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条件。
开展示范的农业产业强镇应达到以下申报条件:
一是产业发展基础良好。
东、中、西部地区农业产业强镇主导产业产值分别达到6亿元、4亿元、1亿元(西藏自治区放宽至0.5亿元)以上。
已形成一定规模的特色乡村产业,产业链相对完整,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超过2︰1,镇域内有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主要农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者农产品地理标识登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所在县域平均水平10%以上。
二是地方政策支持有力。
县级、镇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乡村振兴,有开展产业兴村强县示范行动的积极意愿。
在用地保障、财政扶持、金融服务、人才支撑、农民就地城镇化等方面已出台相关政策。
镇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优美,基本公共服务条件较好,能够基本满足镇及周边乡村美好生活的需要,具备产城融合发展的基础。
三是规划布局科学合理。
已编制镇域总体规划,发展功能定位清晰,是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城关镇除外)。
镇域面积、人口规模适当,区位优势明显。水、电、路、网络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完备。
四是体制机制创新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有序推进,集体家底基本摸清摸准。
在产业转型升级、投融资机制、农民利益共享等方面有创新理念和成熟模式。
(二)申报程序。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按照相关因素测算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中央直属垦区,以下简称各省)开展示范的农业产业强镇申报数量指标(详见附件)。
计划单列市名额计入相关省份指标,由所在省份统筹安排申报。
各省根据建设条件和申报数量指标,公开组织申报和遴选,择优确定开展示范的农业产业强镇名单及建设方案,并于6月30日前将拟定的名单及建设方案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查。
申报数量指标在5个以上(含5个)的省份,以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作物为主导产业的农业产业强镇申报数量须占全省申报总量的20%以上。
对审查确定为不符合条件的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直接取消示范资格,不再递补。
开展示范的农业产业强镇名单确定后,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以联合发文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