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原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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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绍侯:对几种“亡命”说的分析与评议|《中原文化研究》2017年第4期

中原文化研究  · 公众号  ·  · 2017-08-31 09:08

正文

         摘     要:陶传祥在《秦汉“亡命”考论》中,对“亡命”提出了新的解释,认为“命”可作“罪名”解。“亡命”即“因罪而逃的意思”。但是《辞海》《中华大字典》《汉语大词典》三种具有权威性的辞书字典,并无一家把“命”与“罪”联系在一起,而把“亡命”作“因罪而逃亡”解。通过对现有的七种“亡命”说,如“因罪而逃说”“脱离名籍而逃亡说”“削除名籍说”“罪名已定逃亡说”“改名换姓逃亡说”“逃亡,亡命说”“亡命之徒说”等说法进行整理、分析,传统“脱离名籍而逃亡”的说法比较符合“亡命”一词的原义,“因罪而逃亡说”是站不住脚的,不能令人信服。

        关键词:亡命;因罪而逃亡说;脱离名籍而逃亡说


        作者简介:朱绍侯,男,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河南开封 475001),主要从事中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史研究。


        在《南都学坛》2016年第2期上,读到陶传祥先生的大作《秦汉“亡命”考论》。陶君根据他搜集到的大量秦汉“亡命”资料,进行多方面论证,很有启发性。但他认为“‘亡命’与逃脱名籍无关”。“‘命’不当以名籍来解释”,而主张“‘命’通名。‘名’可作动词,定罪名,也可作名词,理解为罪名。简言之,‘亡命’是因罪而逃的意思”[1]。陶君的意见,颇为新颖。但也有可商榷之处,笔者也想谈谈对“亡命”说的拙见,以就教于方家。


一、关于“亡”、“命”及“亡命”字、词的含义


         中国的汉字有一字多义,一词多解的特点,其实在外国也不乏此例,为了使读者了解“亡”“命”及“亡命”二字一词的多种含义,以利于我们对所研究问题的理解。笔者特引用三种影响较大,且具有权威性的字典、辞典,对二字一词的诸多含义略作介绍,以供参考。

        (一)对“亡”字的解释。

A.《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的解释:1.死亡;2.灭亡;3.失去;4.逃跑;5.出外(不在);6.通忘;7.通无;8.犹否。

B.《中华大字典》(中华书局)的解释:1.逃也;2.失也;3.殁也;4.奔也;5.灭也;6.叛也;7.乐酒无厌谓之亡;8.师行无粮食其民者谓之亡;9.轻蔑;10.乱也;11.流亡无定居也;12.亡命;13.同忘;14.同无。

C.《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的解释:1.逃跑;2.外出;3.丢失;4.死亡;5.灭亡;6.沉迷于宴饮;7.扰乱;8.通忘;9.通盟;10.无;11.否;12.不;13.不论;14.通毋。

        (二)对“命”字的解释:

A.《辞海》的解释:1.生命;2.命运;3.任命;4.命令;5.辞命(盟会之辞);6.锡命(帝王给臣下的诏命);7.诏命;8.亡命。

B.《中华大字典》的解释:1.使也;2.令也;3.教也;4.告也;5.予也;6.召也;7.呼也;8.名也;9.道也;10.性也;11.信也;12.冥也;13.爵命也;14.瑞节也;15.官服也;16.名籍也;17.政令会盟之辞也;18.迁秩群下之书;19.指名处;20.计也;21.亡逃也;22.生命也;23.司命;24.命门;25.命世;26.革命;27.命题;28.命分;29.读若慢。

C.《汉语大词典》的解释:1.教令;2.差遣;3.任命;4.告诉;5.天命;6.命运;7.生命;8.生存;9.同名;10.呼唤;11.运用;12.文章体裁之一;13.帝王按臣下官职等级赐给臣下的信物;14.读如慢(轻慢、轻忽)。

        (三)对“亡命”的解释

A.《辞海》的解释:1.谓改名换姓,逃亡在外;2.亦指逃亡在外之人;3.犹言亡命之徒。指不顾性命,犯法作恶之人。

B.《中华大字典》解字不解词。

C.《汉语大词典》的解释:1.谓消除户籍而逃亡在外。《史记•张耳陈余列传》索隐引崔浩曰:“命者,名也。谓逃匿则削除名籍,故以逃亡为亡命。”(在此项目下还有索隐引晋灼曰“为脱名籍而逃”说和李善“罪名已定而逃亡”说。因与削除名籍说不符而没引入,但后文有论述)。2.指逃亡者。扬雄《解嘲》:“范雎,魏之亡命也,折胁摺髂,免于徽索,翕肩蹈背,扶服入橐。”3.指铤而走险不顾性命的人。荀悦《汉纪•景帝纪》:“吴之所招诱者,无赖子弟、亡命、铸钱奸人,故相诱以反。”4.拼命不顾一切。5.亡命客、流亡者。6.亡命之徒,本指脱离名籍的逃亡者,后泛指不顾性命,而犯法作恶的人。①

        上引三部辞书、字典对“亡”“命”和“亡命”的解释。除“亡命”一词既引概括语又引资料外,对“亡”“命”二字都只引概括语而没引例证,因为三者都引例证,所占篇幅太长,而且也没有必要。为什么要引用辞书、字典上的解释呢?因为笔者自知不敏,不能备知“亡”“命”和“亡命”的诸多含义,故想出借“它山之石,可以攻玉”[2]432的窍门,以增加自己的学识。查证的结果令人吃惊,如对“命”字的解释,竟有近三十种之多。有的为吾所知,有的则超出自己知识之外。从中笔者本想查到陶君的“‘命’通名。‘名’可作动词,定罪名,也可作名词,理解为罪名”的意见,结果并未查到。于是笔者又想到《说文解字》,这是东汉著名文字学家许慎所编写的中国第一部汉字字典,他对汉字的解释,一定符合秦汉时期的含义。《说文》对“命”字的解释为“命,古文像君坐形。命,使也,从口令”。段玉裁注曰:“命者,天之令也。”在《说文》及段注中也找不到“命”与“罪”的关系。笔者又想从“罪”字的解释中是否能查到有“命”的含义?如果能查到,也可以反证“罪”与“命”可以通用。查的结果,“罪”字的含义与命字无关。笔者还查了“名”字是否有动词、名词两种含义和功能。查的结果,名字共有28种含义,其中有一项“名、命通”,但与罪字无关。俗话说:“在家打车,在外合辙。”自己新创的文字见解,不合古义,那就跟造车而不合辙一样,是行不通的。


二、对“亡命”当是“因罪而逃”说的分析与评议


        这是陶君在论文中的主要观点。他说:“‘亡命’而逃脱名籍之意多是后人的注解,为了探究‘亡命’所指的确切含义,我们有必要根据当时的记载,结合‘亡命’的语境来理解其含义,而得出结论:‘亡命’当是因罪而逃。‘亡命’与名籍无关。”[1]笔者认为在亡命者的人群中,确有一些逃亡罪犯在内,但却是少数,多数亡命者并非罪犯。关于亡命与名籍关系问题,本文将在第三部分详加论证,此不赘言。

         以下先对陶君为证实其观点所举的例证,略作分析与评议。

         例一,《汉书•刑法志》记载:“当斩右止(趾)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罪笞者,皆弃市。”[3]320索隐引晋灼曰:“命者,名也。成其罪也。”上引《刑法志》的本文和注释,都比较容易理解。文中的“已论命”的“论”字,就有定罪的含义。《后汉书•鲁丕传》曰:“(鲁丕)拜青州刺史,务在表贤明,慎刑罚。七年坐事下狱,司寇论。”李贤注曰:“司寇,刑名也。决罪曰论,言奏而论决之。”[4]241说明鲁丕入狱后被定为司寇罪,是由“论”决定的,与命无关。这与晋灼所说的“命者,名也。成其罪也”的精神是一致的,即根据犯人所犯的罪行,通过“论”完成定罪程序。又据《管子•君臣上》记载:“教在百姓,论在不挠。”尹知章注曰:“谓百姓有不从教,论其罪罚,不挠法以行也。”[5]25这是说罪由论确定后,不能违法执行。在这里“命”和“名”绝对没有“罪”及“罪名”的含义。

        例二,《后汉书•光武帝纪下》记载:“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李贤注曰:“耐,轻罪之名。亡命,谓犯罪而背名逃者。”[6]37陶君对“背名逃者”不作解释,反而强调说:“在这里,李贤也注意到了‘亡命’是因犯罪而逃亡。需要指出的是:耐罪‘亡命’,指犯耐罪逃亡,非谓‘亡命’是犯耐罪而亡。”[1]关于陶君这个说明,比佛教的偈语还难以理解,但笔者心里明白,陶君要说明的目的,是要把“命”字解释为“罪”,而自圆其说。其实陶君引李善注并未引全,而且作了综合简化处理。其全文是:“亡命,谓犯耐罪而背名逃者,令吏为文簿记其姓名而除其罪,恐遂逃而不归,因失名籍。”[4]52这是刘秀在建武七年(31年)所颁布的诏书正文及李贤的注文。其目的是使犯轻罪而背离名籍的亡命者恢复名籍,为了让亡命者放心恢复名籍,令小吏在文簿中记上姓名,削除其罪过,以免再次逃亡失去名籍。陶君认为把“亡命”解释为“逃离名籍而逃亡”是注释家的臆想,实际陶君所创造的“命”“名”为“罪”“罪名”才是臆想。

        例三,“□捕 爰书:男子甲缚诣男子丙。辞曰:‘甲故士五(伍),居某里,乃四月中盗牛,去亡以命。丙坐贼人□命。自昼甲见丙阴市庸中,而捕以来,自出。甲毋它坐。’”[7]252从这段简文中的“去亡以命”来看,似乎可以解释为“因罪而逃亡”,为“命”作“罪”解,找到一个论据。但爰书是记载犯人口供的,犯人能自己说“因罪而逃”吗?因盗牛就是犯罪,说“因罪而逃”等于没说。况且对下文的“而坐贼人□命”又怎么解释呢?“贼人”就是杀人,是重罪,能用含混不清的“命”字代替吗?当然在这里“命”也不能作“名籍”解,但“命”可以作“生存”解。前引《汉语大词典》就有此解,说:“为生存而逃亡。”似乎更委婉一些。

例四,“五月壬辰,敦煌太守强、长史章、丞敞下使都护西域骑都尉、将田车师戊己校尉、部都尉、小府官、县丞书从事下当用者。书到,白大扁书乡亭市里高显处,令亡人命者尽知之,上赦者人数,太守府别之如诏书。”[8]115这是一封用大扁形式公布赦免“亡人命者”的诏书。诏书是国家最高、最具权威性的文件,不能有一点差错。特别是从马怡先生在《扁书试探》中所列举的五条扁书资料来看,其中有“百姓尽知之”,“令吏民尽讼(诵)知之”,“令吏民尽知口口”[9]171。说明扁书中通知的对象皆准确无误,故“亡人命者”也不可能有误。胡平生、张德芳二位对“亡人命者”作“指有命案而逃亡者”,笔者认为这一解释,至少在字面上还说得通。但有的学者认为还是有可商榷之处,这也不失为实事求是的精神,而陶君对胡、张二位的解释不置可否,却评议说:“在这些词语中,把‘命’解释为名籍的意思并不合适……‘亡命’非谓脱离名籍而亡。”[1]8陶君这是借题发挥,先把“亡人命者”捏造成“亡命”,再批“亡命”不能作“脱离名籍而逃”解。其实“亡人之命”与“亡命”根本不是一回事。仅就“亡命”而言就有七八种解释,怎么能一见“亡命”就批不合“脱离名籍而逃亡”。陶君这种认识,使他的观点有了很大的局限性。

         陶君还有个理由反对脱离名籍而逃亡说,是他认为秦汉时没有人说过这样的话。其实秦汉时确实有人说过这样的话。从陶君所引证的大量古籍中推测,陶君应该知道,只是避而不提而已。

        东汉末年,党锢之祸最为严重,党人领袖李膺已被捕入狱,宦官仍在追捕党人。时任侍御史景毅之子景顾是李膺的门徒,因没入录牒(名册),还没被追究,有人建议景毅逃亡以避祸。景毅慨然曰:“本谓膺贤,遣子师之,岂可漏夺名籍,苟安而已,遂自表免归。”[4]772-773上引文字中的“漏夺名籍”四个字,司马彪在《续汉书•党锢传•李膺》、《太平御览》卷四十三、《资治通鉴》卷五十六均作“漏脱名籍”。“夺”与“脱”古义同。景毅说话的意思是:我岂能脱离名籍而亡命,以求得苟安。话说得很明确,并被几部古籍所记载,陶君岂能不知?太奇怪了。

         陶君还举出几条官吏因避罪而亡命的例证,如《汉书•严延年传》载:“于是覆劾延年,阑内罪人,法至死。延年亡命,会赦出。”[3]1083《后汉书•马援传》:“后为郡都尉,送囚至司命府。囚有重罪,援哀而纵之,遂亡命北地。”[6]360关于上引两条官吏为避罪而亡命资料,是亡命者中客观存在的情况,无人反对,也不必辩解。只要不把“命”解释为“罪”,就一通百通了。在此必须说明的是,官吏因避罪而逃亡,也必然要脱离名籍,而政府对亡命者的名籍一定要保存的,以便追缉或招抚逃亡者。在正常情况下,对缉得的亡命要给予处罚。而在战乱之后、人口锐减的情况下,政府对亡命者要招抚,奖励亡命者恢复户籍。陶君在其论文中,对惩罚和奖励亡命者的问题,均有所论述,笔者不必赘引赘述。

        陶君为强调他主张的罪犯为避罪而亡命说,在其大作中共设了三个题目:一、“脱离名籍说献疑”;二、“亡命”当是因罪而逃;三、“亡命”动机。笔者对这三个题目已经作了综合分析和评议。最后还想说明两点:一是陶君说:“亡命赦免之后,还会有再起的可能。”在历史上确有这样的事例,但他举的例证不太合适。他把汉初的陈平也归入这一类就有失分寸。陈平在秦末确实是亡命,但他在汉初则是开国功臣,不能说是再被起用,因为这是属于秦、汉两个朝代的事,不能混为一谈。二是陶君说:“史书多记载王侯将相,所以多见官吏亡命,但并不意味着‘亡命’专指官吏逃亡。”[1]9陶君这段话,虽然把因罪而逃亡的范围扩大了,但他仍强调“名”“命”有“罪”“罪名”的含义,不能令人信服。


三、对“亡命”是“谓脱其名籍而逃亡”说的分析与评议


        此说出自颜师古。他在《史记•张耳陈余列传》“张耳尝亡命,游外黄”句之后注曰:“命者,名也。凡言亡命,谓脱其名籍而逃亡。”[10]294而李贤也坚持这种意见,他在《后汉书•王常传》“王莽末,为弟报仇,亡命江夏”句后注:“命者,名也。言背名籍而逃亡也。”[6]244颜、李二位注文虽有“脱其名籍”与“背其名籍”的不同,其含义完全一致。后世的注释家在解释亡命时,多遵循此说。笔者认为这一解释,是符合秦汉时期的历史情况的,因为名籍是当时政府征收佃租、算赋、兵役、徭役的主要根据。所以在秦汉时,人生下来就要入户籍,死后才能削籍。这是秦商鞅变法时定下的“上(生)者著,死者削”[11]33的政策。这从已出土的秦汉简牍中的名籍简,可以得到证明。所以当时的人,包括官吏要逃亡,必然要脱离名籍,以躲避各种负担,“亡命”一词也就由此而生。但有人对颜师古的亡命“谓脱其名籍而逃亡”的注释并不赞同,如《汉书补注》引刘奉世的话说:“颜解太迂,直避祸自逃其罪耳。”[12]921刘奉世批评颜注太迂阔,直说因避祸而自逃命就可以了。陶君对刘奉世批评颜注的意见是赞同的,但又说:“刘奉世所解未必完全正确。”陶君为什么不完全肯定刘奉世的观点呢?估计是刘奉世只说“逃其命”,而没说“逃其罪”。把“命”解释为“罪”才是陶君独创的见解,否则就不能完全肯定。这从陶君把王符在《潜夫论•述赦》中的“终身被命”解释为“终生背负罪名”得到证实。退一步讲,即使“终身被命”可以解释为“终身背负罪名”,而罪名一词也与“命”字的含义无关。“罪”和“罪名”的前提是有人犯了罪,必须定个名,才符合“命者,名也”的含义。按《述赦》的原文是:“若使犯罪之人终身被命,得(捕获)必刑,则奸谋破,而虑恶之心绝矣。”[13]168《汉语大词典》对“被命”的解释是“谓负着罪犯的名义”,这个解释与“命者,名也”的含义正相符合,比起把“命”解释为“罪”“罪名”,似乎更符合情理。另外,有的学者把“被命”解释为“通缉”[13]168,虽然此解与上下文连接可以贯通,但史书无征,不可取。

        还有一例,陶君也是要把“命”解释为“罪”和“罪名”。据《后汉书•张俭传》记载,张俭被宦官列为党人后,“于是刊章讨捕,俭得亡命,困迫遁走……后流转东莱,止李笃家。外黄令毛钦操兵到门,笃引钦谓曰:‘张俭知名天下,而亡非其罪。’”[6]978陶君对李笃这段话评论说:“张俭‘亡命’,李笃认为‘亡非其罪’,这里‘命’理解为罪名的意思。尽管张俭遭人诬陷,其逃亡还是因为罪名。”[1]8陶君在写这段评语时,大概仅考虑“命”应理解为“罪”“罪名”的创见,并未想到这样解释与上下文是否能读得通?如果把“命”理解为“罪”,“张俭亡命”就变成了“张俭亡罪”了,它与下文的“亡非其罪”还能衔接得上吗?况且范晔在《张俭传•论》中,已将“张俭亡命”改为“颠沛假命”。难道“假命”也可以改为“假罪”吗?还有李笃对毛钦说的这段话,《资治通鉴》作“张俭负罪亡命,笃岂得藏之”[14]1820。对“负罪亡命”,能改为“负罪亡罪”吗?请陶君三思。

         在亡命者中,脱离户籍而逃亡者人数最多。在天灾、人祸如战乱年代,人民为生活所迫而另谋出路者,往往集体而大量地逃亡。如《后汉书•刘玄传》记载王匡、王凤为饥民“评理诤讼,遂推为渠帅,众数百人。于是诸亡命马武、王常、成丹等皆往从之,共攻离乡聚,藏于绿林中,数月间至七八千人”[6]192。这是西汉末年,绿林军起义时的情况。又据《后汉书•刘盆子传》记载:吕母之子因犯小罪被县宰所杀,吕母为子报仇,遂与自称猛虎的勇士,“遂相聚得数十百人,因与吕母入海中,招合亡命,众至数千”[6]198。这数千亡命者,以后参加了赤眉军。还有“莒人樊崇、东莞(苑)人逄安、东海人徐宣、谢禄并为盗贼,一岁间众各数万”[15]6。可以肯定地说,这数万人中多数都是亡命。樊崇等人,以后都成为赤眉军的领袖。东汉末年黄巾军起义,因以宗教为号召,参加起义者多为五斗米教徒,不见有亡命参加的记载,但另一支黑山军,肯定有亡命参加。据《三国志•张燕传》记载:“(张燕)合集少年为群盗,在山泽间转攻,还真定,众万余人。”[16]120在这万余人中,主要部分应是亡命者。不仅战乱时会出现众多亡命者,政府赋役苛重,人民无力承担,也会引发众多亡命者的出现。据《汉书•贡禹传》记载,汉武帝时,由于对外战争的耗费及其奢靡无度,赋役繁多,“是以官乱民贫,盗贼并起,亡命者众”[3]880。这些亡命者显然是赋重役繁引起的,并非因罪而逃亡。

        从西汉末年绿林、赤眉军及东汉末年黑山军中有大量亡命者参加起义的情况来推断,秦末农民起义中,也一定有大批亡命者参加起义或聚集山泽以自保。这可从汉高祖刘邦汉五年五月五日的诏书中得到反证。刘邦在该诏书中除了对回乡的军人给予各种优待之外,还宣布“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3]24。该诏书中所谓“不书名数”,即在汉初尚未入户的人。其后又说“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证明他们在秦时,是有户籍的,否则又怎能恢复故爵田宅呢?这一切都说明他们是脱离秦户籍的亡命者。在东汉,有几位皇帝在颁布赐爵诏书时,其中往往有一条:“流民,无名数欲自占者,(赐爵)人一级。”②这就是东汉政府对没入户籍的流民、自愿入户籍者一种奖励措施,在流民中,多数也是亡命者。陶君不承认这种观点,认为流民与亡命者不是一码事。其实在汉字中既有一字一词多解的情况,也有不同字、不同词有同解的事例。如流民和亡命,其内涵和外延均有相同之处,都有“因自然灾害或战乱而流亡在外”之含义③。在魏晋时期,还有一种“乞活”的群体,与秦汉时期的“亡命”也有相同之处。据《资治通鉴》元熙元年(419年)记载:“有司马文荣者,帅乞活千余户屯金墉城南。”胡三省注曰:“惠帝时,并州饥荒,其吏民随东燕王腾东下,号曰乞活。是后随流徙逐粮者,亦曰乞活。”[14]3727在古籍中所记载的“亡命”“流民”“乞活”,都是天灾人祸或者战乱时期为恶劣形势所迫,背井离乡,脱离名籍而另谋生路的人,并非专指哪一部分人。犯人为避罪而逃亡,只是亡命者中的少数。把“名”“命”强解为“罪”和“罪名”,似乎有些离谱,难以令人信服。


四、对其他几种“亡命”说的分析与评议


        (一)亡命,“削除名籍”说

        这是崔浩的观点。《史记•张耳陈余列传》索隐引崔浩曰:“亡,无也。命,名也。逃匿则削名籍,故以逃为亡命。”[10]1590崔浩是北魏初期的高官和学者。当时北魏政治制度不健全,户籍混乱。对亡命者削籍可能是北魏初期一项措施。在战国时期也有过这种情况。当时诸侯国并立,各国都在召集人才和劳动力,以壮大自己国家的势力。有的国家,如秦国就限制人口外流,对亡命者采取削除名籍的政策,对帮助人口外流者,则处以徒刑。《睡虎地秦墓竹简》就记载这类问题:“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三岁刑),公士以下刑为城旦(四岁刑)。”[7]130“上造以上”和“公士以下”的说法反映战国时期秦商鞅变法所建立的军功爵制的情况。在秦汉大一统时期,绝对不会削除亡命者的名籍,相反,政府一定要保留亡命者的名籍,作为通缉、招抚的根据。在和平时期,亡命者被捕获后,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如在战乱之后,人口锐减、土地荒芜,政府会以招抚手段,鼓励亡命者复籍。总之,在秦汉大一统时期,对亡命者削除名籍的问题是不存在的。

        (二)“罪名已定亡命”说

        这是李善的观点。《昭明文选》陆机《谢平原内史表》说:“张敞亡命,坐至朱轩。”[17]523此句后李善注曰:“命,名也。谓所犯罪名已定,而逃避之,谓之亡命。”[17]523李善这个注是有问题的。试想,犯人的罪名既已确定,就该收监入狱,哪里还会有机会亡命?即使有个别犯人通过行贿或其他手段得以亡命,那也是特例,是绝对少数,构不成亡命群体中的主流。其实李善的注释并不符合“张敞亡命”的实际情况。历史事实是:张敞任京兆尹时,被人诬告“贼杀不辜”,同时又因与光禄勋杨恽友善,而杨恽以大逆罪被免为庶人,张敞受到牵连。宣帝本想“薄其罪,令敞得自便利”。但张敞“诣阙上印绶,便从阙下亡命”[3]932,说明张敞并非罪名定后而亡命,他的亡命,实际是回家待命,并未脱离名籍而远逃。过几个月,冀州盗贼蜂起,宣帝遂任命张敞为冀州刺史,前去平乱。这就是张敞“坐至朱轩”的真相。朱轩是刺史坐的车子,代指张敞的官职地位。由此可见,李善的注释并不准确,有误导读者之嫌。“张敞亡命”当属另一种类型。

        (三)“改名换姓逃亡”说

        范雎本是魏国的亡命,他在魏国脱难后,魏人郑安平闻之,“乃遂操范雎亡,伏匿,更名姓曰张禄”[10]835,而逃亡秦国。又《史记•留侯世家》记载:“张良在博浪沙刺杀秦始皇未遂后,乃更名姓,亡匿下邳。”[10]698还有,在党锢之祸期间,党人为避祸也都是改名换姓而逃亡。他们逃亡必然要背离名籍,所以他们也就成为脱离名籍而逃亡群体的组成部分。

        (四)“逃亡,亡命者”说

        此说有三条资料可以证明,一是扬雄《解嘲》:“范雎,魏之亡命也。”[3]1050二是《东观汉记•张歆》:“歆守皋长,有报父仇,贼自出,歆召囚诣 ,曰:‘欲自受其辞。’既入,解械饮食,便发遣,遂弃官亡命。”[18]684三是《后汉书•郭躬传》:“章和元年(87年),赦天下系囚在四月丙子以前,减死罪一等,勿笞,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发觉者。”[6]680以上三条资料中的“亡命”,只能作“逃亡”,“逃命”解。如果有人硬作“脱离名籍而逃亡”解,那就真如刘奉世所批评的“太迂阔”了。

        (五)亡命之徒,“不顾性命而作恶者”说

         这是对亡命的负面引申解释。关键在于“之徒”二字在这里有贬义。《周书•郭彦传》:“(郭彦)出为澧州刺史,蛮左生梗(乖忤不顺),未遵朝宪,至于赋税,违命者多聚散无恒(常),不营农业。彦劝以耕稼,禁其游猎。民皆务本,家有余粮,亡命之徒,咸从赋役。”[19]809这说明郭彦的劝导工作很成功,就连不顾性命而作恶的亡命之徒也都肯出赋役了。又《旧唐书•周智光传》:“遂招亡命不逞之徒,众至数万,纵其剽掠,以结其心。”[20]905在“亡命”之后又加上“不逞”二字,更显得“亡命之徒”的邪恶凶残,但它与“亡命”本义大不相同了。


结    语


         对以上七种亡命说,笔者都作了分析和评议。对犯人“因避罪而亡命”说,笔者认为在亡命者的群体中,确实包括有这一类人,但犯人(含官吏)逃亡必然要脱离名籍,这是不言而喻的。至于把“名”“命”解释为“罪”和“罪名”,于史无据,不可取。对于亡命,“谓脱离名籍而逃亡”说,笔者基本赞同。它是亡命者群体中的绝大多数,是主流,不能轻易否定。对于“削除户籍而亡命”说,笔者认为在秦汉大一统时代,是不可能存在的。在秦汉对户籍严格管理的情况下,亡命者要申请削籍等于自首,而政府为控制人口,以保证赋役来源,更不会削除亡命者的名籍,相反,它还会按户籍追查亡命者,或缉捕或招抚,视具体情况而定。对“罪名已定而亡命”说,笔者也想给此说的注释家戴上一顶“臆说”的帽子,因为既已定罪,就不能逃亡。况且陆机说的“张敞亡命,坐至朱轩”,并非张敞已定罪而逃亡。李善的注释不恰当,引人陷入迷津。对亡命为“逃亡”说,范雎的例子最为典型。在战国时期,诸侯割据已形成很多独立王国,由甲国逃到乙国,根本不存在名籍问题,这种亡命只能称之为逃亡、逃命。对于“亡命之徒”说,属于对亡命引申之词,与亡命词义没有直接关系,只能作不顾性命而作恶之人来解释,但亡命者找不到出路时,沦为亡命之徒的几率则是比一般人要大的。

以上笔者对七种亡命说作了分析与评议,这是个人拙见,并没有什么新意,仅是“老生常谈”而已,但是笔者认为研究历史,对古人的用字、遣词、造句,还是要多考虑并理解古人的原始用意,不能用“臆想”二字轻易否定。如对“命”字古代竟有近三十种解释,对“亡命”也有七种以上的解释,没有实际根据能臆想出来吗?当然也不是说古人的解释全都正确,后人就不能有所更正及新的发挥,古人的错误意见,也是多不胜举。但是把“名”“命”解释为“罪”和“罪名”,恐怕就有些离谱了,不知方家以为然否。

        

注释

①参见:《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中华大字典》,中华书局1981年版;《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5年版。②据笔者对《后汉书》各帝纪统计,明帝颁此类诏书5次、章帝3次、和帝3次、顺帝2次。③《辞海》中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2176页。“亡命”,则作“逃亡在外”解,第1973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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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萧统.昭明文选[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

[18]吴树平.东观汉记校注[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78.

[19]周书(缩印百衲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

[20]旧唐书(缩印百衲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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