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案号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粤 03 民初 4470 号 |
二审法院/案号 | 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知民终 1786 号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刘晓梅 审 判 员 焦新慧 审 判 员 张 振 |
法官助理 | 王 博 |
书记员 | 孙静仪 |
当事人
| 上诉人(一审被告):金某某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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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晶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小燕,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熙,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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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告:中山市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一审被告:深圳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一审被告:天津市永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天津中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某某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侵害原告深圳市晶泓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 LED 显示屏的底座结构及 LED 显示屏’、专利号为 201922082766.X 之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金某某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晶泓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600000 元; 三、被告金某某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晶泓科技有限公司合理维权支出 51960 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晶泓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 03 民初4470 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 03 民初4470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 03 民初447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金某某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立 即 停 止 制 造 、 许 诺 销 售 、 销 售 侵 害 专 利 号 为201922082766.X、名称为“一种 LED 显示屏的底座结构及 LED显示屏”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四、驳回深圳市晶泓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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