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PO君
财务总监风险大,上市前有风险,上市后更有风险!
近期,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恒顺众昇”)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当时年薪仅
16
万的财务总监惨遭罚款
20
万,还被
5
年证券市场禁入。
根据相关公告,恒顺众昇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
2014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5
年
4
月
21
日,恒顺众昇股东新余清源环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清源)、贾全臣、贾晓钰、戴一鸣发生所持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交易,恒顺众昇未及时披露,
直到我会调查询问,才于
2015
年
6
月
8
日进行了披露。
二、恒顺众昇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发布《关于对外投资印尼工业园项目的公告》,于
2014
年
2
月
18
日发布《关于印尼苏拉威西镍铁工业园项目一期建设启动的公告》 《印尼苏拉威西镍铁工业园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称工业园最终选址基本确定。
对于工业园用地的地质情况,恒顺众昇委托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电力)进行勘察。2014 年
12
月
5
日,四川电力表示场地的地质条件不适宜建电厂。
恒顺众昇投资建设印尼工业园项目,
属于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恒顺众昇 2014 年
9
月
23
日发布公告,称与
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
(以下简称
ASI
)签订《特种冶炼设备成套合同》;
2014
年
11
月
29
日发布公告,称与
ASI
签订《高炉项目二期工程特种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成套采购合同》。
恒顺众昇 2015 年
4
月
7
日发布公告,称与
PT. Pacific Metalurgi Indo Smelter
(以下简称
PMIS
)签订《高炉项目一期特种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成套合同》;
2015
年
6
月
20
日发布公告,称与
PMIS
签订《高炉项目二期特种冶炼设备及余热电站设备成套合同》。
ASI
和
PMIS
与恒顺众昇存在关联关系,但恒顺众昇在上述公告及相应定期报告中,未披露其与
ASI
和
PMIS
存在关联关系。
四、恒顺众昇
2014
年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
ASI
、
PT Metal Smeltindo Selaras
(以下简称
MMS
)的收入,合计提前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