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节选自《开放时代》2017年第3期。
图片来源:新华网。请点击
左下角“阅读原文”。】
【内容提要】
本文基于2015年五省市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调查数据,分析独生子女家庭亲子代际功能关系状态和特征。研究显示,亲代在子代教育中的义务和责任增大,亲代特别是独子父母仍承担着子代的婚房提供和购置之责。多数子代对老年亲代的赡养义务成为形式,照料义务履行有限。家系传承上,有女亲代多认可外孙子女从父姓惯习。交换关系上,亲代付出更多,子代是受益方。情感关系上,独生子女,特别是独女,通过调整过年安排尽可能兼顾双方父母所需。同地居住亲子多能经常见面,异地居住亲子见面受到地域分割限制。财产继承关系上,多数亲代希望房产由子女继承,选择以房养老比例不高。独生子女父母有较强的独立生活意愿,年老后并不把子女照料作为主要选项,独女父母有较高的机构养老意愿。这一群体对机构养老可能有较高需求,政府应予重视,及早谋划应对方案。
【关键词】
第一代独生子女 代际功能关系 城市
家庭代际关系是一种功能关系,它包括多方面的内容。代际关系的具体功能往往随社会发展而产生变化。社会不同发展阶段,代际功能关系虽然总体上得到维系,但也应看到一些功能会发生强弱变动。在中国社会的大部分时期,代际功能关系的履行往往与子女数量和性别存在密切关联。20世纪80年代初期政府在广大城市地区推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政策,持续至2015年年底,由此形成数量庞大的独生子女家庭。那么,这类家庭的代际功能关系表现和特征是什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客观而言,目前第一代独生子女已长大成人,亲子彼此间的主要功能关系也已形成,这为观察和研究其功能关系状态和特征提供了可能。本文将以2015年的调查数据为基础,试图比较全面地分析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亲子代际功能关系,探寻维系和建立现代代际关系的途径。
一、基本说明
(一)概念解释
1. 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界定
在我看来,第一代独生子女实际是“家系”之“代”(借用家庭成员所形成的亲子不同代际)和“社群”之“代”(宏观上的同批人)的混称。既然将其视为一代人,他们应该是年龄相近、所生活的时代和社会环境相似、行为趋向有较多共性的一批人。因而,要将这一代人的范围弄清楚,首先应确定其上下边界。
可以说,第一代独生子女指独生子女政策最初实行时出生,并得到政府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认可(颁发了独生子女证)的一代人。若结合当时的社会实际,这一定义则有不完整之处。一些夫妇在1980年之前生育了一个子女,至1980年被限制生育二胎,他们所生子女也属于独生子女(从政府机构领了独生子女证),应被列入第一代独生子女群体之中。但也需注意,由1980年向前上溯的时间不宜过长,否则会使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群体特征模糊。另外,我们还应明确第一代独生子女范围的下限。
这里我们以1980年为基点,由此向前后延展,将1975—1985年十年中所出生,且其父母已从政府有关管理机构申领了独生子女证者视为标准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群体。
2. 代际功能关系的内容
我将中国家庭代际功能关系归纳为五种:义务关系、责任关系、权利关系、交换关系和亲情关系。我们进一步看一下这些功能主体及其差异(见表1)。
表1中的五种代际功能关系是我基于传统、现代制度(法律和民间惯习等)以及民众的行为所作概括,由此形成了一个亲子代际功能关系体系。其中义务关系和权利关系受到法律制约;责任关系多受惯习维护,法律对其也有一定约束;交换关系以亲子之间经济、日常生活等需求方面的互助为表现形式;亲情关系以彼此关爱、探视等为特征,多数时期较少受外部制度的影响,很大程度上是义务、责任内化后的结果。我认为,这五种关系是中国家庭代际功能关系的基本内容。那么在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中,这些功能形式的代际关系是依然得到保持,还是有所变化?若有变化,是向增强方面转化,还是具有被弱化的趋向?这些只有通过实际调查,才能得出结论。
在家庭代际关系的研究中,费孝通概括了中外两种代际关系模式,一是中国的反馈模式,一是西方社会的接力模式。反馈模式为子代通过赡养亲代回馈亲代的抚育之劳:甲代抚育乙代,乙代赡养甲代,乙代抚育丙代,丙代又赡养乙代。这是下一代对上一代都要反馈的模式。接力模式为亲代抚育子代,子代抚育孙辈,只有亲代向下抚育子代,而没有子代向上回报亲代。在我们看来,中国的代际关系是具有综合功能和多种意义的关系,用一种亲子行为关系进行概括是不够的。
另外一点需要注意,独生子女家庭只有单性别子女,中国传统的代际功能关系履行具有很强的性别差异特征。例如,子女到了婚娶年龄,亲代的责任是为儿子娶妻,将女儿嫁出,子女婚事操办方式有别,花费有多少之分。一般来说,娶媳之家花费明显高于嫁女之家(当然也有高妆奁惯习流行地区)。子代所尽赡养、照料老年亲代义务也多由儿子承担,至于家系传承、丧葬操办和祭祀活动更是男系之下的儿子之责。同样,亲代财产也主要由儿子继承。独生子女家庭,“亲子家庭”代际功能关系不存在“脱节”问题,那么“亲女家庭”代际关系有哪些表现?与亲子相比共性和差异是什么?虽然法律上亲子、亲女代际功能关系已无差异,实际生活中两者是依然受到传统和惯习约束,还是遵照现行法律,或者兼而有之,这也需要借助调查数据来回答。
(二)既有研究
就目前来看,当代家庭代际关系的研究逐渐受到重视,而专门针对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代际功能关系的分析也有一些。
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为人们所关注,属于代际功能关系中赡养义务的内容。由于只有一个儿子或女儿,人力短缺,其父母的老年赡养为人们所忧虑。风笑天认为独生子女父母应该转变赡养观念,即在养老模式转变的现实面前,改变对子女赡养的依靠与期望的传统观念,变“依赖养老”为“独立养老”,变“依靠子女”为“依靠自己”。那么,独生子女父母是否还保持着对子女的赡养观念?程度如何?风笑天的研究非实证分析,没有回答这个问题。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代际关系的独特性问题,本人认为,城市独生子女家庭子代已无与亲代之间建立和维持功能关系的替代之人,独女也成为所有子代功能的唯一承担者。若社会养老保障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其赡养义务不会增大,就如目前城市享受退休金的老年人多数不需子女赡养一样,但独生子女父母进入高龄时子代的照料义务有增大可能,而且一些责任也有履行困难。
在情感关系方面,宋健、范文婷基于2009年北京、保定、黄石和西安的一项针对20—34岁无同胞兄弟姐妹的独生子女调查数据所作分析发现,相对于非独生子女,城市独生子女与父母的代际情感交流更密切,但交流方式与强度受到居住距离和流动特征的影响;就业、婚育事件虽会降低子女与父母同住的可能性,但也会增加见面和通讯频率。父母的资源和需求等特征对代际情感交流有显著影响。这是以子女为调查对象所得出的认识,若有亲代视角,则会更客观一些。
在经济关系方面,蒋晓平注意到城市从业青年中所存在的隐性“啃老”行为,将其称为逆向代际关系。子女虽就业却无法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因而接受父辈提供的各种补贴。家庭代际关系不是子辈对父辈的赡养支持,而是父辈对子辈、孙辈的持续投入与支出。这一研究虽未明言分析对象为独生子女,但目前城市家庭青年子代的主体无疑是独生子女。一般来说,对子代的“啃老”行为,人们多持贬抑态度,但钟晓慧、何式凝对此有不同看法。他们通过对2010—2011年广州22个家庭作深度访谈所获资料研究发现,父母不认为自己是“被啃”的受害者;相反,他们是购房的主动发起者或积极参与者。在他们看来,父母的行为是为了与成年子女建立协商式亲密关系。这种关系涉及金钱、感情和集体决策三种要素,与西方强调倾诉和表达的“纯粹关系”不同。同时反映了在中国个体化进程中,这一代父母既获得自由,又感知到风险。他们积极构建新的家庭关系,是一种重新嵌入社会的努力。这一研究对当代城市代际关系认识具有独到之处。他们实际上强调亲子之间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亲代为子代“付出”并未带来家庭整体利益的损失。不过,这似乎又与人们对“啃老”认识的基本出发点不同,并且混淆了代际义务、责任、权利、情感等功能,对子女与其配偶所组成家庭或家户的独立性缺少考虑。另外,钟晓慧、何式凝的研究试图以有限的案例来揭示宏大的问题,有待进行更多调查加以论证。
目前独生子女家庭代际关系问题尽管在学界内外常被提及,但就国内已有相关文献看,在研究层面它却显得比较薄弱,表现为有感而发的定性认识占据主导地位,规范性的实证分析较少。即使有基于调查数据的分析,但样本较小,说明意义不足。性别视角缺乏,未将亲子、亲女代际关系特征揭示出来。另外,深入的、具有理论支撑的阐述不多,分析内容显得混乱。
(三)调查数据
为比较全面地认识城市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亲子代际关系,2015年我们组织了一项专项调查。我们采用标准组群抽样方法(Probability Proportion to Size, PPS),选定重庆、湖北、山东、甘肃和黑龙江五省市作为实施调查的省级单位。在省级单位内,仍采用PPS法,各抽取包括省会在内的三个城市的六个区形成区方案。在抽中区依据其下辖所有社区家庭户数和人口数,通过随机方法抽取五个社区,每个社区随机调查21户,每个省级单位不低于630户。2015年6—7月实施调查,以独生子女父母为受访对象。访谈员共入户填写问卷3150份,最终获得有效问卷3093份。需要说明的是,本项调查样本中第一代独生子女年龄范围较前面所说标准年龄范围稍微放宽,为1973年至1987年出生的独生子女。
二、独生子女家庭代际义务和责任关系
按照我们对代际义务关系的定义,亲代的义务主要是养育子女,包括为子女提供受教育条件;子代则为赡养和照料父母,主要是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父母予以赡养和照料。代际责任关系指,亲代主要为子女完婚提供物质条件,子代则承担家系传承等多项使命。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尚处于中年或低龄老年阶段,加之随着社会转型,代际义务和责任关系也在发生变化。这里我们择要考察。
(一)亲代对独生子女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履行
从家庭角度看,亲代对子代的教育投入近代之前甚至20世纪80年代之前都是责任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即不具有外部强制性,多为父母根据家庭经济条件、子女学习能力和家庭所在地学校设置状况来决定子女接受教育的程度和年限。不过,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政府加大了对小学和中学建设的投入,小学、初中在城市得到普及,加之企业等用人单位招工有年龄限制,多数父母会让子女读完初中甚至高中,个别学习优异的子女还有上大学的机会。1986年中国第一部《义务教育法》制定出来,其中第2条为: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第11条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意味着高中以上的教育仍非义务教育,父母更多地将其视为自己对子女应尽的一项责任。从独生子女的出生年份和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时间可见,对其父母来说,为子代提供受教育机会和条件是义务和责任的混合行为,当然有阶段之分,即小学、初中阶段为对义务的履行,高中及以上阶段则是为责任而付出。那么,在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亲代是如何履行这一义务和责任的呢?我们通过子代的受教育水平来认识,同时为进行比较,将亲代受教育水平一并列出(见表2)。
亲代求学多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甚至说以70年代之前为主。从表2可见,80%以上的亲代接受了初中及以上的教育,达到了后来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标准。另一方面应看到,当时不仅大学,大专招生人数也很有限,能进一步深造者是少数,被调查的亲代获得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刚过10%。总体看,亲代受教育时期竞争性教育尚未形成,对多数人来说,初中毕业即有参加工作的机会,高中毕业已属最高学历。当时,政府在中专及以上学校实行免学费和给予助学金的制度,不仅不需要父母出钱,而且多数人可获得助学金。所以,独生子女父母受教育阶段其父母的直接花费并不多(学费很低,课外辅导很少或无必要)。
而子代多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前后,接受小学教育的时间应在80年代中后期,初中、高中则在90年代初期和中期度过,上大学的时间以90年代中后期和2000年后居多。与亲代受教育环境的一个重要差异是,子代赶上了大专以上学校扩大招生这一教育变革,故有更多机会接受高等教育。与此同时,大中专教育免学费制度废止,父母为子女的教育投入(学费、生活费等)增大。父母的另一项教育支出为大中专教育,特别是大学实行严格的考试录取制度,更多的父母不仅希望子女考上大学,而且将进入名校作为目标。子女在大学录取考试中的竞争力与其在小学、中学阶段的教育质量关联密切,由此在家长中衍生出择校之举以及对课外补习不惜投入。这很大程度建立在父母加大对子女教育的经济投入基础上,成为不少家庭的重负。本次调查中子女获得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占62.08%,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占38 .85%,这是亲代难以比拟的。值得注意的是,子、女中大专及以上学历比例分别为58.10%和67.29%,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分别为35.38%和43.39%。独女中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比例均高于独子,这与人们的经验认识是一致的。这既是女孩学习更加努力的结果,也说明独女家庭的亲代在教育上没有减少投入,甚至更为重视(因女性就业压力更大)。
我们在问卷中设计了亲代对子代不同受教育阶段的经济压力感受的问项(见表3)。
表3显示,子女无论是初中毕业还是获得大学本科学历,亲代中有经济压力者居多。进一步看,对不同受教育程度的子女,亲代以子女获得最高学历阶段压力最大,多在50%上下。比如,对高中学历的子女,亲代认为其上高中期间经济压力最大者所占比例为58.23%;对大学学历的子女,亲代认为其上大学时经济压力最大者占55.73%。一个例外是,子女为研究生学历者,亲代以无经济压力者比例最高,占35.88%。亲代经济压力最大的阶段并非子女读研究生时,而是读本科时,占37.06%,这或许因为研究生阶段有奖学金等补助,直接减轻了家庭经济压力。
那么,子代在不同受教育阶段是否有勤工俭学经历?我们认为,子代有无勤工俭学经历并不能完全说明父母收入水平的高低之别,也不能说明父母供给子女上学的能力大小之别。城市独生子女在中专、大专或大学阶段参加勤工俭学活动主要并非为了减轻父母的压力(绝大多数独生子女父母一般并不指望子女通过勤工俭学来减少这项支出),更多的情形是弥补额外开销的不足(也有子女将勤工俭学作为接触社会的途径)。我们认为,在中国现阶段,家庭经济条件相对优越的独生子女参与勤工俭学的比例肯定比条件差者低。这里,我们观察一下中专及以上不同学历的独生子女勤工俭学的情况(见表4)。
根据表4,独子、独女在中专及以上受教育阶段70%以上无勤工俭学经历。分子女性别看,无勤工俭学经历的独子稍高于独女。可见,独生子女在中专、大专、本科受教育阶段以父母提供所有学费、生活费用为主。虽然大学本科阶段子女有勤工俭学经历者超过30%,但需指出,子女勤工俭学多为获得零用钱,父母所提供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往往并未因此减少。我们可以说,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为子女的教育花费超过以往任何时期。少数考上研究生的独生子女,勤工俭学比例提高,这是因为研究生阶段课程减少,他们具有参加勤工俭学活动的时间条件;另外,他们参与导师课题研究机会增多,藉此获得劳务收入。正如前面所言,因高校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比例增大,父母对其教育花费的直接投入相应减少,经济压力得以减轻。
多数父母对子代有较高的教育期望,独生子女父母尤其如此,即希望子女获得更高的学历,以便将来在就业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我们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期望目标表明他们有为子女提供这方面经济支持或进行相关教育投资的心理准备。下面看一下独生子女父母对子女的期望教育水平(见表5)。
根据表5,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中亲代对子代有较高的学历期望,读到大学成为基本目标,本科及以上占73.64%。子代实际学历中,本科及以上占38.85%,亲代的满足率为52.76%,亦即近50%的亲代对子代所期望的学历目标没有实现。进一步看,亲代希望子女接受硕士及以上研究生教育者占24.89%,而子女实际只有5.53%,满足率为22.22%。父母对独生子女的教育期望目标表明,为了子女有更好的发展,他们愿意为子女求学在财力上付出更多。
总之,五省市调查数据表明,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为使子女接受更好的教育、获得更高的学历付出了更多的精力,并在经济上给予了最大的支持,这是亲代对子代教育义务和责任履行程度提高的重要表现;并且,独子亲代和独女亲代对子女的教育义务和责任重视程度没有区别。
(二)子女婚事操办责任的履行
就中国多数地区的惯习而言,为子女完婚是亲代的一个重要责任。这个责任实际贯穿于子女婚姻的全过程,从提亲到所需物质的备办。不过,民国以后,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法律赋予了男女婚姻自主的权利,尤其表现在自主择偶上。应该说,城市子女的这一权利基本得到落实。就当代而言,多数父母依然需履行为子女婚配提供物质条件的责任——准备住房及相关生活用品。然而,随着子女结婚年龄推迟,多在就业以后结婚,有收入的子女也会参与自己的婚事准备。城市第一代独生子女结婚时,父母是否仍是子女婚事所需物质条件的主要提供者?有何变化和特征?
1. 从子代婚前收入掌管看亲代责任大小
传统时代,父母是子女婚事所需物质条件的提供者,责无旁贷,男方父母需为儿子准备住房,女方父母则要为女儿准备妆奁等。近代之前,不同形式的个体家庭经济占主导地位,家庭成员特别是亲子收支一体;子代,特别是儿子婚前出外经商或做工,应将所得收入的主要部分定期交给父母掌管,统一安排使用,所以亲代为子女操办婚事的花费中有子代自己的贡献。不过,若子女在十五六岁的年龄早婚,其贡献是有限的,主要靠父母积累资财来完成。在当代城市,社会就业成为普遍形式,子女自己支配工资收入的情形增多,甚至成为普遍行为。这里我们看一下独生子女的婚前收入如何支配(见表6)。
表6显示,婚前有收入的独生子女,70%以上并不将收入交给父母,完全由自己支配。分性别看,独子将一半以上的收入交给父母的比例高于独女,但两者相差不到5个百分点;独女完全自己支配收入的比例稍高于独子。总体看,当独生子女就业后,其所得收入以全部自己支配为主,儿子中约有五分之一将多数收入交给父母,女儿中则只有15%。
那么,这种支配方式在不同受教育程度子代中有无区别?
表7显示,不同受教育程度子女中,婚前收入全部自己支配均是多数。研究生学历的子女完全自我支配收入的比例最高,把收入交给父母的比例最低。大专和大学本科学历者相当,均高于中专/职高学历及以下者。相对来看,中专/职高学历以下者将收入中的一部分交给父母的比例较高,这或许和他们婚前与父母共同生活比例相对较高有关。
总之,已婚独生子女婚前收入以完全自己支配为主,而将部分收入交给父母属少数。这意味着若其婚事操办费用仍以亲代付出为主的话,子代虽在婚前就业,其对自己婚事花费的经济贡献是有限的。当然,这只是一个认识视角。若子代将未交予父母的工资和其他收入积攒下来,并用于自己的婚事所需则另当别论。这一点,或许能从子女结婚住房购买中体现出来。
2. 从独生子女婚房提供看亲代的责任
一般而言,为准备结婚的子女提供住房是亲代的主要责任。而在当代城市,比较普遍的做法有两种,一是与一方父母同住(其中与男方父母共同生活为主),不必购置新房;一是独立居住,这种做法有逐渐增多的趋向。本调查中的第一代独生子女刚结婚时居住方式有何种表现?
总体而言,近50%的子代结婚时单独居住,其次为住男方父母家,再次为住女方父母家。住男方或女方父母家则是亲代基于现有居住条件为子女提供婚房,这对亲代来说操办子女婚事的直接经济压力要小一些。分性别看,独女婚后单独居住比例达到56.43%,高出独子12.9个百分点(见表8)。
根据本项调查,不同时间结婚的独生子女居住方式有差异。2010年以后结婚的独生子女单独居住比例为52.60%,2004年之前为42.92%,相差约10个百分点。2010年以后已婚独女刚结婚时单独居住比例为60.57%。
那么,刚结婚时单独居住子女的住房以购买商品房为主,还是其他形式?弄清这一点,有助于认识子代婚事操办的经济压力大小。
表9显示,无论独子还是独女,刚结婚时单独居住者的住房75%以上为商品房。
那么,在商品房购置中亲代、子代的贡献怎样?子代是否承担了更多?请看表10。
独子所住商品房由男方父母和男方父母为主购买比例为74.25%,可见独子结婚住房由男方父母置办的惯习依然保持。另外,独子结婚住房由女方父母和女方父母为主购买比例为3.03%(这种情形应与独子同其父母异地居住有关),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占7.79%。以上亲代出资合计为85.07%。也应看到,独子独居住房完全由子代一人或夫妇共同购买的做法出现,本项调查中的独子婚姻类别中由独子本人、独女本人和子女双方出资合计为14.94%。
独女结婚独住之商品房由男方父母和男方父母为主购买占55.06%,男方父母为购房主体;女方父母和女方父母为主购买占7.84%,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占15.26%。独女结婚所购商品房由亲代出资合计为78.16%。由独子本人、独女本人和子女双方出资合计为21.86%,比独子高6.92个百分点,这与独女所择配偶的经济实力相对较高有关。
综合以上,独子独女结婚新房购置均有一定比例为子女本人,特别是独子和子女双方出资。客观上,一些在较好企业、事业单位谋得职位且有较高收入的独生子女是有这个能力的(如通过贷款购房,先付首付,分期偿还贷款)。总体而言,亲代仍是子女结婚新房购买的主要出资者,可见独生子女家庭的亲代仍在很大程度上承担着这项责任,特别是独子父母仍是儿子结婚所需商品房的主要购置者。当然,新的变化也在发生,特别是子女本人、女方父母在子代结婚住房购置中的参与作用体现了出来。
我们上面主要通过独生子女刚结婚时单独居住的住房来源来认识亲代、子代在住房购置中的贡献,特别是亲代在子女婚事操办中所承担的责任。我们认为,子代结婚时亲代实际购房比例更高,如一些父母为子女结婚购置了商品房,但完婚时尚未交付,子女仍与父母一方同住;或者父母与已婚子女同住而事先已购置了面积较大的新房,这些都没有在子女婚配购房的问项中体现出来。
那么,为子女办婚事是否给亲代带来经济压力?根据本项调查,独子父母中有压力者占48.31%,独女父母中有压力者占28.46%。这也与当代男女婚嫁主导形式仍受惯习制约的现实有关,男方父母是婚娶相关事宜的主要操办者,在住房提供上尚具有刚性。进一步看,独子、独女父母的压力构成既有相似之处,也有相互对应的特征。买房压力被双方父母排在第一位,独子父母为55.16%,独女父母为53.87%;排在第二位的压力,独子父母为婚礼花费,占18.83%,独女父母为嫁妆,占15.79%;排在第三位的压力,独子父母为彩礼,占14.2%,独女父母为婚礼花费,占14.55%。不过,因子女办婚事而借钱的比例并不高,独子、独女亲代为子女婚事而借钱者分别为26.63%和6.51%。这表明一些家庭亲代为子女办婚事虽有压力,但在自己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总之,在独生子女家庭,多数亲代,特别是男方父母仍是子代婚房的提供者,它表明亲代的这一责任整体上并没有实质性减轻。同时也应看到,20%的独女婚后和自己的父母同住,这意味着女方父母也成为已婚女儿居住条件的提供者,并且独住女儿的婚房以其父母为主要出资人的比例占7.84%。另外,独生子女夫妇本人也参与了婚房购置,在独子样本中占14.94%,在独女样本中占21.86%。这具有缓解亲代经济压力的作用,不过目前仅为少部分子代的做法。
(三)子女的义务和责任表现
代际关系中子代对亲代的义务和责任主要体现为赡养和照料老年父母,特别是对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承担照料之责。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之前是刚性的。法律强调子女对老年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并不考虑父母是否享有社会养老保障。在社会实际生活中,有退休金的父母并不需要子女提供赡养费用,因而子女的这项义务由刚性变为弹性,甚至成为一种形式。那么,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养老保险的比例如何?另外,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就整体来看尚未年老,只有一部分处于低龄老年阶段,一般来说,他们对子代照料多无需求。实际情形怎样?
1. 独生子女父母的“自我赡养”能力及子代赡养义务
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期多在计划经济时代参加工作,以体制内单位为主。根据本项调查,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前或目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工作比例占67.48%,集体企业占 13.49%。这两类都属于正规就业,所占比例为80.97%,个体等非正规就业者占9.57%(其中一些个体就业者是从正规单位下岗者),无业者占9.47%。75.45%的受访亲代已退休,12.67%在职,11.89%无工作。一些人因企业转制、改制、兼并重组而下岗、离岗,有的还实现了再就业。其中多数人达到退休年龄后享有退休金等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有较强的“自我赡养”能力。
表11显示,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中60岁及以上的亲代以退休金、养老金为生活来源者超过90%;只有个别人依赖家人供养,而这里的家人主要不是子女,是配偶。可见,赡养亲代这项“刚性”义务在多数家庭已被社会保障制度替代了,或者成为子代的一种“形式”义务。
根据本项调查,60岁及以上的父母中无退休金、养老金者不到10%,大多原无正式工作单位,后来也未参保(如职工原在农村的配偶,后来随迁进城,但并未得到正式就业机会等)。那么,在日常生活中他们是否得到子代更多经济支持?我们比较一下60岁及以上有退休金和无退休金亲代调查时点前一年从子代所获钱物状况(见表12)。
依据表12, 60岁及以上受访亲代不管有没有养老保险,调查时点前一年从子代所获钱物状况并无明显差异,无养老保险亲代并未从子代得到更多钱物,相反子代不予钱物和经常给钱物的比例都稍低于有养老保险的亲代。这更证明了我们前面的推测,那些无养老保险的父亲或母亲,更多地是从配偶处获得生活费用,而非靠子代提供规范性经济支持。
可见,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子代对亲代的赡养义务,在实际生活中基本上已由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替代其履行了,或者说其义务实际上被免除了。
2. 子代对亲代的生活照顾
正如上面所言,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多数尚未年老,已过六旬者则以低龄老年人为主。我们在问卷中设计了受访父母对健康状况的自评指标。在60岁及以上亲代中,认为自己健康状况为“很好”和“较好”者占49.86%,“一般”者占29.91%,“不太好”者占19.24%,“很不好”者仅占0.98%。在我们看来,健康状况在“一般”以上者应属于能完全自理,这三项共占79.77%;“不太好”者多有高血压等慢性病,但生活自理没有问题;“很不好”者则有多种疾病,不过也非卧床不起,并未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这意味着,总体上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目前处于自理能力较强的时期,其中多数人没有对子女等亲属的照料需求形成依赖。那么,子代对不同健康状况亲代所做家务有无区别?这里我们主要看一下不同身体状况的60岁及以上亲代从子代所获家务帮助的情况(见表13)。
根据表13,60岁及以上亲代自评健康状况“很不好”的样本较小,说明意义不大。健康状况“不太好”的亲代并没有从子代获得更多家务帮助,或者说他们所获子女在做家务方面的帮助处于平均水平,子代没有付出更多。
已婚子代与亲代的居住方式是否与亲代健康状况有关?一般而言,在以家庭成员照料为主的时期,健康状况较差者与子女同住比例较高。
依据表14,健康状况“不太好”的亲代与已婚子代同住比例并不比健康状况“很好”的亲代高。对子代来说,通过与亲代共同生活使身体不太好者获得更多照顾在本次调查中并未表现出来。
那么,亲代随着年龄增大,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特别是真正年老之后是否会期望通过与子女同住来获得照料?我们在问卷中设计有亲代生活不能自理时居住方式选择的问项,这有助于认识亲代完全进入老年阶段、自理能力降低后对子代照料的依赖状况(见表15)。
独子父母中,希望与子女同住获得照料者所占比例与入住养老院的基本持平,均超过40%,但没有哪一种类型成为多数人的愿望。第三类为希望居家养老但独立居住,包含两种情形:一是独住,一是独住并雇人照料,两项合计占19.13%。它表明,当晚年生活不能自理时与儿子同住养老已非多数有子亲代的选择,依托养老机构和独住雇人照料成为重要选项。
独女父母中,生活不能自理时选择住养老院的比例最大,为45.36%;超过三分之一(35.02%)希望与女儿同住;选择居家但不与子女同住(包括独住和独住并雇人照料)者占19.62%。独女父母与已婚女儿同住本来就比独子父母与儿子同住比例低,本项调查中二者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分别为46.34%和28.35%,因而在生活不能自理之后有女父母依托子女居住养老的比例不会高于有子父母。
从表15中我们看到一种现象,65岁及以上已进入老年的亲代选择与子女同住比例最低,其中有儿子的亲代独住意愿提高,有女儿的亲代入住养老院比例进一步上升。这或许因为已经进入老年的亲代,对养老和居住方式的考虑更为现实,对与子代同住可能存在的问题考虑得更多,如两代人之间生活习惯有差异,或者子女工作忙,实际照料能力有限,因而他们对未来养老方式的选择更为理性,以致更加偏向机构养老或独立居住。
3. 从孙辈姓氏看独生子女父母对子代的家系传承责任的重视程度
应该说,在中国当代城市,追求男嗣、通过生育男孩将男系传承链条延续下去的传统观念已经比较淡薄,即使一部分亲代来自农村,在观念上有所保留,但独生子女生育控制政策之下此种愿望和行为受到抑制。那么,就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来说,男系传承的观念和行为究竟有哪些表现呢?我们在调查问卷中设计了一个问项,即受访亲代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姓氏的偏好,以此间接认识城市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对家系传承符号是否看重。
表16显示,无论有子、有女父母对孙辈子女的姓氏选择均以随父姓为主,这很大程度上是对惯习的遵守,并非歧视女性意识的延续。这种惯习实际已经成为一种文化现象。
有女父母与有子父母意愿上的最大差异是前者希望随母姓的比例高一些,但有这种意愿者占比只有3%,并未对随父姓的主流观念形成冲击。那么,若子代生育两个孙辈子女,两类人群又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根据表17,若有两个孙辈子女,姓氏选择仍以随父姓为主。需要注意之处为,有女父母在有两个孙辈子女时选择孙辈子女随母姓的比例较只有一个孙辈子女的比例更低,而选择一个随父姓一个随母姓者增多,接近10%;并且有子父母中也有超过5%的受访者认可一个随父姓一个随母姓。
那么,孙辈子女实际姓氏如何?调查样本中,只有一个孙辈子女者占91.69%,有两个孙辈子女者占8.31%(其中一个样本有三个孙辈子女)。
表18显示,只有一个孙辈子女者,实际随父姓比例比意愿更高。对照“意愿”和“实际”数据,我们发现,那些在“意愿”中持无所谓态度者,其孙辈子女的实际姓氏多从父姓。可见一旦姓氏选择进入“落实”状态,遵从惯习的倾向就会表现出来。有两个孙辈子女的样本中,随父姓占多数,但也应注意到有子有女样本中的差异。有子父母,两个孙辈子女随父姓比例超过96%,高于意愿随父姓比例;有女样本中,一个随父姓一个随母姓比例超过10%(11.49%),表明一些独女家庭通过孙辈子女实现了有姓氏“传人”的愿望。
总的来看,在孙辈子女的姓氏选择上,无论愿望还是实际,也无论有子还是有女父母,对从父姓惯习的遵循是主流。当然,当实际有两个孙辈子女时,有女家庭中超过10%的亲代实现了有姓氏传人的愿望。
综合以上,在亲子义务和责任功能关系上,亲代方面为子代教育进行投入的义务和责任在增强;亲代为子女完婚的责任依然保持,特别是有子父母为儿子购置婚房的比例在提高,可见亲代的这项责任在增强。同时新的现象表现为一些有女亲代也参与了女儿新房购置,并且约20%的子女本人成为购房承担者。由于90%以上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养老保险,子代提供生活费用赡养亲代的义务在不少家庭“软化”为一种形式。由于多数亲代生活尚能自理,子代的照料义务并未表现出来。一些健康状况不太好的亲代并未从子代那里获得更多照料。传统时代为人重视的家系传承功能意愿和行为已经大大弱化,亲代对孙辈姓氏的延续意愿即有所反映,这与中国社会城市化推进之下,孕育于乡土社会的宗族和后嗣观念的弱化有直接关系。可见,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亲子代际功能关系呈现出亲代依然保持并在一些方面有所强化,而子代则有全面弱化的特征。
三、 亲子交换关系——基于生活互动
亲子代际交换关系有两种认识视角,一是纵向,一是横向。在亲子代际之间,纵向视角是从不同时空上去观察,比如费孝通的抚育-反馈理论即亲代抚育子代,子代反哺亲代就是一种纵向认识方式,而横向则是同一时空状态下的亲子之间现时的互助行为。如传统时期,处于壮年的儿子从事农耕或家外就业等获得收入养活家人,劳动能力较弱的老年父母,特别是母亲帮子、媳照料小孩,料理家务,通过这种付出获得子代赡养。对于前者,我们将其放在亲子之间责任、义务关系上去认识,这里的交换关系主要指后者。我们主要想藉此认识当代独生子女亲子之间代际交换关系有哪些表现。
(一) 亲代的付出
1. 孙辈子女出生、抚育中的亲代贡献
我们认为,媳、女生育照料和孙辈子女出生后的抚育协助是亲代对子代表达支持的最主要事件。实际上,它成为亲缘关系和姻缘关系成员之间最重要的互动。
在男娶女嫁习俗为主导的传统时代,女儿离开娘家嫁入夫家或夫家所在地(村镇),其后的生活特别是生育照料多靠婆婆等夫家亲属承担。这是婆媳建立生活互助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对未来儿媳照料年老公婆具有影响。而在当代城市,子女婚后独住增多,这可能使娘家人,主要是母亲对女儿生育期间的照料参与度提高。实际情形究竟如何?
(1) 亲代对子媳、女儿生育行为的经济支持
这里的经济支持主要指,亲代意识到目前子代生育以住院分娩为主,花费大,还有诸多产前检查和产后营养费用等支出,因而主动给予子代经济支持。当然亲代经济水平不一,所给数额有所不同。我们主要考察亲代有无这项支持。
根据表19,有子、有女亲代当子媳、女儿生育时给予经济支持的比例分别为69.57%和56.69%,不给予经济支持的比例分别为30.43%和43.31%。总体上,多数亲代在子媳、女儿生育时给予了资助。相对来说,有子亲代给予子代经济支持的比例高于有女亲代,这可能与民间惯习有关,即有子亲代会觉得这是子媳为自家生育后嗣,理应有所表示。
那么,亲代的这种经济支持是否与亲子彼此的经济状况有关?我们不掌握子代生育时亲子两代的经济状况,而以受访亲代对亲子两代人之间的经济水平评价数据为基础加以观察。
表20显示,当亲代经济条件好于子代时,亲代给予子代生育时的经济支持明显高于其他类别;而子代经济条件好于亲代时,亲代的经济支持比例相对较低。分子媳和女儿看,在子媳生育时,较子代经济条件差的亲代给予经济支持的比例接近60%。对多数有子父母来说,无论自己经济条件如何,子媳生育时予以经济支持成为必要之举。不过,较女儿经济条件差的娘家父母给予经济支持的比例不足50%,除此之外均超过50%。
(2)子媳、女儿生育期间的照料提供
子媳、女儿生育后, “坐月子”期间由谁照料?在男娶女嫁为主导的时代,这也不是一个问题,绝大多数女性嫁入夫家所在地,即使非同居共爨,距离相对娘家近,故更多照料之事由婆家人承担,娘家人只是在女儿生育期间过来探视。而在当代城市,特别是当独生子女生育时,娘家母亲参与照顾的情形会增多。
表21显示,就总体而言,子媳、女儿生育期间,婆婆参与照料的比例最高,其次是其母亲,再次为婆婆、母亲共同照料。双方亲代直接参与照料占93.54%。若将婆家、娘家出钱雇人照料包括在内,参与率达到97.58%。子女自己或自己雇人照料属于亲代没有参与类型,只有2.42%。可见,子媳、女儿生育是亲代表达支持和帮助的最主要方式。
另外,作为婆婆的受访者与作为母亲的受访者在不同分项中的作用评估有差异。65.8%的婆婆认为自己是子媳生育期间的主要照料人,直接参与照料的比例为79.57%;认为子媳母亲为主要照料人的比例不足15%(13.86%),直接参与照料的比例为27.63%,可见婆婆认为以自己对子媳的生育照料为主导。母亲认为由自己起主要照料作用的比例占44.98%,参与照料的比例为65.39%;认为女儿婆婆为主要照料人的比例为28.28%,参与照料的比例为48.69%。
这种作用认识上的差异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主观因素是各自可能会夸大自己在照料中所起的作用;客观因素为女儿和子媳的身份不同,可能会使母亲和婆婆的参与作用有差异。无疑,本项调查中受访者的女儿均为独生子女,母亲对女儿“坐月子”期间的照料参与意识更强;而受访者的子媳有一定比例并非独生子女,因此婆家承担了更多的照料事务。
表22显示,双独类型中,双方父母均很重视,其中婆婆照料的比例最大,却不占多数;娘家母亲参与照料的比例超过四分之一。男独女非类型中,子媳娘家参与照料的比例降低,主要由婆婆照料。女独男非类型中,娘家母亲参与照料的比例接近50%,婆婆参与照料的比例在三种婚配类型中最低。
我们认为,子女婚后居住方式也会影响婆家、娘家对子媳、女儿生育期间的照料参与度。若婚后子媳与婆婆同住,那么“坐月子”期间的照料则更多由婆家承担;若与娘家同住,则娘家参与度较高。单独居住,娘家参与度会提高,但在惯习影响下,婆家仍可能是主要参与方。实际情形如何呢?
表23的数据证实了我们的推断,婚后不同居住方式下子媳和女儿生育期间的照料者有不同。子媳与公婆同居,其生育期间的照料主要由婆家承担;而与娘家父母同住者,其母亲则为主要照料者。单独居住者中,婆家照料比例高于娘家,但两者差异并不大,实际上这一居住方式下娘家的参与度提高了。
(3)对年幼孙辈子女的照顾
对年幼孙辈子女的照料是亲代帮助子代并形成代际交换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多育的传统时代,离开上辈人的照料,年轻夫妇照料多个年幼子女的负担很重。独生子女家庭子代在抚育幼小子女时是否仍沿袭传统,并继续得到亲代的帮助?我们主要考察亲代对三岁及之前尚未入托孙辈子女的看护情况。
表24中,“几乎全部”是指没有雇保姆等协助人员,当子代夫妇上班时主要由亲代承担看护小孩责任;“超过一半”和“大约一半”则指有人从旁协助;“少于一半”、“很少”则主要指子媳、女儿没有工作或辞去工作,自己看护孩子,或完全雇保姆照料。
有子亲代对孙辈子女的照料超过一半以上者占70.09%,有女亲代对孙辈子女的照料超过一半以上者占57.81%,可见多数亲代对孙辈子女幼小阶段的抚育付出很多,亲代很少付出或不付出的比例在有子、有女家庭分别为12.16%和17.79%,是少数情形。
2. 亲代日常给予子代钱物情况
这里主要考察亲代调查时点前一年给予已婚子女钱物的情况。一般而言,已婚者多已组建独立家庭,即使与父母同住,其收入仍以自己掌管为主。就代际责任而言,亲代为子女操办完婚事之后,基本责任就已履行完毕。那么,这种情况下他们平时是否还给予子代钱物?在我们看来,即使有这种做法,它已不是责任的延续,而是具有一定交换和帮助的意义。
下面将亲代和已婚子代经济条件结合起来考察亲代对子代的经济帮助。
表25显示,亲代给予已婚子女钱物在亲子、亲女之间没有显著差异:调查时点前一年中从不给予子代钱物者均超过40%,比例最大;偶尔给予居第二位;经常给予居第三位,其中亲子之间比亲女之间高2.61个百分点。可见,亲代日常以不给予或偶尔给予已婚子代钱物为主。应该说,这与日常生活中人们所见到的情形具有一致性。
若亲代经济条件好于子代,亲代经常予以子代钱物的比例在子、女中均超过38%,占比最大;若子代经济条件好于亲代,亲代从不给钱物的比例最大,超过45%;经济条件完全相同者多为一起居住,亲代给子代钱物的必要性降低,故从不给子代钱物的比例最大。
3. 家务帮助
我们认为,亲代帮已婚子女做家务的频度与居住方式有关,故结合亲代居住方式来分析这一问题。
表26显示,亲代几乎每天帮已婚儿子做家务的比例明显高于帮已婚女儿的比例;亲代不为女儿做家务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不为儿子做家务的比例只有四分之一。这与亲子和亲女之间同住比例差异有关,即亲代与已婚儿子同住比例高于女儿,故会为儿子做更多家务。
亲代为子女做家务频度受到居住方式的影响。与已婚儿子所形成的直系家户类型中,亲代为儿子每天做家务者比例超过70%;与已婚女儿同住的亲代也是家务的主要承担者。
不同居住方式的亲代对已婚子女的家务帮助差异很大。在直系家户生活的亲代多数是与已婚子代组成这种居住类型(只有个别为与上辈人所组成),由此亲代对子代的家务帮助最大,子代成为这种居住方式的受益者。核心家户亲代与子女分住,甚至不在一地生活,有子亲代和有女亲代几乎每天、每周几次为子女做家务的比例合计分别只有22.91%和23.21%。
另一方面,子代也有不同居住方式,这又会对亲代给予子代家务帮助产生什么影响?
在直系家庭生活的子代(实际主要是子代与亲代共同生活)获得亲代更多家务帮助,单独居住的子代所获此项帮助的比例则很小(见表27)。
综上所述,在具有交换意义的事件上,亲代多有付出。当子媳、女儿生育时父母往往通过经济支持、照料以及看护幼小孙辈子女等方式来减轻子代压力,当然这些做法因子代婚配类型、居住方式等而有一定差异。以往多由男方亲代承担的生育照料和孙辈抚育,独女亲代有了更多参与,尤其表现在女独男非婚配、亲女同住、女儿夫妇独住等类型中。亲代日常给予已婚子代钱物帮助,因两代人经济状况不同而有差异,总体上以不提供或偶尔提供为主,以经常提供为辅。这是亲代对子代抚育义务和婚配责任完成后的基本表现。
(二)子代的付出
在亲子代际日常交换关系中,子代为亲代的经济付出或者可给予的劳务性帮助是什么?就目前来看,当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的亲代尚未年老时,相对于亲代,子代对亲代的付出较少,主要是日常给予钱物和提供家务帮助。
-
子代给予亲代钱物
正如前面所言,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的亲代多有工资性收入或退休金,子代的赡养功能由“刚性”变成了形式。作为子代对亲代的非责任和义务性钱物给予,即所给钱物并非亲代维持基本生活或赡养所需,会有怎样的表现?子代给予亲代钱物实质上是自愿行为,其频度在很大程度上也与亲子间的经济状况有关。
表28显示,子代经济条件比亲代好者,调查时点前一年子代经常给予亲代钱物比例最高,接近或达到40%;亲代比子代经济条件好者,子代经常给予亲代钱物比例最低,仅有四分之一强;亲子两代经济条件差不多者,子代经常给予亲代钱物比例为三分之一强。子代经济状况好于亲代,或许给予亲代钱物的意识较强,或者说对亲代的钱物贴补更大方一些。值得注意的是,在钱物支持上,子、女和亲代之间差距不大。
我们还想看看这一关系与子代的受教育程度有无关系。
根据表29,在经常给的类型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占比超过三分之一,中专及以下者不足三分之一;在不给的类型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占比不足20%,高中学历以下者占比超过30%。这种差异或许因为本科及以上学历者收入较高,经济条件相对较好,故给予父母钱物的比例也比较高。
那么,子代与亲代的这种关系是否有居住方式上的差异?
表30显示,在子代经常给予亲代钱物的类型中,本地同住、分住之间基本没有区别,外地子女在这一类型中的比例比前两者低;而在从不给的类型中,三者之间没有显著差异,相对来说同住比例高一些。
2. 子代为亲代做家务情况
同样,我们认为,子代为亲代提供家务帮助状况也与亲代的居住方式有关,与亲代同住的子代所提供的家务帮助更多一些。
根据表31,子代中儿子常给亲代做家务(每月几次以上)比例为44.05%,女儿为38.88%,明显低于亲代为子、女常做家务的比例,后者分别为60.12%和48.85%。从居住类型看,与亲代同住的儿子几乎每天做家务比例为35.4%,比亲代为其做家务比例低49.84%;同住女儿每天做家务比例为34.3%,比亲代低47.61%。无疑,从亲子做家务的比例差异可以看出,亲子两代同住时子代减轻了家务负担,从中受益最大。
综合以上,在子媳、女儿生育这一重要生命事件及年幼孙辈子女抚育中,亲代多给予经济支持并参与照料,当然支持和参与程度因子媳、女儿之别而有一定差异,也受亲子两代经济条件、居住方式及子代婚配方式的影响。总体上独子家庭亲代贡献更多,但当女儿组成独立家户时,独女亲代也有较大付出。亲代与已婚子代间经常有经济支持行为的总体比例不高,亲代经常给予子代经济支持的比例为四分之一上下,子代经常给予亲代经济支持则占三分之一以上。在家务活动中,与子代同住的亲代承担了主要家务,子代成为受益者,亲子独住者相互家务帮助较少。总体看,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亲子交换关系中亲代付出高于子代,而子代仅在日常经济支持方面高于亲代,以此作为对亲代为自己付出的一种回馈,或属情感表达方式。
四、情感互动关系
亲子之间的情感互动关系有多种表达和体现方式,在我们看来,前面的亲子交换互助关系中实际已包含情感互动方面的内容。不过,我们此处所言情感互动关系主要指亲子两代通过探视、日常见面表达关爱之情。严格来说,情感互动关系与责任、义务、权利和交换等关系不同,它并非靠法律约束。随着人们对代际关系的重视,一些做法开始在法律中得到体现。比如,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写入了“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的内容。它只涉及代际情感关系维护的一小部分内容。我们认为,在生活资料短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相对缺乏的传统时代,人们对赡养、照料等功能关系更为重视,而当代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亲代对子代的赡养和照料需求相对较少,情感互动关系的重要性大大提升。相对于多子女家庭,独生子女与亲代之间的情感互动关系具有更加独特的意义。
我们下面主要从节假日团聚、日常见面频度两方面观察。
(一)重要节日与哪方父母一起过
从家庭角度看,中国所有节日中,春节最受民众重视,人们通过团聚来增进亲缘关系成员的情感。在人口流动较少的时代,父母和已婚子代多在一地生活,加之当时民众物质生活水平整体较低,故而家庭成员利用春节改善生活、休息娱乐的意义大于团聚的意义,当然在当地走亲访友也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在社会转型、家庭成员离散和生活于两地情形增多的当代,利用春节探视家人、团聚的意义增大,它成为亲情沟通的重要方式。那么,对已婚夫妇来说,春节与谁的父母团聚在男娶女嫁为主导的传统时代不是一个问题,已婚女性与丈夫及丈夫父母过春节已成为惯习,一些平时住在娘家的已婚女性春节前夕也要回到婆家;而在当代,特别是城市,婚姻方式的“男娶女嫁”色彩降低,他们在双方父母家庭之外组成独立生活单位开始占多数。对来自多子女家庭的子女来说,每家的已婚儿子与媳妇回到父母(公婆)家过年,已婚女儿则与女婿赶到公婆(父母)家过年。在儿女双全家庭,各家父母身边都有儿子、儿媳相伴,因而到谁家过节可谓较少争执。
对独生子女来说,问题则产生了。若遵循惯习,独女到独子家过节,自己的父母则会“孤独”;反之亦然。那么,第一代独生子女如何处理这一棘手问题?
表32显示,总体上,独生子女的过年方式可谓既有传统惯习的表现,又有现代趋向。与男方父母过年比例最大,超过40%,在我们看来,这是对传统惯习的遵守。现代趋向表现在这些方面:双方父母家都去(其做法可有多种,若在同地居住或虽为异地但距离较近,则会除夕在一家,初一到另一家;距离远者则可能采用假期一半时间在男方家过,一半时间在女方家过的做法)、轮流与一方父母过(一般按年选择,今年在男方家,下一年在女方家)、兼顾但无固定方式(两家都去,但没有严格规则)、和双方父母一起过(子代夫妇将双方父母接到自己家一起过年)、与各自父母过(多为婚后未育且自由度较高的子代夫妇),其合计所占比例为45.87%。我们认为,这些做法中现代趋向的核心是兼顾双方父母过年时与子女团聚的愿望。父母到子女家过年也是一种现代趋向;而子女夫妇单过多有具体原因,如亲子距离较远,不方便来往。
分子女性别看,独子中最主要的类型为总与自己的父母过年,超过50%,惯习的影响仍在起作用;其次为双方父母家都去,这种情形一般为独子夫妇及子女单独生活,除夕在父母家,初一到岳父母家;再次为轮流到双方父母家,这多为在外地工作的子女,与父母家非同一城市,这三类合计占86.54%;对双方父母有所兼顾的占37.36%。
独女中最主要的类型为双方父母家都去,占30%;其次为与男方父母一起过,接近四分之一;再次为与女方父母一起过,占18.79%;轮流与双方父母过占14.58%;兼顾双方父母的占52.43%。
可见,已婚独子和独女过年方式的最大区别是,独子总与自己父母过年的比例最大,在此基础上兼顾者超过三分之一。独女中兼顾做法超过50%。应该说,已婚独女过节方式中对双方父母兼顾的做法比较突出,这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新变化。
我们知道,独生子女有三种主要的婚配类型,即双独、男独女非和女独男非。在过年方式上,这三者之间又有何异同?
表33显示,双独婚配类型中,总与男方父母一起过年的比例虽最大,但不占多数,仅有三分之一;其次是两家兼顾的做法,特别是两家都去超过三分之一,这一类可谓现代做法为主、传统惯习性做法为辅。男独女非类型则不同,总与男方父母过年占多数。由于女方非独生子女,娘家父母有兄弟姐妹等陪同,故独子之妻认可与男方父母过年为主的做法。女独男非类型中,两家兼顾比例最大,独女与父母过年团聚的愿望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