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试用期设置目的是给到初次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彼此充分了解和磨合的期间,试用期的长短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关。同时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现实中面临的问题确更加复杂。我们都知道试用期内如更换岗位则仍应当在试用期之内完成考核转正,
然而
离职后再入职同一岗位或者不同的岗位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呢?鉴于法律就该类情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结合对法律规定的梳理以及实际的司法案例来探讨该类情形下如何约定试用期更为合规。
一、
就试用期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
1.
《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较宽泛地赋予试用期以法律地位)
2.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
1994
〕
289
号)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条中规定的
“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
(实质上明确了对再次就业时
,
在改变岗位或工种的情况下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3.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明确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待遇、违法约定的法律后果)
二、
案例检索
我们以《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为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检索到较有代表性的
7
个案例整理如下表,法院围绕入职后再次约定试用期是否合法、合理进行了阐释。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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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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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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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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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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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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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2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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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
公司与陈
某
签订
两次劳动合同。第一次
期限为
2018年4月5日至2021年6月30日,约定试用期3个月,岗位为销售。陈
某
在劳动合同期内离职。
第二次为
2020年11月2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任业务主管,岗位为销售,试用期为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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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岗位再次约定试用期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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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双方曾于
2018年签订过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3个月。陈
某
于
2020年二次入职,又约定3个月(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2月1日)试用期,显然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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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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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京0105民初24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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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某
与
某
公司签订了两次劳动
合同,
第一次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
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5月22日,第二次于2021年8月11日双方又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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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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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合同签订时,第一份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届满,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故第二份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认可。关于试用期应当按照第一份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试用期应当于
2021年5月22日届满,此后工资为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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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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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鄂0191民初4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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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
某
与被告公司
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一次
2020年10月30日
入职,约定试用期
。
2021年3月31日
双方
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0月5日,原告邢
某
再次入职
,约定
试用期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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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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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
2021年10月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该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的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原告邢
某
主张两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不合法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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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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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辽0112民初15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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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
2022年3月15日入职被告公司后离开,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再次入职被告公司,工作一个月后再次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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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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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允许有两个试用期
,故被告抗辩原告的月工资按
4000元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工资标准应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15000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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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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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民终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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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学位项目主任,2017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重新入职,岗位为学位项目总监,约定试用期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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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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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法律规定(试用期规定)适用的前提应该是在同一段劳动合同期限内。
若双方在一段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较长时间内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因岗位、工作环境、薪资待遇、工作内容及强度均有可能发生变化,再行约定试用期,并不违背立法初衷,也不违反公平正义之法律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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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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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京0102民初14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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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6日入职,签订期限至2015年3月5日的劳动合同,岗位为保安,到期后离职。2016年1月23日再次入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岗位为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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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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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进行考察,劳动者也可以对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劳动环境进行考量。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约定试用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014年3月6日,双方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后原告即离职。
时隔两年,原告再次入职被告处,原告作为劳动者其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和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均有所变化,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其用人标准、用工环境和经营理念等亦有所变化,双方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给予必要的时间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和考察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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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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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22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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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8日至2014年8月26日
双方
存在劳动关系。
2015年3月4日,张
某
第二次入职
某
北分公司,双方签订
3年期劳动合同
并约定
3个月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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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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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认可张
某
2014年8月26日从
某
北分公司
离职前的最后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与
2015年3月4日再次入职时一致
,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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