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知识产权杂志
《知识产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的学术期刊,是中国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AMI核心期刊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投稿网站:https://zscq.cbpt.cnki.net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知识产权杂志

知识产权论点摘编

知识产权杂志  · 公众号  ·  · 2025-02-13 16:55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中国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的理论阐释与实现进路


刘云开在《环球法律评论》 2024年第6期撰文指出,知识产权法能否取得域外效力,是推进中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域外适用的关键问题,对此学界存在分歧。事实上,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并不排斥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基于域外效力规范开展知识产权法的单向域外适用契合经济管理类法律域外适用的趋势,且不违反涉外纠纷管辖和法律适用的国际法准则,是中国维护涉外创新利益的重要制度工具。美国实践中通过确立域外效力规范、解释立法意图、分析因果联系等手段,审慎推进知识产权各领域法律的域外适用,积极维护美国产业利益。为丰富涉外知识产权法治工具箱,积极塑造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秩序,中国有必要构建基于域外效力规范和冲突规范的知识产权法“单向域外适用+双向域外适用”组合模式,在符合“真实联系要求”的基础上拓展知识产权法的空间效力,在遵循国际礼让、利益衡量和适度性原则的基础上开展知识产权法单向域外适用,并注重强化知识产权法域外适用的协同保障。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制度重构


邓社民等在《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撰文指出,基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营利性与公益性的内在张力,各地颁布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暂行办法虽然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集合初步构建了统一登记的制度架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暴露出交易安全保障与开放秩序监管目标相割裂、自愿登记与授权运营强制公示相冲突、注重权利登记而弱化公共管制性登记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机构过于强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交易功能,而忽视了其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中所应承担的管制性作用。为实现“归属明确、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公共数据流通目的,需要以强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制功能为导向,恪守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自主高效”与“合规管控”的双线逻辑。在秉持数据知识产权统一登记立法架构的前提下,应以内容公开换取权利独占的强制性登记替代自愿登记,同时增加旨在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规制信息的管制性事项登记,从而推进数据要素可信流通一体化的法治体系的重构。



知识产权制度环境对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研究


江力涵等在《科研管理》 2025年第1期撰文指出,知识产权制度环境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本文从集约边际和扩展边际两个维度,提出知识产权制度环境优化的“竞争—合作”双机制理论。进一步地,本文以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设立为准自然实验,运用交错双重差分模型,考察知识产权制度环境优化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研究发现,(1)城市知识产权制度环境优化能够显著提高所在地上市公司全要素生产率。该政策效应具有长期性,且影响随制度环境的持续优化而不断提高。(2)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的优化可以弥补市场环境的短板,市场环境较不健全地区的企业更容易获得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的增益。(3)竞争效应机制显示,知识产权制度环境优化既提高了企业间创新竞争的压力,也增强了企业内创新竞争的动力与能力。(4)合作效应机制表明,知识产权制度环境改善降低了合作成本,但创新合作成效来源于企业间知识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优化,而非企业间的合作研发。本文结论为知识产权制度环境优化的双机制理论提供了实证证据,也为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制度环境建设举措提供了政策建议。



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研究


王珍愚等在《科学学研究》 2024年第12期撰文指出,随着生物技术发展,越来越多的医药产品研发建立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基础之上,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变成了一种有商业价值的稀缺资源。发展中国家纷纷制定国内立法予以保护,但是国际社会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争议。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缺位带来一系列问题,如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减少,发展中国家利益受损,全球贫富差距加大,权力和知识体系失衡。基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的理论,依据产权理论和知识产权理论,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正当性。研究结果表明,科学和技术创新引发产权制度变革;国内和国际立法实现产权制度变革;产权观念和文化观念转变促进产权制度变革。



基于联盟链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系统设计及其应用


赵毅等在《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2024年第11期撰文指出,联盟链可以强化知识产权参与主体间的信任基础,提高知识产权服务的安全性和效率。通过深入剖析联盟链的技术特性和应用场景,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系统的底层架构,借助不同架构层的技术优势完成联盟链对知识产权服务的赋能机制,并基于Solidity语言开发智能合约,旨在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水平。最后,将系统应用于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通过中外案例比较分析提出助力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的相应措施。研究发现:基于联盟链构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系统,可以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的效能。同时,系统应用于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中,可保障交易的真实性,规避交易的信用风险,有助于提高科创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效率。



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要件的类型构造


胡巧莉在《比较法研究》 2024年第6期撰文指出,人工智能依其对民事权益的影响程度,可分为禁用型人工智能、高风险人工智能和低风险人工智能。为平衡技术创新与风险预防之间的关系,宜通过要件的动态化配置来实现对不同风险层级的人工智能侵权的区分评价。在禁用型人工智能侵权场合,服务提供者因创设了“不被容许的危险”而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该类人工智能的实质性风险亦可构成损害。在高风险人工智能侵权场合,违反“危险源控制型”注意义务的服务提供者应被推定有过错,除非其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诱导型介入行为等反驳事由。在低风险人工智能侵权场合,服务提供者仅需承担一般过错责任,相应的注意标准亦低于高风险人工智能侵权的情形,且因其负担的预先审查义务属于事前注意义务的范畴,故其不能依据“避风港原则”免责。由于人工智能具有算法复杂性,三种场合下的因果关系证明均应采纳“关联性”标准,除非服务提供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人工智能训练作品的著作权合理使用进路


刘云开在《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1期撰文指出,人工智能开发者利用海量作品开展大模型训练将引发著作权侵权风险,但该行为并未对作品价值和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产生损害。有必要基于促进数字技术创新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目标,将其纳入著作权合理使用范畴。对此解释论存在适用空间但也具有一定缺陷,基于立法论构建人工智能训练作品合理使用规则更具可行性。在立法进路上,著作权权利限制进路优于数据合法利用进路。在立法安排上,我国无须区分科研型和商业型的作品训练行为;应明确要求作品来源的合法性,在现阶段也不宜扩张“禁止避开版权技术措施例外”的情形;应将作品利用行为限定为训练阶段的作品复制和翻译,不应涵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此外,有必要将署名义务修正为AIGC标注义务。



版权技术措施制度的体系化构造


王影航在《政法论丛》 2024年第6期撰文指出,版权技术措施制度嵌入传统著作权法,面临着提供超版权保护、侵蚀消费者权益、引发其他现代性风险等体系性争议,亟须从版权保护效益最大化与风险治理精准化的法治需求出发合理定位并系统整合版权技术措施“禁止性-例外性-义务性”三类规范。近年来,我国以《著作权法》修订为契机梳理零散的版权技术措施保护法规,但仍未实质解决相关体系性问题。为强化版权技术措施制度体系化构造,应进一步修正禁止性规范,明确仅禁止为他人提供规避手段、服务或装置,并构造适度开放的例外性规范体系与合法帮助规避体制机制,消弭数智技术带来的版权利益失衡争议;此外,应立法明确技术措施信息披露与禁止滥用义务,辅以专业监管实现风险的合理防控。



标准定则市场兴——技术标准对专利交易的促进作用研究


曹春方等在《管理世界》 2025年第1期撰文指出,技术不确定性是制约技术要素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但现有研究未充分探讨。本文以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出台作为技术不确定性降低的外生冲击,基于全国专利交易数据,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实证研究发现:(1)技术标准出台促进该行业专利交易提升7.1%;(2)行业特征方面,这种促进作用在搜索成本、信息不对称以及套牢风险较高的行业中更强;(3)标准类型方面,技术内容型、市场导向型和持续有效的技术标准对专利交易的促进作用更强。交易主体方面,这种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公司买方中;(4)这种促进作用也优化了专利交易市场的结构和效率,增加了交易主体数量,降低了交易主体集中度,促进了跨行业交易,还促进了交易完成后专利的价值提升。本文的研究表明,更好地发挥技术标准降低技术不确定性的作用,是促进技术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优化技术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



商标混淆判断要件的功能定位及考察方法


许清在《环球法律评论》 2024年第6期撰文指出,商标权利边界的划定基于“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判断。当前司法裁判对混淆因素的考察缺乏有效方法论的指引,难以实现“定分止争”之基本价值目标。如何在“近似性”要件和“混淆可能性”要件的解释上推动混淆判断的客观化,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既有的解释框架未能基于现行商标法律制度作出逻辑自洽的体系解释。应转换研究视角,聚焦商标授权确权场景和商标侵权场景下不同条款的规范目的,从功能主义视角对两要件所考察的混淆因素类型进行二层递进式区分;并据此对个案中当事人主张的具体混淆因素的考量与否进行判断,以实现混淆规制的适当性和周延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内的数据权利构建


孔祥俊在《比较法研究》 2025年第1期撰文指出,我国数据保护实践与数字经济发展的契合性及其凝聚的诸多共识足以表明,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内构建数据权利是一种比较理性和理想的选择,在当前的法律修订中设立“数据保护专条”是明智之举。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补”权利保护功能及其有限权利保护的定位,为数据权利化提供了恰当而灵活的制度空间。数据权利化应当以协调数据持有与共享的基本价值冲突为指向,确定受保护数据的构成要件、数据侵害行为的类型以及不构成数据侵害的除外。基于数据集合的固有特性和总结实践经验,数据的可保护性应当以合法性、规模性、价值性、可公开性和管理性为要件,并通过限定数据侵害行为的类型而界定保护范围,设定一种有限范围和弱强度的数据控制权利。出于数据共享的需要,可以通过定量标准和类似三步检验法的合理使用,规定数据侵害的例外情形。数据保护既可以采取商业秘密与公开数据的二分法,又可以采取以数据一体保护而给权利人保留构成商业秘密时的选择权,但以后者为宜。



三元叠加目标下不正当竞争行为评判体系的一体化建构


张浩然在《政法论坛》 2025年第1期撰文指出,作为原则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重点不在于新兴领域具体规则创设而在于体系完善。由于制度功能定位不明晰,实践中对立法目标、调整范围、行为评判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导致难以发展出可靠案例群而形成制度自创生系统,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评判体系进行一体化建构。在宏观层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标由保护经营者扩展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公共利益的三元叠加,却非割裂三者分别保护,而是通过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不受扭曲,不损害具体经营者利益而整体扰乱市场秩序或单纯损害消费者的行为不应纳入调整范畴;在中观层面,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应由基于道德伦理的经验主义标准向维护市场竞争的功能主义标准转型;在微观层面,适应市场竞争保护需求,需增加规定故意阻碍竞争对手、妨碍消费者决定自由两类禁止行为类型,实现线上线下行为一体化规制,删除互联网专条。



商业秘密行政法保护的法理逻辑与制度构造


孟星宇在《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撰文指出,商业秘密的行政法保护事关商业秘密全链条保护战略的实现。行政法规则的介入虽不具有主动性,但已改变商业秘密的单一私权保护体系与制度结构。行政权下的保密附随义务与政府信息公开豁免制度形成了新的商业秘密规则适用关系,并调整了商业秘密的识别逻辑。行政法保护下的主动且前置的商业秘密识别逻辑应替代单一私权保护下商业秘密被动且后置的识别逻辑。行政职权扩张下的公法理念应融入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系中,商业秘密权利确认的转向、“秘密性”与时限认定,以及公共利益衡量的限缩应作为理论变更的落脚点。立法中应以商业秘密作为保护规则设计的核心,探索“统一立法”的结构调整,优化公私法兼容的保护机制与识别规则,以期实现商业秘密的全链条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2025年1期

责任编辑:吉利

编辑:梁艳超

审读:蔡莹


咨询邮箱:

[email protected]

投稿网站:

https://zscq.cbpt.cnki.net/EditorHN/index.aspx?t=1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推荐文章
独立鱼电影  ·  豆瓣9.4,谁说中国没有优秀的综艺节目
8 年前
考研英语时事阅读  ·  【核心词汇】DAY 51
8 年前
梅特涅的信徒  ·  文明的艾滋病:“白左”病毒
7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