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的有趣问答
(2020年合辑)
正闻菜
409.问:
“债券违约时,受托管理人参与诉讼,有没有更明确的规定呢?
”
答:
根据2019年12月28日修改通过的新《证券法》第92条第三款的规定:
“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以前各地法院还会有不同的做法,现在基本可以统一操作了,其作为适格主体参与诉讼被正式承认了。
只是“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在委托的程序、手续方面,若是投资者人数众多、分散在全国各地,除了第95条规定的集团诉讼之外,如何低成本、便利地接受委托?
能否在募集说明书中概括地写明“凡是认购本期债券就同意某某某担任受托管理人”,据此就确认受托管理人未来有权利参与到诉讼当中?
未来还有待明确。
(个人意见)
410.问:
“新《证券法》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从业准入要求方面,有哪一些变化?
”
答:
新《证券法》第160条第二款规定: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可见,只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需要核准(行政许可),其他的证券服务业务只要向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即可,不需要行政许可。
也就是说,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备案一下,但不存在证券从业资格一说了。
会计师事务所的范围扩大了,律师事务所本来就没有从业资格这一说,但需要“报到”一下(备案)。
只是备案的条件、程序、向几个主管部门备案等内容,尚待明确。
(个人理解)
411.问:
“根据新《证券法》,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范围会扩大吗?
”
答:
根据新《证券法》第92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担任……”据此,除了承销商担任受托管理人,证监会也可以认定其他受托管理人的范围,个人猜测,未来也可能会拓展到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主体。
受托管理事务是一项相当专业的工作,特别是债券违约时,此时更需要法律专家、会计专家等专业团队加入。
(个人意见)
412.问:
“债券若有欺诈发行的行为发生时,是否必须先行赔付?
”
答:
新《证券法》第93条规定: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对先行赔付的要求是“可以”,没有强制,属于倡导性条款。
别人可以建议你帮助他人,但不能强迫你必须帮助他人,除非你有法定义务。
(个人意见)
413.问:
“怎么看待有些券商低价、亏本,甚至免费承揽项目的情况?
”
答:
新《证券法》第4条规定: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里面提到了“自愿”、“有偿”等原则,低价、亏本、免费承揽项目,这种行为虽然表面上不是看重“羊毛长在羊身上”,但看重的是“羊毛长在别处”,此种行为类型终究不会长久,也非券商“自愿”。
市场规律是无法违背的,
世界上没有不消耗能源的“永动机”。另外
,新《证券法》第29条禁止“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个人意见)
414.问:
“公募公司债券,像IPO一样,也一样采用注册制吗?
”
答:
新《证券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条文规定了全面实施注册制的相关要求,只是由国务院决定分步实施,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也一样采用注册制,仍然需要行政许可。
(个人意见)
415.问:
“新《证券法》第9条第三款要求: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那么,我们发行私募债时,在微信朋友圈或微信群里发一下广告,是不是就违法了?
”
答:
找了一下第9条的罚则,在第180条,其规定:
“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一条罚则是第183条,用于规范证券公司行为的。
两条罚则,主要针对违反第9条第一、二款的行为,在微信朋友圈或微信群里发私募债广告的问题,我也不清楚,有待相关部门明确。
(个人意见)
416.问:
“新《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删了此前40%的限制,也删了3000万或6000万净资产的要求,请问会不会有额外的条件?
”
答:
新《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写的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不排除未来国务院会规定更多的条件,但条件一般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
实际上,根据2015年公司债券新政以来的实践,债市的市场化约束是有效的,有的发行人即使拿到了批文,也卖不出去,市场的真金白银是有内在要求的。某种程度上,立法机关干的事情,就是将“生活的法律化”和“法律的生活化”,法条是用于表述现实生活的需要。
(个人意见)
417. 问: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吗?
”
答:
新《证券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据此,承销协议是必须签的,白纸黑字好说话,丑话说在前头,以后纠纷好处理。
(个人意见)
418.问:
“公募债的信息披露,还有指定媒体吗?
”
答:
没有了。
新《证券法》第86条规定: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此前的《证券法》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有一定变化,注意体会文字差异。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指定的媒体”的差异,类比一下,例如:
“我们规定哪类人可以进包厢吃饭”和“我们指定哪几个人可以进包厢吃饭”,前者包厢可能就挤满了。
(个人意见)
419.问:
“擅自改变公募债募集资金的用途的,有什么后果?
”
答:
有更严厉的法律责任了,诚实信用、规范才能走得远。
新《证券法》第185条规定:
“发行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或者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根据新《证券法》第1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个人意见)
420.问:
“新《证券法》第120条规定:
‘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那么,在境内,商业银行可以承销债券吗?
”
答:
呵呵,拒绝回答这个问题,那是另外一个市场的事情,本问答只关注“公司债券”品种。
(个人意见)
421.问:“
公司债券实行注册制,对相关债券品种的流程影响是什么?”
答:
先不说发行条件及理念的变化,从公募品种及项目流程的角度看,对小公募影响不大,主要影响是大公募,此次改革将原来由证监会直接审的大公募也下放给证券交易所审,然后再到证监会注册。
以前审大公募,项目不用转场,在证监会层面完成整个流程,现在要转场了。
具体可见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并报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另外,私募债的流程暂不受影响。
422.问:“
公司债券注册制,是否取消了发行规模净资产40%的限制?”
答: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新《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写的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不排除未来国务院会根据《证券法》的授权来规定更多的条件,若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40%的指标,那么,若要把40%作为公募发行上限,就暂时没有法律依据了。
实际上,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除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可见,
发行规模不能有浪漫主义情怀
,负债高、发行规模太大、现金流量“贫血”等因素,均会影响投资人的认购意愿、票面利率成本、后续风险处置难度等。
另外,注册制有个硬核,就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坚持市场化,将决定权更多交给市场,“现金”产权是极重要的激励,那是投资人的真金白银。发行人决定发行规模、期限等约束条件的代价高低,均会在后续能否发行成功、发行利率高低等方面体现出来。
423.问:“
公募债发行规模上限若没有净资产40%的限制,对私募债会有什么影响?”
答:
原来的公募债发行人,发行量达到40%的天花板之后,在债品种的选择上,可能会选择可续期债、私募债等。若国务院根据《证券法》的授权,没有再针对公募债发行条件增加相关规定,
公募债没有40%的限制后,部分企业可能会放弃私募债券,而选择公募债来发行。可能的好处是:一张批文拿更多的额度;公募询价充分一些,利率可能会低一些;增加透明度方面没有边际成本,基本不需要增加裸露的程度;公募对发行人的宣传也有益处,等等。
但有的发行人也会有很多综合因素要考虑,一切以发行人自主选择为准。(个人看法)
424.问:“
公募的公司债券,目前也能够发行一年以下的吗?”
答:
从证券法的角度看,公募债并没有明确规定时间期限。
理论上,公募也可以发行一年以下的。
以后可以是《失恋33天》、《十月围城》、《那些年,我们一起追的女孩》、《为奴18年》,期限长短,各有偏好。具体以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425.问:“
对于公司债券,有人说注册制是此次修法的亮点,怎么看相关改革?”
答:
实际上,公司债券在四五年前就已经进行了“注册制”试点,当时证监会简政放权,小公募由交易所进行预审核,实行”申报即纳入监管“,审完之后再报证监会进行行政许可,此次的增量改革是把大公募也下放给了证券交易所来审,而私募债券本身不需要行政许可/注册。
此次《证券法》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也适用注册制,这是立法者关注到了已有的改革实践,这叫“生活的法律化”,把生活中的现实表述成法律。大陆法系的特点,常常是先试点,再确定成文法。(个人观点)
426.问:“刚刚摘帽的贫困县内符合条件的发行人还可以申报扶贫专项债吗?国务院办公厅有出台‘摘帽不摘政策’的说法,不知在扶贫债申报上是否适用?”
答:
根据证券交易所《扶贫专项公司债券相关问题解答》,在扶贫攻坚期内,注册地在已实现脱贫摘帽但不满三年贫困地区的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也可界定为扶贫债券。也就是说,摘帽3年内还可以申报。感冒一场,恢复过来之后,仍可以继续吃一些营养品。
427.问:“AA主体不在平台名单内,子公司在名单内,项目在子公司名下。能用母公司发项目收益债,用于子公司的项目建设吗?”
答:
募集资金不能用于平台名单里的子公司,这也是负面清单的要求。该子公司对于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仍然要继续“隔离”。
428.问:“涉及钢铁企业前50的企业,申报公司债,还需要过剩产能的自查核查报告类文件嘛?”
答:
暂时没
有改变,还是需要符合分类监管函的要求。具体以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429.问:“集团公司(行业分类为综合类)可以发行小公募并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下属上市公司(地产类,申报小公募有难度)的存续公司债券吗?同时承诺承诺:‘不用于购置土地、不直接或间接用于普通住宅房地产业务。’”
答:
可以的。
具体以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430.问:“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每年需要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吗?”
答:
公募债一直都没有这个要求,但证券交易所若认为发行人存在异常,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私募债方面,2018年证券交易所修订了私募债挂牌规则,已经取消了这个强制要求。普遍不用提交,个别需要出具。否则若全面增加该规定,成本均最终均会加码到发行人头上,相关规则的构建应尽量立足于减少社会成本。
具体以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431.问:“目前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根据规定,发行人是可以不盈利的,证券交易所是否有必须盈利的窗口指导意见(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的一个平台)?关于注册制之后取消了发行规模上限是净资产40%的限制,但目前要求发行后的资产结构要合理,证券交易所是否对负债率多少是合理有个指导意见?”
答:
据了解,都没有。私募债或注册制公募债,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坚持市场化,投资者更多关注的还是偿债能力,监管也注重投资者保护。一般情况下,若私募债发行人是亏损的,投资者若觉得风险大的话,在票面率上的要价可能就高了,有的发行人觉得肉疼就不发了。公募债也一样,较高的负债率也有可能让投资人睡不安稳,风险焦虑补偿费肯定也会反映在发行价格上的。世间诸事均有价格,若是
“开启欲望的孔窍”,亦会“增添纷杂的事物”。
432.问:“一个上市公司如果在定增预案阶段,准备近期报证监会,预计做完在3季度左右,这种情况现在在交易所发公司债有没有影响?”
答:
定增是否涉及重组?若没有,且是发普通公司债的话,充分披露即可。定增股票是发行人要增肥,且不涉及发行人人格重大调整(重组),影响偿债能力有限,应该不影响。
具体以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433.问:“地方AMC申报普通公司债券,有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
答:
据了解,
没有。
具体以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434.问:“发行人承担偿还义务,属于2018年被统计进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银行借款,是否可以用公司债募集资金进行偿还?”
答: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建议不要用于偿还政府类的债务。具体以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435.问:“发行人2018年财务报表按企业会计旧准则编制(非企业会计制度),是否可以申报公司债券呀?”
答:
据了解,目前还没有先例。
436.问:“非公开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还可以含权吗?比如期限3+2+2。”
答:
据了解,在进行现金流测算时,是按第一个行权期来计算。因为要考虑到第一次全部行权的可能性,实践中也可能是这样。这种算法,主要影响了发行规模。具体以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437.问:“公开发行的短债,需要有利润的要求吗?”
答:
据了解,公开发行短
债的相关规则正在研究当中,还未明确。根据新《证券法》的要求,公募债发行的要求之
一是“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个人推测,短债的法定条件可能是不能豁免的。至于短债期限少于一年,其利润要求是否可以按比例折减,应该也属于研究当中的规则。具体以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438.问:“上市公司若自己发纾困债,偿还其自身欠大股东的资金,可行吗?”
答:
纾困专项公司债券发行人在符合公司债券一般发行条件基础上,对主体还有一定的要求。根据此前的实践,纾困债,更多与股票质押风险相关。若是上市公司用来归还大股东的欠款,自己用,那就是补流,一般套不了该特殊品种。
439.问:
“上市公司准备发债,对过往某会
计师事务所的报告进行了重审,重审的报告需不需要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呀?
”
答:
这个主要是上市公司监管事项,发债倒没有特别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方面,审计报告非法定审议事项,股东大会作为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审议任何事项,但没有规则明确规定审计报告必须由股东大会等审议通过,主要按公司内部流程走。(个人意见,具体以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440.问:“项目收益债的发行人是主体AA评级,评级报告还在有效期内,可不可以不做债项评级直接申报?”
答:
据了解,可
以。
具体以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441.问:“项目收益债的募集和偿债专户可否申报时先待定,待发行前再开立?”
答:
可以的。春耕尚不需粮仓,秋收时(发行)就需要了。另外,发行人也在犹豫“粮仓”建在哪个银行,银行的同志们也在与发行人进行“友好接触”当中吧?
442.问:“发行人2019年并了6家子公司,其中2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其他4家规模很小不算。发公司债的话,是不是做那2家重大的18年备考审阅报告就可以了?”
答:
是的,主要指公募公司债,私募债券并没有要求。
具体以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443.问:“2016年房地产分类监管的函出来前发的公司债,现在还有余额。但目前发行人不符合分类监管函基础范围评级要求(AA-),这种情况想借新还旧,能否有突破呐?再加个AAA母公司担保。”
答:
2016年的分类监
管函的要求,要符合才行。
具体以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444.问:“想请教一个项目收益债的问题,如果募投项目每年实际归集的净现金流均较大幅度高于当年本息偿付规模,那多出来的闲置资金,可否转出来呢?比如在条款里设计超过本息规模120%以上的金额可以转出?还是得到时候开持有人会议呢?”
答:
归集了的资金,一般就不能转出来了。也要看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最好提前做好相应测算,否则有些资金只能是“钱在账中泣”,自己干着急。个人意见,
具体以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445.问:“私募债募集资金用途用来偿债,五月份发行人有一笔到期先用自有资金偿还,然后6月发行后用募集资金来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这个用法可以么?”
答:
置换发行前三个月的垫付资金,是可以的,申报时《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好写,因为有置换目标,只是后续用“私房钱”先帮“债”顶了一下。置换申报前已垫付的,就不行,因为《募集说明书》必须提到的“置换目标”不见了,你要说自有资金紧张,那是发债“补流”的概念了,就不是置换了。个人意见。
446.问:“某集团公司(AA+),为市国资委下属全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房地产销售。该公司于2019年7月出资设立一项目公司,负责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非省级棚改项目),该项目收入来源为政府回购。拟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券,集团公司(主体AA+,国有房地产企业)提供保证担保。请问是否有政策方面的障碍?”
答:
从理论上来看,项目
公司可以发保障房收益债,但项目公司若偿付能力弱,依据最新的《民法典》,房企作为法人也可以当担保人。同时,应符合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比如87号文等。审核过程,该类项目关注点较多,可能要多费事一些,例如反馈意见会多一些。个人意见,
具体以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447.问:“据说,公司债券的期限方面,不能设置含权条款了,有这回事吗?”
答:
没有听说过,期限长短,可灵活设计,这本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应有之意。具体以监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成稿于深圳•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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