新词,制造语言的魔障,最不可取,那些新词是用来掩盖思想观点的贫乏和陈腐的。刻意这样做,也属于学术缺乏诚实的表现。
英国哲学家卡尔·波普曾撰文「反对大词」,即反对那些浮夸的言词,主张以简单和直接的方式写作和口头表达,自称“喜欢致力于尽量简单地系统阐述我的思想”。
他批评一些学者
新辩证学家
“没有了解到解决问题和更接近真理何其困难。他们只学会如何把同胞淹没在词语的大海中”。“许多社会学家、哲学家等,传统上把使简单事物显得复杂、浅薄的事物显得困难的讨厌的游戏视为他们合法的任务。”
他还讽刺地说:“人们坚信,如果听到词语,肯定就有一些思想附载其中。”
记住这种以简明的语言表达深邃思想的主张是特别有益的,它至少可以使我们明辨一些似是而非的主张。
早在十几年前,就有学者痛感法学之路上的拥堵之相,提出清淤的办法,这办法就是建立法学的专业槽。
陈兴良教授是专业槽的积极倡导者。
所谓“专业槽”,指的是法律专业的“食槽”。据说“食槽”来源于经济学或者文学艺术界,这更显得言之有据,语出有典,真理得不得了。
陈兴良教授认为:
刑法学,虽然是我国法学中的一门显学,然而刑法学又仍然是幼稚的,这种幼稚性的突出表现是没有建立起严谨科学的刑法理论的“专业槽”。
文学艺术界的有识之士指出:以往文艺理论界的一个深刻的教训就在于批评的“食槽”太浅露而又宽泛,谁都可以伸进头来吃上一嘴。
而如今,在一种潜在自觉意识指导下,批评家们在通力构筑起一套庞杂恢宏而又深奥抽象的理性符号系统。这不啻是一种防范性的措施,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和深化学科的科学性、专业性和学术性。
专业食槽过于浅露与宽泛的评价同样适合于刑法学,以至于整个法学。
然而,文学艺术界的批评家们正在合力加速构建“专业槽”,而我们法学界又有多少人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呢?
诚然,刑法学是一门实用性极强的应用学科,与司法实践有着直接的关联。然而,学科的实用性不应当成为理论的浅露性的遁词。
作为一门严谨的学科,刑法学应当具有自己的“专业槽”。非经严格的专业训练,不能随便伸进头来吃上一嘴。这既是维护刑法学的学术性的需要,更是维护刑法学的科学性的需要。
陈教授批评的学术太浅露与宽泛,“谁都可以伸进头来吃上一嘴”,的确是不良学术现象,但“通力构筑起一套庞杂恢宏而又深奥抽象的理性符号系统”却非有识之论。
这里所谓“一套庞杂恢宏而又深奥抽象的理性符号系统”说白了就是一整套一般人看不懂也学不会的“术语”,用这些术语构建一重重迷障,使少数掌握了这些特别语言的人吃定了这碗饭,其他“非经严格的专业训练”的一般人甭想分一杯羹。在我们的专家学者的自建食槽中,别想“伸进头来吃上一嘴”。
然而学术是可以这样垄断的吗?
当陈兴良教授大声疾呼建立专业槽的时候,正是我国文学理论研究中大词泛滥的时期。不少“青年文学理论家”将一段清楚的意思偏不往明白里说,如施蛰存先生所举的例子就是这种“专业槽”的典型之作
还不算是新词充斥的代表作品
:
文学的危害的确在于她作为一种精神充斥着整个中国的文化空间。我们缺乏一种能力(这或许是先天的),把文化与文学有效地区别开来。因此,文以载道的罪过首先不在文学的自身。文学常常蒙冤,但文化因为已经无法在自身的内部为文学让步,所以我们便只能端出文学作为文化祭坛的作品。
这段话即使“一句一句都弄清楚了”,也无法找到它“总的意念”,因为这里面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意念。
这种文章的形成来自两个原因:
一是受翻译语言的影响,满纸欧化,把夹缠不清错看成是学术的正宗;
二是将晦涩当高深,喜欢把简单的思想表达得很复杂,以便表示学问庞大;
读书七八十年,除了甲骨文还未能读通之外,从商周金文至先秦诸子,我都能读通了。偶尔有些语文障碍,还不妨事,全文主旨大意,还是能够理解的。
倒是近年来一些青年理论家的文章,我常常读了四遍、五遍,还是不懂。看看每一个字我都认得;每一句的意义,我也能理解。就是读过一整段,却不知作者在说些什么。
显然是这些青年理论家的思想表达出了问题。我们的法学要以这样的文学理论“食槽”作为效法的榜样?
法学研究中,将语言表达看作比思想观点更重要的想法与做法,这些年来也不鲜闻鲜见,比文学理论的晦涩化晚了起码10年,但势头却未必不猛。
这种本末倒置的想法与做法,也出在错以为“听到词语,肯定就有一些思想附载其中”。这恰恰是应当加以喝止的现象。
不过,陈兴良教授批评的学术“‘食槽’太浅露而又宽泛,谁都可以伸进头来吃上一嘴”的情形,也确实是妨碍法学研究健康发展一大病症,只不过下的猛药却不对症,反而会加速法学之殇。
明智的做法是,
要强调有独到观点并有扎实富于说服力的论证,建立起严格的学术规范和学术批评体系,使学术不是可以混吃混喝的领域,使混吃学术饭的人望而却步,只有这样的学问之路方才干净,学术的“食槽”周围才能少了觊觎投机之辈。
健全的学术批评是救活法学研究的一朵灵芝。法学之低劣、僵滞与陈陈相因,需要由一剂清醒的学术批评之药打破、激活和扭转。
在我国,法学研究低劣化的一大原因,是缺乏健全的学术批评。有学者指出:
缺乏学术批评和不重视学术研究的独创性,也是制约学术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
将学术正常发展的障碍因素归结为缺乏学术批评和不重视学术研究的独创性。这一看法可谓切中肯綮。
法学与文学不同的是,文学有自己的批评家和文学批评理论,一部作品出来,倘若是有批评价值的,就会有批评文章发表,这种对作品的品头论足,不但有益于读者
提高读者的鉴赏能力,避免白花了银子上了劣书的当
,而且有益于作者。
作者自鉴往往囿于自我偏见难以看清自己作品的良莠,以他人的批评为鉴,才容易分辨瑕瑜,有所改进。只有自视过高的作者才会闻过则怒,把别人的批评都看作是妒火中烧,狼子野心。
法学缺乏健全的学术批评,与法学长期已经没有形成这样的传统有密切关系,也与国人的民族性格存在紧密联系。
许倬云先生曾言:
国人“学术成绩与人缘的比重,往往难分轩轾,是以平时以不批评为圆通。
国人不喜欢听到反调,不喜欢听到异议,一旦有人冒冒失失地开展批评,学术之争鲜有不演变成个人恩怨的。
子曰:“乡愿,德之贼也。”法学研究中的乡愿之风不可谓不盛,对士林贻害不小。
盖因法学界是一个大名利场,法学者构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大家相互呵护捧场,晋升教授焉,授予资格焉,分配奖项焉,无不需要同行评议。这些活动都需要有良好的人情关系垫底,因此谁也不愿得罪别人。
于是一本学术专著出版,只见报刊上登出具有广告作用的书介胡吹乱捧一番,却见不到有见地有勇气的高质量的书评。一篇论文出来,即使观点荒谬绝伦,也不大见到有人撰文反驳,任由谬种流传。
西方学者出版一本专著,便期待有书评对自己的著作进行评判乃至商榷,我国学者王笛指出:
西方学术杂志特别注重学术著作的评论,在对书评的具体操作上与国内有很大的不同。
西方书评一般分文章和短评两种,前者实际上更像一种研究论文,把同专题的若干著作进行比较评述,其篇幅也与专题论文相差无几。
这里所讲的书评主要是指后者,篇幅不长,短者一页,长者不过二三页,简明犀利,没有废话套话。西方的大型学术刊物书评占相当大的分量,有的在篇幅的一半以上。
这种奇景,在我国法学界却是见不到的。相反的情景倒是比比皆是,“在国内,许多书评是作者约请人撰写,这就难免碍于情面,因而造成相当大一部分所谓书评是多赞美,少批评,实际丧失了其学术评论的意义”。
国内法学研究缺乏学术批评,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学者太忙,知名的学者更是忙上加忙,因此没有人会认真读书,至少是没有人会认真读同行的书。
有同行新书出版,惠赠一本,往往就束之高阁,大概也是因为觉得同行的著作没有多少读的价值。
北京大学王铭铭的著作抄袭美国教材,是一名研究生发现并揭露的,这大概证明只有在校学生还在读书,未见所谓专家教授发现这一学术不端行为而痛加揭露。
王笛曾云:
进行学术评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要与别人的研究成果形成对话或争论,这就必须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认真研读,反之则是无的放矢。
那么多的教授专家没有发现抄袭,想必是根本没有读过抄袭与被抄袭的两本著作;如果读过而缄默不语,更是病而不是风景。
不过,也有个别学者看不过去,高举义旗进行反叛。如快人快语的杨玉圣主办“学术批评网”,分学术规范、学术批评、学术评价、史学评论、学界观察、学问人生等诸栏目,虎虎生风地展开学术批评。
又如西南政法大学的讲座活动,一改评论人肉麻吹捧的风气和提问者必恭必敬的姿态,尖锐批评,大胆质疑,针针见脓。
这种批评,对于推动学术研究尽快走向规范,使那些无真知灼见的“混饭学术”见光即死,当然大有好处。只可惜此类批评还只是一隅奇景,气候不大,远远没有成为法学界的整体风气。
我国无论文学创作领域还是学术界,有一种现象令人郁闷,那就是偶有批评,使抄袭者或者其他类似不端行为曝光,被揭露者如不倒翁,几乎完全不受丑闻曝光和学术批评的影响。
这与西方国家,一旦发现创作与学术不诚实行为,便一蹶不振,只能被放逐于文学创作与学术之外,真不可同日而语。
在我国,某些抄袭者比揭露者更气壮词严,嚷嚷得好似理比天还大;揭露者反倒成了心怀叵测的小人,就是到法院打官司有的也告不赢。
有的官司,法院秉公论断,判决出来后,被判决抄袭者公然藐视判决,拒绝按判决书要求公开道歉,一些无是无非只会追星捧月的年轻男女力挺抄袭者不移,社会道德风气堕落至此,真叫人无话可讲。
更有个别法官,是非混沌,乾坤颠倒,其维护抄袭者的自觉性令人忍不住要脱帽“致敬”。
健全的学术批评,是与健康的社会道德风尚结合在一起的。没有健康的社会道德环境,学术批评之风能够强健有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