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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觉厉!一文详解“瑞士型权利要求”的发展及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3-20 06:34

正文

编者按: 在医药工业中,发现已知物质的医药用途并不比创造出新的物质作为药物容易,但是已知物质的医药用途的权利要求应当如何撰写却成为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73年制定的《欧洲专利公约》进行了改革。本文作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一起来看。


原标题:“瑞士型权利要求”的发展及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在医药工业中,发现已知物质的医药用途并不比创造出新的物质作为药物容易,但是已知物质的医药用途的权利要求应当如何撰写却成为难题。传统理论认为,如果允许将其撰写成产品权利要求,则默认将对已知物质提交专利申请,存在是否符合新颖性的疑问;如果允许将其撰写成用途权利要求,即保护已知物质治疗某种疾病的用途,则相当于将对疾病治疗方法提交专利申请。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1973年制定的《欧洲专利公约》(下称EPC 1973)对此进行了重大改革,其规定:新颖性的规定不应排除任何用于疾病诊断治疗方法的已知物质的专利性,其条件是该已知物质在申请日之前没有被用于任何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法。据此,EPC 1973为针对已知物质的“首次药用”(即第一医药用途)提交专利申请克服了新颖性上的障碍,同时也允许其撰写主题名称为“一种用于治疗Y病的物质X”的权利要求,即“以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但是对于已知物质的“二次药用”(即第二医药用途),却并不认可其新颖性。


权利要求争议不断


为了使已知物质的“二次药用”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瑞士使用了“以用途限定的产品制备方法权利要求”,形如“物质X在制备诊断或治疗疾病Y的药物中的用途”。欧洲专利局扩大申诉委员会在G5/83决定中肯定了该形式,其也被称为“瑞士型权利要求”。


然而,笔者认为,“瑞士型权利要求”存在以下缺陷:首先,上述权利要求是药品制备方法的权利要求,而第二医药用途发明的核心却往往不涉及药品的制备过程。因为第二医药用途发明的前提是针对“已知物质”,因此,无论该“已知物质”是天然形成还是人工制造,其制备方法往往是已知的。其次,限定制备方法的技术特征通常仅包括原料、制备步骤、条件、药物产品形态、成分等。如果这些特征足够使该制备方法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就没有必要在权利要求中添加“诊断或治疗疾病Y”这一技术特征,反之则无谓地缩小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见,真正为权利要求带来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是其“诊断或治疗疾病Y”的用途,而这一用途又很难表现在药品的制备过程中。


针对上述缺陷,新的《欧洲专利公约》(下称EPC 2000)形成了关于“首次药用”的Art.54(4)和关于“二次药用”的Art.54(5)。其中,Art.54(5)赋予了用于“二次药用”的已知化学产品以特定用途限定产品形式的产品专利保护。这一修改解决了前文所述的两个缺陷,其一是赋予了二次药用类型发明的新颖性的成文法的法律基础;其二,Art.54(5)的规定使得“二次药用”的已知化学产品的保护不必采用制药用途权利要求这种撰写形式,使得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趋于统一。尽管这种修订使得“瑞士型权利要求”已经变得不再必要,但是欧洲专利局并未明确禁止这种类型的权利要求。因此,“瑞士型权利要求”依旧存在,争议不断。


撰写要求各有不同


为了消除“瑞士型权利要求”在法律上的诸多问题,2010年2月19日,欧洲专利局扩大申诉委员会作出第G02/08号决定:承认“用于已知疾病适应症的新的治疗方法”的已知药用物质的新颖性,且其中的“新的治疗方法”包括“新的给药方案”。例如,一种用于治疗Y病的物质X,其特征在于物质X的剂量为每天0.2毫克至1毫克;当该给药方案能够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时,这种权利要求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授权。该决定同时裁定,在权利要求主题的新颖性仅通过药物新的治疗用途而获得时,权利要求将不再采取由G5/83承认的“瑞士型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今后欧洲专利局将不再承认“瑞士型权利要求”的合理性。该决定是在2007年底生效实施的EPC 2000就有关“二次药用”的药品专利政策所作改革的基础上的又一重要政策变化。


在我国相关药品的专利实践中,对于涉及用于治疗疾病的物质的EPC 2000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大多数审查员认为,用途特征不限定物质本身,并且在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时不应被考虑。也有审查员认为,这种权利要求涉及使用该物质治疗疾病,属于疾病治疗方法。因此,EPC 2000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在我国并不适用。笔者认为,在具体实践中,当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相关代理人需要注意,应将“以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修改为诸如“物质X在制备用于治疗疾病Y的药物中的用途”形式的“瑞士型权利要求”。而美国、俄罗斯相关专利法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因此当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美国、俄罗斯国家阶段时,药品新用途发明常见的撰写方式为“一种治疗疾病Y的方法,其特征是给患有该疾病的患者服用含有物质X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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