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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运城市夏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黄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认罪认罚案

智慧检务助手  · 公众号  ·  · 2021-02-01 19:00

正文

运城市夏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黄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认罪认罚案



图片源于网络


1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  合同诈骗 羁押必要性审查


2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均为从事手机生意的个体工商户主,双方进行手机配件交易约7年。2018年10月9日,黄某某与张某某通过微信达成约定:黄某某以340元每部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750部苹果5S手机,要求是能开机,能进系统,外观无所谓,总价255000元。约定达成后,黄某某谎称能找到货,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向张某某发送一张几百部苹果手机堆在一起的假照片要求张交付定金50000元。在张某某支付完定金后,黄某某在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可以发货,要求张支付剩余的205000元货款。黄某某收到全部货款后,便编造各种理由一直推脱,据不发货,且未向张某某说明真实情况。之后,黄某某拒不与张某某见面,谎称自己在缅甸,货款全部用于境外赌博,对张的电话拒不接听。案发后,黄某某从未联系过张某某,也未向其归还任何货款,期间,黄给张发了一万元的手机屏幕。


2018年10月14日,黄某某又以同样的手段与被害人陈某通过微信达成约定:陈某以每部1200元的价格购买苹果6S手机50台,以每部1700元的价格购买苹果6S手机32台;以每部5200元的价格购买苹果X手机2台;以每部5600元的价格购买苹果X256手机2台;以及各种配件共计人民币138880元。达成约定后,陈某便向黄某某转账138880元,黄某某收到货款后,给陈某发了2880元的手机配件,后编造各种理由一直推脱,拒不发货,后携款逃匿。


案发后,黄某某亲属偿还张某某损失36.5万元、赔偿陈某货款12万元,张某某、陈某对黄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3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黄某某合同诈骗一案由被害人张某某向夏县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书面提交与黄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转账回单等证据,要求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夏县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3月20日向夏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22日立案侦查,对黄某某上网追逃。2019年3月29日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5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夏县检察院对黄某某告知《认罪认罚告知书》,黄表示认罪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同年6月10日,黄某某家属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提交了被害人的谅解书、社区证明等材料,夏县检察院对黄某某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19年6月12日对黄某某决定取保候审,6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于2019年6月19日向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8月19日,夏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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