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纪检监察》
杂志
刊发文章《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系列报道(上)紧盯重点 一查到底》,其中提到台江区纪委监委的相关经验做法:“打深井”式审查调查揭开腐败“隐形衣”。一起来看原文。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20期封面截图。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报道台江区纪委监委相关经验做法。
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深化反腐败斗争必须突出重点。与传统腐败、显性腐败相比,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更具伪装性、欺骗性、迷惑性,呈现出腐败主体隐形化、行权方式隐蔽化、敛财手段市场化、利益实现延迟化等特征,发现和查处的难度更大、危害更深远。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必须准确把握腐败阶段性特征和变化趋势,紧盯重点、一查到底。
识别“白手套”,顺藤摸瓜揪出深藏幕后的腐败分子真身
相较于传统腐败中一对一的直接行受贿行为,腐败分子从一线退居二线、从台前隐于幕后,通过精心安排的“手套”“面具”收受财物,自己则作为隐形实控人暗中给行贿人提供帮助。有的借用远房亲戚、保姆等与本人关系很弱的身份,开立账户,接收贿款;有的将财产置于第三人名下甚至一直由行贿人代持,财物归属与本人完全隔离;有的让请托人给“代理人”巨额借款或给“代理人”进行项目投资,等等。腐败分子隐藏得越来越深,行受贿主体之间的隔离层越来越厚,妄图混淆视听规避组织调查的种种行为给案件查处和定性增加了难度。如何揪出腐败分子“真身”,考验着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有效发现问题的能力和精准执纪执法的水平。
一般来说,“财物代持人”以领导干部近亲属居多。不过,从近些年查处的案件看,腐败“代理人”从近亲属等,延伸到远亲、姻亲、同学、朋友等“局外人”,“代理人”的身份有扩大化的趋势,并且呈现“家族化”“圈子化”的特点。按照与受贿方的关系密切程度,由高至低可大致分为三类,首先是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亲属,其次是其他亲属、同学、战友等关系密切的群体,再次是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或经纪人等。受访纪检监察干部提到,腐败分子社会关系网中的人员都可能成为“白手套”,审查调查中要改变惯性思维,防止因思维局限而产生的排查遗漏。
实践中,要关注领导干部及其“身边人”的特殊情况,及时发现细微异常。腐败分子深藏幕后,不直接出面收受财物,仅仅围绕其本人调查银行账户等很难挖掘到有用的线索。对此,应注重多维度进行分析比对研判,从细微异常中发现端倪,层层剥开伪装。一方面,善用整体思维,结合违纪违法人员家庭情况、成长经历、职务特点、兴趣爱好、人际交往等综合因素,发现利益相关人员,从中找寻突破口。另一方面,善用疑点思维,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比如,分析异常资金流向,追查利益输送来源;关注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公司等是否出现显著变化,等等,透过复杂表象查清背后权钱交易本质。
无论是普遍情况还是特殊情况,从中都能总结规律,更好指导实践,需要予以高度重视。查处案件后,应注重梳理归纳,定期开展会商研讨,深化对新表现新动向的规律性认识,提升类案识别能力。无论腐败分子如何躲藏,受贿犯罪都绕不开权钱交易这个本质,始终牢牢把握权力监督这一主线,紧盯“一把手”和手握审批权等重要权力的领导干部,同时利用大数据打破信息孤岛,综合运用数字化平台,对发现的问题全程跟踪,捕捉线索并进行分析研判。实践的复杂程度对问题的定性提出挑战,不能简单机械理解司法解释,要克服“条文依赖症”,在坚持纪法原则和精神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新问题的本质,防止因陈旧的观念和错误的认知而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防范“擦边球”,条分缕析还原模棱两可的腐败行为真相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通过淡化、模糊或者掩盖权钱交易特征,从而逃避处罚或者得以从轻处罚。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来看,个别领导干部行权之时避免直接给办事人打招呼、提要求,而是采取参加饭局、出席站台、引荐相识、从中斡旋或是集体决策、授意下属执行等手段,造成主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假象,实现不表态的表态、不插手的插手。在这种间接隐蔽的行权过程中,行受贿链条上的各方均对此心领神会、心照不宣,对权钱交易达成默契,领导干部职权与谋利事项的关联对价关系也由此被弱化下来,一旦案发,领导干部往往借口“不知情”“没有受贿的想法”为自己开脱。事实上,权力终究是通过人来行使的,如果没有掌权者的默许,决策就无法做出,权钱交易也无法达成。破解主观意图查明难的问题,既要有的放矢,找准发现问题的方向,也要能谋善断,掌握切实有效的方法,让含糊不清的腐败行为最终板上钉钉。
盯准主观故意深藏化的易发高发领域。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行业领域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高发的领域,特别是涉及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环节,专业程度高、程序链条长、可能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力的岗位多,通过一个暗示、一场饭局等方式隐藏主观故意、进行幕后操控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这些行业领域成为监督防范的重点。纪检监察机关可与多个职能部门协同联动,重点加强对相关领域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监督;从个案中积累经验,定期梳理案件,发现规律特点,不断提升对领导干部隐藏主观意图的敏感度,及时发现可疑情况;发挥专项整治的惩治震慑作用,通过紧盯严查,压制腐败分子规避打击的动机。
推定行权行为的发生过程。有些领导干部虽然没有直接行权,但间接参与的方式却有效促成了谋利事项。如何分析还原权力发挥作用的过程,破除审查调查障碍?其核心点在于侧重考虑主观方面的证明,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借助常识、常情、常理,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进行合理推断,以此突破案件、获得证据、认定性质,识破“不作为的作为”。比如,要看有无职务地位影响力,行为人虽然本人不行权,但作为请托人背后的“靠山”,实际是通过职务影响力促成了行权效果;要看有无职权的溯及力,通过本人曾提供过帮助、给予过便利的同事、同行,或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实质上是对以往职权的溯及;要看有无权力意图的传递力,针对不直接打招呼、提要求,或是将个人意志通过集体决策的形式实现的情况,关注是否可以达到彼此心知肚明并完成谋利事项的程度。
查实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据。还原行权行为发生的过程,固然是确定主观故意的难点,推定后的证明同样不可忽视。审查调查中,既不能囿于行为表象,对隐形变异问题听之任之,也不能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在分析行为人真实存在的主观认识和心理活动、穿透行为人故意制造的“不知情”“不想要”的假象之后,需要由行为人予以证实,再通过法庭认可的证据,确保查明和认定的内容符合客观真实情况,达到主客观统一。除此之外,还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路径,揭开表层面纱,让腐败分子无处躲藏。
拆穿“障眼法”,层层透析深挖“合法合规”下的利益输送实质
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一些腐败分子精心设计,把利益输送与普通民事、商业、市场行为相混同,形成收益似乎源于本人合法所得而非请托人输送的假象,为腐败行为披上“市场化”“合法化”的外衣。例如,有的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向请托人放贷收取巨额利息;有的打着正常工作的幌子,让特定关系人在请托人公司上班,领取超高薪酬;有的以房产交易为掩护,把本人房产与请托人房产进行“置换”,或将房产“出售”给请托人后仍长期占有房屋;还有的以“稿费”“咨询费”“评审费”“润笔费”为名目,把利益输送伪装成“合法合规”的“劳动报酬”。这些腐败行为不像传统腐败行为那样清晰明了,不少都游荡在纪法边缘,给精准甄别带来了困难。必须善用“穿透”思维,揭开表层的虚假面纱,防止被腐败分子的伎俩所欺骗蒙蔽。
从逻辑常理上穿透。在案件查办中,要留心那些异于常识、悖于情理的细节,从中深挖问题。比如,领导干部长期邀请请托人打牌,最终获利巨大,表面看收益似乎源自牌技与运气,实则每场牌局领导干部几乎“只赢不输”,而请托人“只输不赢”,说明双方已经把打牌变成利益输送的手段。再如,有的领导干部通过影子公司收取巨额“投资管理费”,实际上不投入资金、不参与管理、不承担风险,本质上就是以“合作投资”为名的权钱交易。又如,财物往来双方过去很少或不存在生活交集,在某一时间点突然开始密集地“礼尚往来”且数额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和个人经济能力,对于这类现象就要提高警惕,进一步查清财物往来的缘由,是否为接受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从市场规律上穿透。以借贷、租赁、劳务、投资、经营、交易等市场化行为获取非法利益,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常见表现形式。对于此类问题,在查办过程中要牢牢把握客观市场规律,去伪存真,准确定性。一方面,要看是否符合等价交换的市场价值规律和供需合理的市场供求规律,比如,以劣质房产置换优质房产等明显价值不对等的“亏本买卖”,或不顾对方实际需求、强行要求其买走自己名下的不良债权等,都属此类。另一方面,要看是否符合商业机会的公平性,如果公司获得的商业机会并不符合公平交易的市场规律,而是由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对方进行排他性设计,商业行为本身甚至不存在经营风险,则不宜认定该行为属于正常经营行为,而是公权力操控下的利益输送。
从专业角度上穿透。针对新型受贿犯罪中海量关联交易、资金流转、关联公司复杂股权结构等问题,应借助审计等部门专业力量,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分析。梳理资金、股权等条线,深入排查业务违规事项,对异常交易、资金疑点进行穿透分析,突破涉案人员层层设置的“防火墙”,有效发现各种关联关系,还原事实真相,帮助行为性质认定。此外,还应更加重视用好大数据信息平台,升级科技手段和系统,全面整合反洗钱、银行流水、通信记录、工商信息、投资理财、房产登记、交通出行等数据,深挖“合法合规”背后的利益输送实质。
破解“期权化”,多方取证补齐看似断裂的权钱关联链条
“期权化”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隐蔽性、复杂性和迷惑性增强的一个重要表现。腐败分子往往不在权力行使的当下立即进行权钱交易,而是将权力“期权化”,通过打“时间差”来延缓利益兑现时机。有的是“零存整取”,领导干部在位时利用职权影响,多次为企业、他人谋利,离职后要求对方按照“约定”集中兑现;有的是“投桃报李”,在为企业提供便利过程中为自己“提前筑巢”,退休后通过“人才引进”“专家顾问”方式参与企业管理,“高薪打工”;还有的梦想“细水长流”,离职或退休前在要害部门和关键岗位培植安插“亲信”,让自己退出权力中心后仍能享受权力带来的各种方便和好处。凡此种种,在时间上都有较长的跨度,隐蔽性极强。但利益输送不管人为设置多长的链条、进行怎样的掩饰,最终必定会有可循的轨迹。严惩“期权腐败”,关键在于全面深入调查取证、及时准确固定证据,补齐权钱交易的关联链条。
围绕“事先约定”深入调查取证,看主观上是否达成“默契”。“期权腐败”具有较强的预谋性,因此调查重点在于固定“事先约定”的证据,即具体谋利事项和输送利益的约定。双方的约定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既可以是言语表达、也可以是行动表示。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只要在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前双方达成一致,明确请托人在其离职或退休后会给予回馈就应认定存在“事先约定”。在“约定”的认定上不能“一刀切”,而是应从约定的内涵及形式的多样化上去准确认定,结合请托人与领导干部之间的日常交往联系、意思表示形式、具体谋利情况、利益输送方式等,综合界定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属于期权腐败案件中的“约定”。
围绕“收钱”“办事”深入调查取证,看客观上是否存在因果关联。不管怎么样延缓权力兑现时机,“办事”和“收钱”一定是互为因果的。比如常见的为请托人谋利后“逃逸式”辞职,再入职请托人公司就任高管领取巨额薪酬,事件前后是有延续性的,其中的因果关系是无法割裂的。案件查办中要注意收集这方面的证据,达到以客观证据证明主观意图的效果。“期权腐败”案件中谋利是否完成,谋利是否与约定利益相匹配,是驱动请托人兑现约定的根本原因。因此,在客观证据获取方面,要将谋利的证据做得细致具体,一方面将请托谋利的过程分解细化,看请托谋利的过程是否有客观证据予以证明,如特定节点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会议记录、审批记录等;另一方面将谋利做到相对明确的量化,看是否与输送的利益相匹配,是否符合客观的常识常情常理等。
围绕“政商转换”深入调查取证,从异常情况中发现“旋转门”。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拍挂、政府采购、贷款审批等领域权力集中、资金密集,是“期权腐败”的高发地。对于这些领域离职或退休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在调查时应注意摸排其离职或退休前后的家庭财产、任职兼职、投资参股等情况,从中发现疑点和突破口。一看家庭财产有无重大变化,如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前后的家庭财产有无明显增加,消费是否存在异常状况等。二看离职后的从业去向,如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是否到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企业任职,是否领取约定的高额“薪酬”。三看特定关系人和相关企业工商登记情况,如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是否以特定关系人的名义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企业投资入股、收受干股等,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研判、准确定性处理。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无论手段如何花样翻新、路径如何精心设计、利益如何腾挪转化,其权钱交易的本质不会变。只要我们不断增强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坚持透过现象看本质、与时俱进破解实践难题,就一定能有效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实践有方】从细微异常中识破贪腐“障眼法”
“区别于以往一对一的直接行受贿关系,程某某可谓深藏不露。他授意请托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为收受钱财打掩护,给调查工作增加了障碍。”湖北省枣阳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在查办市政协原秘书长程某某违纪违法案后分析总结说,针对这样的案件只有通过分析比对发现细微异常、大胆假设作出合理预判、逐个问题筛查做到小心求证,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还原违纪违法真相。
接到关于程某某的信访举报后,市纪委监委注意到其中涉嫌违纪违法问题时间跨度长、涉及人员多,随即立案开展调查,很快便发现一些疑点。比如,程某某银行账户的收支情况十分简单,其女儿的账户却显示多笔大额收入和支出,而且这些交易大都与一个叫作田某某的人有关。再看田某某的银行流水,她是湖北省京山市人,为何却与枣阳籍人士多次发生经济往来?
“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之所以长时间没有被发现,很可能因为背后存在有意逃避纪法惩处的‘弯弯绕’。”办案人员介绍,考虑到近年来腐败主体隐身化的现象,审查调查一开始就改变了“财物代持人”一定是领导干部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传统思维,扩大分析范围,调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购买房产、车辆等资产,梳理大额资金收支情况等,对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信息、任职期间经手的工程项目资料,着重围绕关联财产和关联职务发现细微异常,最终将一个个看起来关联性不强的碎片化信息,串联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剥开层层伪装。
带着分析比对发现的疑问,工作人员找到田某某。面对多方证据,田某某如实交代,自己是程某某女儿的同学,应其请求,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作为程某某的“代理人”,接收相关贿款并转账给程某某女儿。经查,程某某任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后帮助某运输公司老板琚某办理了经营许可证,随后要求琚某为其女儿提供一辆车,琚某遂将一辆车过户给程某某女儿使用。为掩人耳目,程某某与琚某导演了虚假交易车辆过程——琚某先向田某某转账15万元,田某某收款后转账给程某某女儿,她再将这笔钱作为“购车款”转到琚某账户。顺藤摸瓜,办案人员查明,因在资金拨付等方面为几个企业老板提供帮助,程某某先后以购房、装修等名义向老板借款,授意田某某出面接收款项,自己均躲在暗处,企图制造本人及家人均与企业老板无经济往来的假象。事实上,这些“借款”既没有借条,双方也没有约定归还期限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