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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5万不容易:执行局长出面通过省高院、最高院与对方高院、中院协调

刑事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2-15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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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1202刑初68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学军,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任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副调研员(副处级)。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娄底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6日经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怀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思义,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3199810197104。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职检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学军犯受贿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学军及其辩护人李思义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期间,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出延期审理的建议,本院于次日决定延期审理。2019年3月21日,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恢复案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初至2018年5月,被告人肖学军在担任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副调研员期间,利用其管理执行案件及其他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案件当事人及请托人所送的现金137.2万元(人民币、下同),为案件当事人或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将所得的赃款用于日常开支及存入其妹妹肖某华在长沙银行的账户上。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肖某述现金9万元。2008年,肖某述、刘某吉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娄底市**大酒店负责人严某金之间的借贷纠纷一案,其中肖某述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40余万元,刘某吉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90余万元,而当时严某金被申请执行的债务多达5000余万元。为了获得时任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的被告人肖学军在案件上的关照,2009年5月份的一天,在获悉肖学军母亲去世的消息后,肖某述赶至湘乡市潭市镇某某村某组送给被告人肖学军现金9万元和价值数千元的鞭炮。后在执行款的分配和收取**大酒店的保管费用时,被告人肖学军给予肖某述等二人关照。

2、收受颜某现金10万元。2010年10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的资产,当时**药业公司共涉及执行案件186件,参与分配标的10357.39万元(只计本金),而**药业公司的产权及财产合计仅4178万元,实际可分配的财产为3192.68万元。2011年1月底的一天,**药业公司法人代表颜某为了求得被告人肖学军在债权分配时将其子公司**科技、餐饮和房地产公司的债权纳入分配范围,并适当提高这些债权的分配比例等方面的关照,到娄底中院被告人肖学军的办公室送给肖学军现金10万元,被告人肖学军予以收受。2011年7月21日,经被告人肖学军提议和合议庭同意,最终将**科技、餐饮和房地产公司等普通债权均纳入此次执行分配范围,且分配比例为20.35%。

3、收受曾某现金10万元。2010年底,娄底富*门拍卖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某得知**药业公司的资产在娄底中院的主持下进行司法拍卖后,便到肖学军的办公室,托被告人肖学军帮忙给该院司法技术室打招呼,帮其承揽该笔拍卖业务。后娄底中院司法技术室确定以娄底富贵门拍卖公司为主与娄底市拍卖公司联合拍卖。在第一轮拍卖流拍后,曾某找到被告人肖学军,要其帮忙想办法找人拍下该资产,后经被告人肖学军协调及中院执行局研究,在第一轮拍卖底价的基础上整体降价并进行第二次拍卖,最终由湖南湘中实业有限公司以4178万元价格中标。2011年1月底的一天,曾某为感谢被告人肖学军帮忙使其拍卖成交,并求得以后继续关照,在被告人肖学军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肖学军现金10万元,被告人肖学军予以收受。

4、收受王某辉现金10万元。2013年3月29日,经娄底中院一审和湖南省高院终审判决由湖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支付王某辉投资款及投资补偿款共计3000万元及相关费用。2013年7月30日,王某辉向娄底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位于长沙的财产。同年8月5日,娄底中院下发执行通知书。但由于**公司的财产处置权已交给长沙中院,故娄底中院无实际可以执行的财产,期间,应王某辉的请求,时任娄底中院执行局局长的被告人肖学军多次到长沙中院和湖南省高院协调,请求长沙中院将执行余款交由娄底中院分配。2014年1月,**公司长沙部分资产以1.433亿元成交后,同年2月,娄底中院再次向长沙中院发函,要求将扣除抵押借款及各项费用后的成交款全部汇至娄底中院账户,便于优先支付王某辉申请执行一案的标的款分配。期间,王某辉多次找被告人肖学军及执行法官谢某军要求多分配债权。被告人肖学军等人因多次与长沙中院协调无果后,遂向湖南省高院报告请求协调执行,随后长沙中院将**公司的执行款3000余万元汇入娄底中院,王某辉便从娄底中院执行局领取到执行标的款3022.86万元。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王某辉为了感谢被告人肖学军的帮助和继续执行余款,在娄底市供水大楼隔壁茶楼喝茶后,送给被告人肖学军现金10万元,肖学军予以收受。

5、收受曾某军现金4万元。2014年下半年,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某军代理了许某云、黄某芝等人向娄底中院申请执行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公司借款纠纷案,由娄底中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曹某荣负责办理。后中核西北公司先后向娄底中院、湖南省高院提出执行异议及申请复议均被驳回,后该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9月12日,娄底中院据此作出暂缓执行决定,暂缓时间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4年12月11日。后曾某军先后多次找到被告人肖学军要求支付执行款未果,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中核西北的再审申请,许某云等人再次到娄底中院要求支付执行款,经曹某荣、刘某星签字同意并报被告人肖学军等领导审批同意后,娄底中院才将第一笔执行款支付给许某云等人,曾某军获得近100万元的代理费。2015年1月7日,曾某军为感谢被告人肖学军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的关照,在娄底中院附近送给曹某荣现金7万元,当天,曹某荣在其办公室内将其中的4万元交给被告人肖学军,并告知系曾某军所送,被告人肖学军予以收受。

6、收受彭某军现金5万元。2013年2月25日,彭某军向娄底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吴某义的经济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1335万元及利息。同年6月3日娄底中院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某义的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已因其他案件冻结了吴某义在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并予以拍卖,成交价为1862万元。彭某军获悉该消息便到贵州六枝特区法院要求参与执行款的分配未果后,遂找到案件承办人刘某星和被告人肖学军,要二人帮忙想办法。被告人肖学军等人通过湖南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出面和贵州省高院、六盘水市中院、六枝特区法院协调形成纪要,贵州法院将分配完余下的862万元执行款转到娄底中院账户。后娄底中院执行局对上述执行款进行了分配,其中彭某军分得604.3005万元。2014年6月的一天,彭某军为感谢被告人肖学军的关照及后续继续关照,在被告人肖学军的办公室送给肖学军现金5万元,被告人肖学军予以收受。

7、收受彭某财现金5万元。2015年3月,彭某财以其挂靠的湖南**建筑公司名义向娄底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与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诚公司)合同纠纷案,标的额为500万元及利息。同年5月,娄底中院执行回了靖诚公司1350万元的购地款,因当时有4家债权人申请扣押和分配该笔执行款,其中彭某财为第二顺位人。为了能确保拿到执行款,彭某财遂委托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涟滨派出所教导员刘某斌找被告人肖学军打招呼,请求被告人肖学军在执行款分配上给彭某财以关照,被告人肖学军表示可以。后通过被告人肖学军等人的组织协调,最终确定了按照查封先后顺位受偿的分配方案,保证了彭某财本金和利息的足额支付,并将执行标的款660万元全部支付给了彭某财。2015年11月19日,彭某财为了感谢刘某斌和被告人肖学军的关照,从银行取了10万元钱给刘某斌,并要刘某斌从中拿5万元给肖学军。当天,刘某斌在娄底中院外的转盘处将5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肖学军,并告知是彭某财所送,被告人肖学军遂予以收受。

8、收受朱某勋现金15.5万元。2014年至2018年春节,鼎信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勋因公司与娄底市**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料公司)、靖诚公司、王某胜及担保人等经济纠纷案件在娄底市中院执行,为感谢时任娄底中院执行局长(2017年6月后任调研员)被告人肖学军在上述执行案件中的关照,先后9次送给被告人肖学军现金15.5万元,被告人肖学军均予以收受。具体如下:

(1)2014年春节的一天,因鼎信担保公司需要对**燃料公司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在娄底供水公司隔壁的茶楼喝完茶后,朱某勋送给被告人肖学军现金1万元和2条和天下香烟,后被告人肖学军安排人员办理了**燃料公司的财产保全手续;

(2)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朱某勋为求得被告人肖学军在执行案件上的关照,到被告人肖学军家中,送给被告人肖学军现金4000元及4条和天下香烟;

(3)2015年春节的一天,朱某勋申请了对**燃料公司资产进行处置后,为求得被告人肖学军的关照,朱某勋到肖学军的家中,送给肖学军现金2万元和2条和天下香烟;

(4)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为感谢被告人肖学军在申请执行**燃料公司案件上的关照,朱某勋又赶至被告人肖学军家中,送给肖学军现金5万元;

(5)2015年中秋节的一天和同年10月份的一天,为了参与靖诚公司执行案件的债权分配,求得被告人肖学军的帮助,朱某勋在被告人肖学军的家中,分别送给肖学军现金6000元、5万元;

(6)为了感谢被告人肖学军在上述执行案件上的关照,朱某勋分别于2016年中秋节、2017年春节和2018年春节,分三次在被告人肖学军的家中或办公室内,送给肖学军现金5000元、6000元和4000元。

9、收受李某跃现金26万元。

(1)2015年,李某跃因债权申请娄底中院执行被申请人双信房地产公司财产一案,找到被告人肖学军帮忙,肖学军表示同意。后经被告人肖学军及承办法官刘某星多次到娄底市经开区协调,并以娄底中院的名义发协助函,帮助李某跃执行回了双信房地产公司位于经开区的123亩土地。期间,李某跃为求得和感谢被告人肖学军的帮忙和关照,于2015年1月至同年5月,先后6次赶到被告人肖学军的办公室,送给肖学军现金1万元、3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各一次,共计24万元,肖学军均以收受。

(2)2015年10月10日,李某跃因其妻子与娄底***公司周某清的经济纠纷向娄底中院申请执行,为了得到肖学军的关照,尽快将执行款执行到位,李某跃到被告人肖学军的办公室送给肖学军2万元,肖学军予以收受。后经被告人肖学军及相关人员组织协调,李某跃和周伟达成和解协议。

10、收受方某红现金4.9万元。2012年春节前至2015年,湖南XXX律师事务所主任方某红为了在相关案件执行过程中获得肖学军的关照以及感谢肖学军为其提供案源,先后6次送给被告人肖学军现金4.9万元,肖学军均予以收受。

(1)2012年、2013年、2014年,连续三年春节前的一天,方某红在娄底市娄星区教委教师村被告人肖学军家楼下,以拜节的名义分别送给被告人肖学军现金5000元、6000元、8000元;

(2)2014年的一天,在娄底市供水大楼隔壁的一家茶馆,方某红送给被告人肖学军现金1万元;

(3)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方某红到被告人肖学军办公室,送给肖学军现金1万元;

(4)2015年的一天,在娄底市供水大楼隔壁的一家茶馆,方某红送给被告人肖学军现金1万元;

11、收受聂某辉现金17万元、李某善现金1.8万元。

(1)2015年11月,聂某辉及其公司在娄底中院被李某善申请强制执行,后娄底中院执行局查封、冻结了聂某辉名下抵押在银行的资产,同时将聂某辉等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聂某辉找到被告人肖学军帮忙,要肖学军解除其失信人名单,并解封名下部分资产。后通过被告人肖学军组织协调,聂某辉与李某善达成调解协议,执行局屏蔽了聂某辉的失信名单。2016年4月中旬的天,聂某辉在娄底中院附近的卡尔顿酒店洗脚时,送给肖学军现金2万元,肖学军予以收受。因聂某辉未能继续履行其与李某善的协议,李某善再次申请冻结了聂某辉的资产,并把聂某辉等人再次纳入失信名单。聂某辉为了再次解除其与妻子的失信人名单以及被查封的财产,请求被告人肖学军协调和帮助。2016年6月中旬,经被告人肖学军的协调,聂某辉与李某善再次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局又解除了聂某辉及其妻子的失信人名单,解封了其财产。为感谢被告人肖学军的关照,当月的一天晚上,聂某辉在卡尔顿酒店洗脚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15万元送给被告人肖学军,肖学军予以收受。

(2)2015年11月,李某善向娄底中院申请执行其与聂某辉的经济纠纷案,随后娄底中院分别作出冻结聂某辉名下资产以及聂某辉等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李某善为求得时任娄底中院执行局长被告人肖学军的关照,于2015年底和2016年4、5月份的一天,分别在娄底中院的卡尔顿和被告人肖学军办公室,各送给肖学军现金8000元和1万元,肖学军予以收受。

12、收受肖某祥现金5万元。2015年,刘某江、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钧公司)等债权人均向娄底中院申请对娄底市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公司)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华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肖某祥及委托代理人王某光多次找到被告人肖学军,请肖学军出面协调关照。2016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王某光、肖某祥与被告人肖学军在娄底八中对面茶馆喝茶时,请求肖学军出面协调,不要拍卖华腾公司的土地和延长该公司的还款期限和减免利息,被告人肖学军表示同意。离开时,肖某祥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4条和天下香烟和现金5万元的礼品袋放到被告人肖学军驾驶的车内,被告人肖学军予以收受。后娄底中院执行局按照执行程序对华腾公司被查封的土地进行评估拍卖第一次没有成功后,经被告人肖学军多次组织案件当事人协调,最终该案多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达成执行和解。

13、收受周某福现金10万元。2017年5月,龚某龙向娄底中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经娄底中院裁定冻结了湖南金鼎集团、湖南中茂城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中茂公司)、涟源市伏口镇谢家冲煤矿以及邱某雄等人1.6亿元的财物,并查封了中茂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沙的红星中茂商业广场的系列房产,总价值近40亿元。后金鼎集团总裁李某雄得知其下属周某福与被告人肖学军熟悉后,遂委托周某福找肖学军帮忙解除超额查封的资产。周某福遂找到被告人肖学军并告知来意,要肖学军尽快解除超额查封的资产,并表示一定感谢。事后,被告人肖学军组织执行局召开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在继续查封与诉讼相对应价值的商铺外,解除对其他商铺的查封。2017年6月27日,娄底中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到长沙解除了对中茂公司大量商铺的查封。2017年7月13日,周某福为感谢被告人肖学军的帮助,在娄底市湘阴街路边,从其收取中茂公司20万元的费用中支取现金10万元送给肖学军,肖学军予以收受。

14、收受朱某明现金4万元。2016年6月,朱某明因雇工过程中致肖某杰人身损伤赔偿案通过其表哥彭某富认识了时任娄底中院执行局局长的被告人肖学军。2017年端午节,朱某明与彭某富到被告人肖学军父亲肖某庚家拜节时,朱某明将其涉案情况告知被告人肖学军,要肖学军帮忙打招呼予以关照,肖学军当即打电话给涟源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某良,要黄帮忙对朱某明案件予以关心。2017年12月13日,涟源法院一审判决朱某明30%的责任需赔偿肖某杰损失费34万余元,朱某明不服,遂向娄底中院上诉。为了获得被告人肖学军的帮助,2018年5月16日朱某明赶到被告人肖学军湘乡老家交给肖某庚现金4万元,并请肖某庚将钱转交给肖学军,后肖某庚将该情况电话告知了被告人肖学军,并于同年5月22日将4万元现金交给了被告人肖学军。被告人肖学军收取该笔现金后,找到娄底中院该案的承办法官王某山打招呼,要王帮忙给朱某明把关。

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肖学军因涉嫌严重违纪被中国共产党娄底市纪委监察委采取留置审查措施后主动供述了上述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案发后,上述涉案赃款均已由娄底市监察委扣押。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就指控的事实提供如下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任职文件、职权职责资料、银行账单、资料、执行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述、颜某、曾某、王某辉、曾某军、彭某军、彭某财、朱某勋、李某跃、方某红、聂某辉、李某善、肖某祥、周某福、朱某明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学军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等。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肖学军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37.2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其收受的赃款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学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收受曾某10万元,其供述的时间在证人曾某作证之后。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起诉指控的被告人肖学军收受曾某10万元事实,曾某关于10万元的资金来源不清,证据链不完整;2、起诉指控的被告人肖学军收受王某辉10万元的行为,因肖学军客观上不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某辉谋取利益,该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不能认定为受贿;3、关于起诉指控的肖学军收受曾某军4万元的行为,因曾某军没有向肖学军行贿的意思表示,肖学军也不清楚曾某军送的钱,也没有为其谋取任何利益,不构成受贿;4、起诉指控的被告人肖学军收受朱某勋15.5万元中,其中过年、过节收受朱某勋的2.5万元,属于人情往来,应当从受贿数额中予以剔除;5、关于起诉指控的被告人肖学军收受方某红4.9万元的行为,因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肖学军利用职务便利为方某红的执行案件提供关照、谋取利益,也没有证据证明方某红为具体的执行案件向被告人提出请托,肖学军给方某红 介绍案源 ,不属于肖学军的管理范围,不构成受贿;6、关于起诉指控的被告人肖学军收受朱某明4万元的行为,因肖学军主观上没有收受的意愿、客观上不能认定肖学军利用职务之便为朱某明谋取利益,其行为应当定性为违纪,不构成受贿。同时,被告人肖学军具有自首、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一贯表现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学军2007年3月任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副处级),2017年7月11日任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副调研员(免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2018年6月15日免去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副调研员职务。2009年初至2018年5月,被告人肖学军在担任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副调研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案件当事人及请托人所送的现金137.2万元,为案件当事人或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将所得的赃款用于日常开支或存入其妹妹肖某华在长沙银行的账户上。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肖某述现金9万元。2008年,肖某述、刘某吉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娄底市**大酒店负责人严某金之间的借贷纠纷一案,其中肖某述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40余万元,刘某吉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90余万元,而当时严某金被申请执行的债务多达5000余万元。为了获得时任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的被告人肖学军在案件上的关照,2009年5月份的一天,在获悉肖学军母亲去世的消息后,肖某述赶至湘乡市潭市镇某某村某组送给被告人肖学军现金9万元。后在执行款的分配和收取**大酒店的保管费用时,被告人肖学军给予肖某述等二人关照。

2、收受颜某现金10万元。2010年10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当时**药业公司共涉及执行案件186件,参与分配标的10357.39万元(只计本金),而**药业公司的产权及财产合计仅4178万元,实际可分配的财产为3192.68万元。2011年1月底的一天,**药业公司法人代表颜某为了求得被告人肖学军在债权分配时将其子公司**科技、餐饮和房地产公司的债权纳入分配范围,并适当提高这些债权的分配比例等方面的关照,到娄底中院被告人肖学军的办公室送给肖学军现金10万元,被告人肖学军予以收受。2011年7月21日,经被告人肖学军提议和合议庭同意,最终将**科技、餐饮和房地产公司等普通债权均纳入此次执行分配范围,且分配比例为20.35%。

3、收受曾某现金10万元。2010年底,娄底富贵门拍卖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某得知**药业公司的资产在娄底中院的主持下进行司法拍卖后,便到肖学军的办公室,托被告人肖学军帮忙给该院司法技术室打招呼,帮其承揽该笔拍卖业务。后娄底中院司法技术室确定以娄底富贵门拍卖公司为主与娄底市拍卖公司联合拍卖。在第一轮拍卖流拍后,曾某找到被告人肖学军,要其帮忙想办法找人拍下该资产,后经被告人肖学军协调及中院执行局研究,在第一轮拍卖底价的基础上整体降价并进行第二次拍卖,最终由湖南湘中实业有限公司以4178万元价格中标。2011年1月底的一天,曾某为感谢被告人肖学军帮忙使其拍卖成交,并求得以后继续关照,在被告人肖学军的办公室内,送给被告人肖学军现金10万元,被告人肖学军予以收受。

4、收受王某辉现金10万元。2013年3月29日,经娄底中院一审和湖南省高院终审判决由湖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王某辉投资款及投资补偿款共计3000万元及相关费用。2013年7月30日,王某辉向娄底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位于长沙的财产。同年8月5日,娄底中院下发执行通知书。但由于**公司的财产处置权已交给长沙中院,故娄底中院无实际可以执行的财产,期间,应王某辉的请求,时任娄底中院执行局局长的被告人肖学军多次到长沙中院和湖南省高院协调,请求长沙中院将执行余款交由娄底中院分配。2014年1月,**公司长沙部分资产以1.433亿元成交后,同年2月,娄底中院再次向长沙中院发函,要求将扣除抵押借款及各项费用后的成交款全部汇至娄底中院账户,便于优先支付王某辉申请执行一案的标的款分配。期间,王某辉多次找被告人肖学军及执行法官谢某军要求多分配债权。被告人肖学军等人因多次与长沙中院协调无果后,遂向湖南省高院报告请求协调执行,随后长沙中院将**公司的执行款3000余万元汇入娄底中院,王某辉便从娄底中院执行局领取到执行标的款3022.86万元。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王某辉为了感谢被告人肖学军的帮助和继续执行余款,在娄底市供水大楼隔壁茶楼喝茶后,送给被告人肖学军现金10万元,肖学军予以收受。

5、收受曾某军现金4万元。2014年下半年,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某军代理了许某云、黄某芝等人向娄底中院申请执行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公司借款纠纷案,由娄底中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曹某荣负责办理。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公司先后向娄底中院、湖南省高院提出执行异议及申请复议均被驳回,该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9月12日,娄底中院据此作出暂缓执行决定,暂缓时间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4年12月11日。后曾某军先后多次找到被告人肖学军要求支付执行款未果,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中核西北的再审申请,许某云等人再次到娄底中院要求支付执行款,经曹某荣、刘某星签字同意并报被告人肖学军等领导审批同意后,娄底中院才将第一笔执行款支付给许某云等人,曾某军获得近100万元的代理费。2015年1月7日,曾某军为感谢被告人肖学军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的关照,在娄底中院附近送给曹某荣现金7万元,当天,曹某荣在其办公室内将其中的4万元交给被告人肖学军,并告知系曾某军所送,被告人肖学军予以收受。

6、收受彭某军现金5万元。2013年2月25日,彭某军向娄底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吴某义的经济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1335万元及利息。同年6月3日娄底中院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某义的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已因其他案件冻结了吴某义在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并予以拍卖,成交价为1862万元。彭某军获悉该消息后,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法院要求参与执行款的分配未果,遂找到案件承办人刘某星和被告人肖学军,要二人帮忙想办法。被告人肖学军等人通过湖南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出面和贵州省高院、六盘水市中院、六枝特区法院协调形成纪要,贵州法院将分配完余下的862万元执行款转到娄底中院账户。后娄底中院执行局对上述执行款进行了分配,其中彭某军分得604.3005万元。2014年6月的一天,彭某军为感谢被告人肖学军的关照及后续继续关照,在被告人肖学军的办公室送给肖学军现金5万元,被告人肖学军予以收受。

7、收受彭某财现金5万元。2015年3月,彭某财以其挂靠的湖南**建筑公司名义向娄底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与湖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标的额为500万元及利息。同年5月,娄底中院执行回了靖诚公司1350万元的购地款,因当时有4家债权人申请扣押和分配该笔执行款,其中彭某财为第二顺位人。为了能确保拿到执行款,彭某财遂委托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涟滨派出所教导员刘某斌找被告人肖学军打招呼,请求被告人肖学军在执行款分配上给彭某财以关照,被告人肖学军表示可以。后通过被告人肖学军等人的组织协调,最终确定了按照查封先后顺位受偿的分配方案,保证了彭某财本金和利息的足额支付,并将执行标的款660万元全部支付给了彭某财。2015年11月19日,彭某财为了感谢刘某斌和被告人肖学军的关照,从银行取了10万钱给刘某斌,并要刘某斌从中拿5万元给肖学军。当天,刘某斌在娄底中院外的转盘处将5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肖学军,并告知是彭某财所送,被告人肖学军遂予以收受。

8、收受朱某勋现金15.5万元。2014年至2018年春节,鼎信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勋因公司与娄底市**燃料有限公司、靖诚公司、王某胜及担保人等经济纠纷案件在娄底市中院执行,为感谢时任娄底中院执行局长(2017年6月后任调研员)被告人肖学军在上述执行案件中的关照,先后9次送给被告人肖学军现金15.5万元,被告人肖学军均予以收受。具体如下:

(1)2014年春节的一天,因鼎信担保公司需要对**燃料公司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在娄底供水公司隔壁的茶楼喝完茶后,朱某勋送给被告人肖学军现金1万元和2条和天下香烟,后被告人肖学军安排人员办理了**燃料公司的财产促使手续;

(2)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朱某勋为求得被告人肖学军在执行案件上的关照,到被告人肖学军家中,送给被告人肖学军现金4000元及4条和天下香烟;

(3)2015年春节的一天,朱某勋申请了对**燃料公司资产进行处置后,为求得被告人肖学军的关照,朱某勋到肖学军的家中,送给肖学军现金2万元和2条和天下香烟;

(4)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为感谢被告人肖学军在申请执行**燃料公司案件上的关照,朱某勋又赶至被告人肖学军家中,送给肖学军现金5万元;

(5)2015年中秋节的一天和同年10月份的一天,为了参与靖诚公司执行案件的债权分配,求得被告人肖学军的帮助,朱某勋在被告人肖学军的家中,分别送给肖学军现金6000元、5万元;

(6)为了感谢被告人肖学军在上述执行案件上的关照,朱某勋分别于2016年中秋节、2017年春节和2018年春节,分三次在被告人肖学军的家中或办公室内,送给肖学军现金5000元、6000元和4000元。

9、收受李某跃现金26万元。2015年1月至10月期间,李某跃因与娄底双信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案件和李某跃的妻子与娄底***公司执行案件寻求被告人肖学军关照,共送给肖学军现金26万元。

(1)2015年,李某跃因债权申请娄底中院执行被申请人娄底双信房地产开发公司财产一案,找到被告人肖学军帮忙,肖学军表示同意。后经被告人肖学军及承办法官刘某星多次到娄底市经开区协调,并以娄底中院的名义发协助函,帮助李某跃执行回了双信房地产公司位于经开区的123亩土地。期间,李某跃为求得和感谢被告人肖学军的帮忙和关照,于2015年1月至同年5月,先后6次赶到被告人肖学军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肖学军现金1万元、3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各一次,共计24万元,被告人肖学军均予以收受。

(2)2015年10月10日,李某跃因其妻子与娄底***公司周某清的经济纠纷向娄底中院申请执行,为了得到肖学军的关照,尽快将执行款执行到位,李某跃到被告人肖学军的办公室送给肖学军2万元,肖学军予以收受。后经被告人肖学军及相关人员组织协调,李某跃和周伟达成和解协议。

10、收受方某红现金4.9万元。方某红系湖南XXX律师事务所主任,与肖学军1998年相识。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彭某财因与****的经济纠纷在娄底中院诉讼,肖学军的朋友刘某斌带着彭某财找肖学军帮忙,肖学军表示经济纠纷不需要打招呼,只要找律师就行了,于是将方某红介绍给彭某财。方某红受理案件后,收到代理费2万元,然后送给肖学军介绍费1万元。2014年的一天,蔡某成挂靠的湖南大钧公司与娄底华腾公司经济纠纷找到肖学军帮忙,肖学军又将方某红介绍给蔡某成,方某红收到代理费2万元,送给肖学军介绍费1万元。2015年,肖学军又介绍方某红担任朱某平与黄某平经济纠纷二审诉讼朱某平的代理人,方某红收到3万余元的代理费,又送给肖学军介绍费1万元。方某红为了保持与肖学军之间的关系,还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春节期间,以拜节的名义,在娄星区某某村肖学军家楼下,送给肖学军现金5000元、6000元、8000元。

11、收受聂某辉现金17万元、李某善现金1.8万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娄底中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善与被申请人聂某辉及其公司一案时,为求得被告人肖学军的关照,聂某辉送给被告人肖学军现金17万元,李某善送给被告人肖学军现金1.8万元。

(1)2015年11月,聂某辉及其公司在娄底中院被申请人李某善申请强制执行,后娄底中院执行局查封、冻结了聂某辉名下抵押在银行的资产,同时将聂某辉等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聂某辉找到被告人肖学军帮忙,要肖学军解除其失信人名单,并解封名下部分资产。后通过被告人肖学军组织协调,聂某辉与李某善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执行局屏蔽了聂某辉的失信名单。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聂某辉在娄底中院附近的卡尔顿酒店洗脚时,送给肖学军现金2万元,肖学军予以收受。因聂某辉未能继续履行其与李某善的协议,根据李某善的申请娄底中院再次申请冻结了聂某辉的资产,并把聂某辉等人再次纳入失信名单。聂某辉为了再次解除其与妻子的失信人名单、置换部分被查封的财产,请求被告人肖学军协调和帮助。2016年6月中旬,经被告人肖学军的协调,聂某辉与李某善再次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局又解除了聂某辉及其妻子的失信人名单,解封了其财产。为感谢被告人肖学军的关照,当月的一天晚上,聂某辉在卡尔顿酒店洗脚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15万元送给被告人肖学军,肖学军予以收受。

(2)2015年11月,李某善向娄底中院申请执行其与聂某辉的经济纠纷案,随后娄底中院冻结了聂某辉名下资产,将聂某辉等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李某善为求得时任娄底中院执行局局长被告人肖学军的关照,于2015年底和2016年4、5月份的一天,分别在娄底中院的卡尔顿酒店和被告人肖学军办公室,各送给肖学军现金8000元和1万元,肖学军予以收受。

12、收受肖某祥现金5万元。2015年,刘某江、湖南大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债权人均向娄底中院申请对娄底市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华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肖某祥及委托代理人王某光多次找到被告人肖学军,请肖学军出面协调关照。2016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王某光、肖某祥与被告人肖学军在娄底八中对面茶馆喝茶时,请求肖学军出面协调,不要拍卖华腾公司的土地、延长该公司的还款期限和减免利息,被告人肖学军表示同意。离开时,肖某祥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5万元放到被告人肖学军驾驶的车内,被告人肖学军予以收受。后娄底中院执行局按照执行程序对华腾公司被查封的土地进行评估拍卖第一次没有成功后,经被告人肖学军多次组织案件当事人协调,最终该案多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达成执行和解。

13、收受周某福现金10万元。2017年5月,龚某龙向娄底中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经娄底中院裁定冻结了湖南金鼎集团、湖南中茂城房地产公司、涟源市伏口镇谢家冲煤矿以及邱某雄等人1.6亿元的财物,并查封了中茂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沙的红星中茂商业广场的系列房产,总价值近40亿元。后金鼎集团总裁李某雄得知其下属周某福与被告人肖学军熟悉后,遂委托周某福找肖学军帮忙解除超额查封的资产。周某福遂找到被告人肖学军并告知来意,要肖学军尽快解除超额查封的资产,并表示一定感谢。事后,被告人肖学军组织执行局召开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在继续查封与诉讼相对应价值的商铺外,解除对其他商铺的查封。2017年6月27日,娄底中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到长沙解除了对中茂公司大量商铺的查封。2017年7月13日,周某福为感谢被告人肖学军的帮助,在娄底市湘阴街路边,从其收取中茂公司20万元的费用中拿出现金10万元送给被告人肖学军,肖学军予以收受。

14、收受朱某明现金4万元。2016年6月,朱某明因雇工过程中致肖某杰人身损伤赔偿案通过其表哥彭某富认识了时任娄底中院执行局局长的被告人肖学军。2017年端午节,朱某明与彭某富到被告人肖学军父亲肖某庚家拜节时,朱某明将其涉案情况告知被告人肖学军,要肖学军帮忙打招呼予以关照,肖学军当即打电话给涟源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某良,要黄某良帮忙对朱某明案件予以关照。2017年12月13日,涟源法院一审判决朱某明30%的责任需赔偿肖某杰损失费34万余元,朱某明不服,遂向娄底中院上诉。为了获得被告人肖学军的帮助,2018年5月16日朱某明赶到被告人肖学军湘乡老家交给肖某庚现金4万元,并请肖某庚将钱转交给肖学军,后肖某庚将该情况电话告知了被告人肖学军,并于同年5月22日将4万元现金交给了被告人肖学军。被告人肖学军收取该笔现金后,找到娄底中院该案的承办法庭的庭长王某山打招呼,要王帮忙给朱某明把把关。


2018年5月30日,娄底市监察委员会根据掌握的被告人肖学军在与本案无关的执行案件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对被告人肖学军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被告人肖学军主动交代娄底市监察委尚未掌握的上述受贿事实。案发后,上述涉案赃款均已由娄底市监察委扣押。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证明:

1、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肖学军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娄底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审查。

2、指定管辖决定书、关于犯罪嫌疑人肖学军受贿、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证明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本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肖学军涉嫌受贿、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一案进行审判。

3、关于肖学军交代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说明、娄底市监察委员会2019年2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肖学军在留置期间的自述材料、娄底市监察委员会2019年3月2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5月底,娄底市监察委根据掌握的被告人肖学军与本案无关的违纪违法线索对被告人肖学军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被告人肖学军主动交代了监察委未掌握的收受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所送财物130余万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事实。

4、到案经过,2018年5月30日,娄底市监察委员会对肖学军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在娄底市中院办公楼对肖学军执行留置。

5、搜查证、搜查笔录,证明娄底市监察委对被告人肖学军的办公室、肖学军及其家属的住所的搜查情况;其中,从被告人肖学军的住所娄星区XXX村X栋XXX室进行搜查,搜查出白色华为手机2台、三星手机1台及面额为20万元的理财产品收款回单一张。

6、扣押决定书、扣押款物文件清单、提取笔录及相关凭证、解除扣押决定书、退还、返还扣押款物文件登记表,证明娄底市监察委在案件调查期间扣押、退还被告人肖学军的财产情况。

7、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解除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证明娄底市监察委在调查被告人肖学军案件时,对相关人员银行账户冻结、解除冻结情况。

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肖学军的出生时间及其他身份信息。

9、法官职务(等级)任免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招收职工政审表、吸收新干部审批表、娄底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卡、公务员登记表、法院补充干部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关于肖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朱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肖学军同志免职的通知、关于肖学军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关于解除肖学军同志行政记过处分的决定,证明被告人肖学军的工作经历、任职、免职情况。

10、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工作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财务工作的管理制度,证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副局长、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程序。

11、娄纪审[2018]39号文件、娄监决字[2018]15号文件,证明被告人肖学军于2018年11月1日被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开除党籍、被娄底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开除公职。

12、被告人肖学军供述和辩解,证明:

(1)200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肖学军,收受肖某述现金9万元;

(2)2011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肖学军在其办公室,收受颜某现金10万元;

(3)2011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肖学军在其办公室,收受曾某现金10万元;

(4)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学军在娄底市供水大楼隔壁茶楼,收受王某辉现金10万元;

(5)2015年1月7日,在娄底中院附近,被告人肖学军通过曹某荣收受曾某军现金4万元;

(6)2014年6月的一天,彭某军为感谢被告人肖学军的关照及后续继续关照,在被告人肖学军的办公室送给肖学军现金5万元,被告人肖学军予以收受;

(7)2015年11月19日,彭某财为了感谢刘某斌和被告人肖学军的关照,从银行取了10万元钱给刘某斌,并要刘某斌从中拿5万元给肖学军。当天,刘某斌在娄底中院外的转盘处将5万元现金交给肖学军,并告知是彭某财所送,肖学军遂予以收受;

(8)2014年至2018年春节,鼎信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勋因公司与娄底市**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料公司)、靖诚公司、王某胜及担保人等经济纠纷案件在娄底市中院执行,为感谢时任娄底中院执行局长(2017年6月后任调研员)被告人肖学军在上述执行案件中的关照,先后9次送给被告人肖学军现金15.5万元,被告人肖学军均予以收受;

(9)2015年1月至同年5月,李某跃先后6次在被告人肖学军的办公室,送给肖学军现金1万元、3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各一次,共计24万元,被告人肖学军均以收受;2015年10月10日,李某跃到被告人肖学军的办公室送给肖学军2万元,肖学军予以收受;

(10)2012年春节前至2015年,湖南XXX律师事务所主任方某红为了在相关案件执行过程中获得肖学军的关照以及感谢肖学军为其提供案源,先后6次送给被告人肖学军现金4.9万元,肖学军均予以收受;

(11)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聂某辉在娄底中院附近的卡尔顿酒店洗脚时,送给肖学军现金2万元,肖学军予以收受;2016年6月中旬,经被告人肖学军的协调,聂某辉与李某善再次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局又解除了聂某辉及其妻子的失信人名单,解封了其财产。为感谢被告人肖学军的关照,当月的一天晚上,聂某辉在卡尔顿酒店洗脚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现金15万元送给被告人肖学军,肖学军予以收受。2015年11月,李某善向娄底中院申请执行其与聂某辉的经济纠纷案,随后娄底中院分别作出冻结聂某辉名下资产以及聂某辉等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李某善为求得时任娄底中院执行局局长被告人肖学军的关照,于2015年底和2016年4、5月份的一天,分别在娄底中院的卡尔顿和被告人肖学军办公室,各送给肖学军现金8000元和1万元,肖学军予以收受;

(12)2016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王某光、肖某祥与被告人肖学军在娄底八中对面茶馆喝茶时,请求肖学军出面协调,不要拍卖华腾公司的土地和延长该公司的还款期限和减免利息,被告人肖学军表示同意。离开时,肖某祥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4条和天下香烟和现金5万元的礼品袋放到被告人肖学军驾驶的车内,被告人肖学军予以收受;

(13)2017年7月13日,周某福为感谢被告人肖学军的帮助,在娄底市湘阴街路边,从其收取中茂公司20万元的费用中支取现金10万元送给被告人肖学军,肖学军予以收受;

(14)2018年5月16日朱某明赶到被告人肖学军湘乡老家交给肖某庚现金4万元,并请肖某庚将钱转交给肖学军,后肖某庚将该情况电话告知了被告人肖学军,并于同年5月22日将4万元现金交给了被告人肖学军;

被告人肖学军的供述还证明其为上述行贿人谋取利益的具体事实,与证人的证言基本一致,互相印证。

13、证人肖某述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份的一天,肖学军打肖某述的电话说他的母亲去世,要肖某述准备万把块钱的鞭炮,还给他准备几万块钱,肖某述就买了8000元的鞭炮,与刘功士开着一台越野车到肖学军老家将鞭炮送到,并单独找到肖学军,在肖学军家的二楼,将事先用塑料袋装好的9万元送给肖学军,说是其的一点小意思。肖某述送钱给肖学军,是因为当时其申请金海酒店的执行案子在娄底中院,很多事情都需要肖学军的关照,后来在执行分配时,肖学军关照了肖某述,在分配上肖某述比其他债权人多分了3%-5%。

14、证人刘某吉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份,肖学军的母亲去世,刘某吉开车送肖某述到肖学军老家湘乡送人情。

15、证人肖某辉的证言,证明2009年上半年,肖某辉的父亲肖某述向肖某辉借了2万元钱。

16、证人肖某辉1的证言,证明2009年上半年,肖某辉1的父亲肖某述向肖某辉1借了2万元钱。

17、执行回转申请书、(2007)娄中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2013)娄中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014)湘高法民再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湘高法民再终字第38-1号民事裁定书、(2014)娄中执字第200-1、200-2、200-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兑现款付款通知、领条、收条、(2014)娄中执字第200号执结通知书、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2009)娄中执字第41号执行裁定书、记账凭证、(2007)娄中执字第278号分配方案、(2007)娄中执字第278-1、278-2、278-3、278-4、278-5、278-6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肖某述、刘某吉与中方县德宇投资有限公司、娄底**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裁判、执行、执行回转过程。

18、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左右,娄底市富贵门拍卖有限公司受娄底中院委托对**药业资产进行拍卖,拍卖成交额4000余万元,在拍卖过程中,因肖学军对娄底市富贵门拍卖有限公司的支持和关照才成功拍卖,曾某作为娄底市富贵拍卖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从中获利。2011年的一天,曾某在肖学军的办公室送给肖学军现金10万元,讲了几句感谢的话,让肖学军以后继续关照曾某,肖学军客气了几句就收下了曾某送的10万元。

19、证人颜某的证言,证明颜某系湖南**药业华菱的法人代表,在娄底中院执行农行娄底分行申请湖南**药业集团娄星区关家脑处资产时,为寻求肖学军的关照,要求娄底中院在资产分配时考虑到**科技、餐饮和房地产公司的债务,使这些公司的债权人参与分配,于2011年1月底,在肖学军的办公室送给肖学军现金10万元,肖学军收下后,在分配时将**科技、餐饮和房地产公司的债务纳入分配范围,并给这些债权人分配了20%以上。

20、(2010)娄中执字第123号农行娄底分行与湖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相关资料,证明娄底中院2010年10月21日受理农行娄底分行强制申请执行(2010)娄中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的相关情况;娄底市富贵门拍卖有限公司和娄底市拍卖有限公司根据娄底中院的委托,对湖南**药业华菱有限公司在农行娄底分行抵押贷款的抵押物进行公开拍卖的情况;肖学军担任审判长确认的湖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件分配方案中,**科技、餐饮及房地产公司参与了执行款的分配,占20.35%的分配比例,肖学军在讨论分配方案时,明确提出了**科技、餐饮及房地产公司要参与分配。

21、证人王某辉的证言,证明王某辉为感谢被告人肖学军在其与湖南**公司经济纠纷执行一案中的帮助,于2014年5月底的一个周末的晚上,在娄底市供水站附近一个茶楼喝完茶准备走时,从其车内拿出10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肖学军,肖学军客气几句便收下了,然后各自开车回去了。

22、(2013)娄中执字第84号一案的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证明王某辉因其与湖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经娄底中院判决后,于2013年7月30日向娄底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及相关执行情况。

23、证人曹某荣的证言,证明2014年曹某荣办理许某云等人申请执行中核西北公司借款纠纷案,在执行1900余万元的标的款后,申请执行方的代理人曾某军于2015年1月的一天,在娄底中院办公楼现在诉讼服务中心附近,以给办案费的方式,送给曹某荣现金7万元,要曹某荣自己安排,当天下午,曹某荣在肖学军的办公室,将其中的4万元送给肖学军,并称是中核公司那个案子申请方给的费用。

24、证人曾某军的证言,证明2012年,曾某军代理许某云、彭某、黄某芝诉中核西北建设集团公司纠纷一案从诉讼到执行整个阶段,2015年1月,在第一笔执行款到位后,曾某军收取了近100万元的律师费,当月7日,曾某军从律师费中拿出7万元,在法院附近空地(现诉讼服务中心)的车内送给曹某荣,并称是其一点意思,辛苦了曹某荣和肖学军。

25、银行交易流水,证明曾某军于2015年1月7日从其6217857500013100596账户内取款7.5万元。

26、证人肖某的证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暂缓执行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证明娄底中院对许某云与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的相关执行情况。

27、证人彭某军的证言,证明彭某军因与吴某义的经济纠纷在娄底中院执行,执行到位590余万元后,彭某军到肖学军的办公室,为感谢肖学军在案件上的关心,送给肖学军现金5万元。

28、(2012)娄中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2013)娄中执字第39-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娄中执字第39、39-1执行函、(2013)娄中执字第39-2号执行工作函、请求执行协调吴某义、贵州新宝园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的报告、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函、协调纪要、(2013)娄中执字第131-2号执行函、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收款收据、执行兑现款付款通知、领条、收条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执行资料,证明彭某军与吴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情况。

29、证人彭某财、刘某斌的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彭某财因为其与湖南****有限公司工程项目保证金一案到娄底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彭某财找到被告人肖学军的朋友刘某斌,请刘某斌帮忙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肖学军,并请肖学军在该案执行时予以关照。娄底中院将该案执行到位后,为感谢其朋友刘某斌和被告人肖学军的帮助,彭某财于2015年11月19日以感谢刘某斌、肖学军的名义,送给刘某斌现金10万元,刘某斌、肖学军各5万元,并要刘某斌代其感谢肖学军。刘某斌收下彭某财的10万元后,在娄底中院外转盘附近,将其中的5万元送给了肖学军,并同时告诉肖学军是彭某财感谢他的,肖学军没说什么就收下了。

30、证人罗某湘的证言,证明罗某湘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和彭某财的娄底**建筑公司保证金及利息纠纷一案在娄底中院强制执行。

3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与罗某松、彭某财、朱某勋等案件执行过程的相关情况。

32、证人李某诚的证言(原娄星区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娄底市仲裁委员会娄星分会秘书长),证明娄底市仲裁委员会娄星区分会在仲裁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罗某湘、湖南省青华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罗某南、湖南省鼎信汇丰投资担保赵某阳一案时,肖学军给李某诚打过一个电话,要李某诚关照一下,李某诚对这个案子是按正常程序办理的。

33、证人罗某松的证言,证明罗某松与湖南****公司借款纠纷的执行情况。

34、证人朱某勋的证言、自书材料及收款凭证,证明为感谢被告人肖学军在朱某勋任法定代表人的鼎信担保公司与**燃料公司执行案件、鼎信担保公司与靖诚公司执行案件和鼎信担保公司王某胜及担保人债务纠纷执行案件中的帮助,朱某勋分别于2014年春节、中秋节、2015年春节及上半年的一天、2015年中秋节及10月份的一天、2016年中秋节、2017年春节、2018年的春节,在娄底供水公司隔壁茶楼、肖学军家中、肖学军的办公室,分9次送给肖学军现金15.5万元。在**公司案件中,肖学军没有为难朱某勋,并加快了执行进程,使朱某勋顺利的执行到680万元;在靖诚铝林公司案件中,在仲裁时,肖学军向仲裁委员李某诚打了招呼,帮助加快了仲裁进程,在分配协调会上,考虑了鼎信公司的利益,建议给鼎信公司分配120万元,在知道朱某勋和罗某松、彭某财达成协议后,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在王某胜执行案件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

35、证人孔某屏的证言,证明孔某屏审理朱某勋与娄底市谊燃料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时,被告人肖学军帮助朱某勋向孔某屏打招呼,使朱某勋对**公司一宗编号为娄国用(2007)第A0262号土地有相对有利。

36、证人王某胜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肖学军在朱某勋与王某胜借款纠纷中,于2014年7月11日把王某胜喊到肖学军的办公室,强迫王某胜写欠朱某勋800万元的承诺书。

37、证人曾某友的证言,证明:曾某友系湖南鼎信汇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之一,2011年公司股东变更为朱某星、曾某辉、石某喜、曾某庭和曾某友,朱某星为最大的股东,曾某友是法定代表人。朱某星很少露面,鼎信公司的事情都是由朱某星的儿子朱某勋负责处理。2015年2月,曾某友将股权转让给赵某阳,法定代表人也变更为赵某阳。还证明曾某阳在担任鼎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时该公司与****公司保证、反担保的情况。

38、执行案件立案资料、执行裁定书、收据、付款通知、公告、土地置换合同书、结案报告、借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民事判决书、靖诚公司分配预案、研究记录、研究笔录、汇报材料、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等资料,证明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鼎信汇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罗某松与被申请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的执行情况。

39、证人李某跃的证言,证明:李某跃与双信房地产公司的执行案在娄底中院执行时,当时中院执行局局长是肖学军,李某跃为了求得肖学军的帮助,分别于2015年1月至5月期间,在肖学军的办公室,分6次送给肖学军现金24万元;2015年10月10日,李某跃因与***老板周某清的经济纠纷在娄底中院执行,李某跃为求得肖学军的帮助,在肖学军的办公室,送给肖学军现金2万元;在双信房地产公司的案件中,娄底中院帮李某跃执行到位经开区的123亩地,在***周某清的案件中,娄底中院执行了50万元的房租。

40、李某跃与娄底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资料,证明李某跃与娄底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在娄底中院申请执行的情况。

41、李某跃与湖南伟业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某清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资料,证明李某跃与湖南伟业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某清民间借贷纠纷在娄底中院的执行情况。

42、证人李某泉的证言(娄底市经开区党委副书记),证明双信房地产公司在经开区摘牌了一块246亩的土地,2014年双信公司的债务危机爆发,一些债权人起诉双信公司,李某跃是最大的债权人。由于双信公司一直没有动工投产,经开区也没有将246亩地确权给双信公司娄底中院执行局局长曾多次来市经开区,要求将246亩地确权给双信公司,娄底中院才好执行双信公司的土地。后来,鉴于双信公司在这246亩地上修了3栋楼,已经实质动工,经开区就将该土地确权给了双信公司,娄底中院执行局就按执行程序,将其中的123亩执行给了李某跃。

43、证人方某红的证言、自书材料、彭某财的证言及相关书证材料,证明方某红系湖南XXX律师事务所主任,与肖学军1998年相识,2008年肖学军到娄底中院工作后开始交往,2012年至2014年之间交往密切,从2015年开始保持距离。方某红为感谢肖学军给其 介绍案源 ,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春节期间,以拜节的名义,在娄星区某某村肖学军家楼下,送给肖学军现金5000元、6000元、8000元。另外,因为肖学军帮助方某红介绍了三个案子,方某红在收到代理费后,分别于2014年两次送给肖学军现金各1万元、2015年的一天在娄底市供水大楼隔壁茶馆送给肖学军现金1万元,作为肖学军介绍案子的回扣。

44、证人李某善的证言、自书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书、执行材料,证明2015年11月李某善与聂某辉借贷纠纷在娄底中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某善为求得肖学军的帮助,于2015年底和2016年4、5月期间,在肖学军的办公室,先后送给肖学军现金8000元、1万元。肖学军在李某善与聂某辉借贷纠纷执行案中,两次将聂某辉列入失信人名单,多次组织协调,让聂某辉还了200多万给李某善。

45、证人聂某辉的证言、自书材料,证明2016年聂某辉与李某善经济纠纷在娄底中院执行时,聂某辉的资产被娄底中院冻结、其本人被娄底中院列入失信人名单。聂某辉找到肖学军帮忙,请求解除聂某辉及其妻子资产的冻结,肖学军组织双方协调,在聂某辉支付李某善100万元后,肖学军解除了对聂某辉及其妻子部分资产的冻结和屏蔽了聂某辉及其妻子的失信人名单,为感谢肖学军,聂某辉于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在娄底中院的卡尔顿酒店洗脚时,送给肖学军现金2万元。后来因为聂某辉没能履行与李某善的还款协议,娄底中院又冻结了聂某辉的资产、把聂某辉夫妻列入失信人名单,聂某辉又找肖学军帮忙,并承诺事后感谢肖学军。2016年6月中旬,在肖学军的协调下,聂某辉再次与李某善达成协议,并还了100万元,娄底中院又解除了对聂某辉资产的冻结和聂某辉夫妻二人失信人名单。为了感谢肖学军的帮助,聂某辉在事后的一天晚上,又在卡尔顿酒店,送给肖学军现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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