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均为从事手机生意的个体工商户主,双方进行手机配件交易约7年。2018年10月9日,黄某某与张某某通过微信达成约定:黄某某以340元每部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750部苹果5S手机,要求是能开机,能进系统,外观无所谓,总价255000元。约定达成后,黄某某谎称能找到货,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向张某某发送一张几百部苹果手机堆在一起的假照片要求张交付定金50000元。在张某某支付完定金后,黄某某在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可以发货,要求张支付剩余的205000元货款。黄某某收到全部货款后,便编造各种理由一直推脱,据不发货,且未向张某某说明真实情况。之后,黄某某拒不与张某某见面,谎称自己在缅甸,货款全部用于境外赌博,对张的电话拒不接听。案发后,黄某某从未联系过张某某,也未向其归还任何货款,期间,黄给张发了一万元的手机屏幕。
2018年10月14日,黄某某又以同样的手段与被害人陈某通过微信达成约定:陈某以每部1200元的价格购买苹果6S手机50台,以每部1700元的价格购买苹果6S手机32台;以每部5200元的价格购买苹果X手机2台;以每部5600元的价格购买苹果X256手机2台;以及各种配件共计人民币138880元。达成约定后,陈某便向黄某某转账138880元,黄某某收到货款后,给陈某发了2880元的手机配件,后编造各种理由一直推脱,拒不发货,后携款逃匿。
案发后,黄某某亲属偿还张某某损失36.5万元、赔偿陈某货款12万元,张某某、陈某对黄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