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符合《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三个及以上),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申请办理《生育证》。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我省对婚假和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的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增加的假期。同时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吗?
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49周岁以内)而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向所在的街道或者乡镇计生办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享受优待。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仍在施行的“老人老办法”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