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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类发行人到底是不是城投?

债市研究  · 公众号  ·  · 2024-06-27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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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河北某地级市AA+城投寻找非标资金,信托/租赁/保理/小贷/银行流贷均可,有兴趣直接资金方请添加微信ibonds2私聊
B: 江苏数家AA城投寻找非标资金,信托/租赁/保理/小贷均可,有兴趣直接资金可以合作,当地一般预算收入均超30亿,大部分可以提供AA+担保

近期,市场有几单水务集团类发行人通过公司债券实现了额度新增,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等有息债务。市场比较疑惑的关注点在于,现阶段,公用事业类发行人到底是产业类还是城投类,或者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产业类主体呢?

本文将结合近期市场案例,对如下几个问题进行梳理:

1 、公用事业类主体判断为产业类的核心依据是什么?

2 、近期发债新增的水务集团发行人是否符合335指标?

3 、关于公用事业类涉及的收支两条线问题?

一、公用事业类主体判断为产业类的核心依据

根据当前交易所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等不同的认定口径,推断公用事业类相关业务认定情况如下:

一种观点认为: 协会对于公用事业类(供水、排水等)收入认定为市场化 非财政性现金流(市场化) ,交易所目前认定为 城建类收入(非市场化)

另一种观点认为: 公用事业类(如水务、供电、燃气、公交等)目前需要 一事一议 ,根据收入的市场化程度及对补贴的依赖程度:1、若毛利率很低甚至亏损,依赖政府补贴,判定为城投业务;2、若盈利情况良好,不依赖政府补贴,有可能认定为非城投业务。

笔者个人,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 对于公用事业类是否为城投的核心判断依据是看其是否具备了独立开展市场化业务的经营能力,是否真正摒弃了政府指派型的业务模式。 (来源于《产业转型培训》)

如果真正符合上述原则,即便公用事业类发行人财政补贴较高,仍具有较大可能沟通认定为产业类主体。具体案例解析见下文。

二、发债新增的水务集团案例与335指标
近期成功突破借新还旧,实现额度新增的水务集团案例有2单案例,其中,笔者将对“海宁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私募绿色乡村振兴公司债券案例”进行研究分析。 (相关2个水务集团新增案例募集材料已上传“债市读者的问答社区”)

2024年4月24日,海宁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绿色乡村振兴公司债券(第一期)成功发行,发行规模4亿元,债券简称“G24海水V”, 募集资金用途为全部用于偿还绿色乡村振兴领域的有息负债。
1 、海宁水务的收入构成和业务模式(符合335)

海宁水务集团主营业务板块经营模式如下:

1 、水务工程业务: (1)海宁市内水务工程主要系 房地产开发、厂房建设 等配套供排水管网和设施的建设, 委托方以供水用户为主 ;(2)海宁市外业务主要由北方环保负责,北方环保一般 通过招投标方式参与 污水处理等工程项目建设;

2 、供水业务: 水费结算方式上,为先用水后收费的模式,由发行人子公司 直接向用户收取水费

3 、污水处理业务 :海宁市 市内 污水处理费结算方式上,由发行人子公司 直接向用户收取 。海宁市 域外 的污水处理费 按照“收支两条线”结算。

通过上述主要业务板块模式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几个核心要点:

a.发行人“水务工程”的委托单位不是管委会等政府部门,不涉及代建回款,而是涉及房地产开发商、供水用户、中建、中铁等发包单位,市场化回款;

b.除了海宁市域外部分污水处理费为收支两条线外,发行人的供水收入和污水处理收入直接向使用者收费,市场化回款;

上述两点基本可以将海宁水务这个公用事业类发行人在业务经营模式上认定为市场化经营主体,收入构成也满足了城建类收入占比低于30%的要求。

2 、财政补贴占净利润比重如何(不符合335)

最近两年及一期,发行人其他收益分别为16,693.27万元、31,431.76万元和14,337.79万元,其中政府补助分别为16,685.18万元、31,094.55万元和14,337.79万元, 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665.59%、1,026.11%和708.66%,主要为财政补助资金。

发行人周边区域可比水务公司情况如下:

由此看,海宁水务其实并未满足的“财政补贴占净利润的比重不超过50%”的要求,财政补贴过高,不符合335指标。

我们可以推断得出一个结论:在整合包装公用事业类发行人作为产业类主体进行申报时,如果财政补贴占比过高,并不一定会导致发行人被认定为城建类企业,而无法新增。

三、关于公用事业类涉及的收支两条线问题

无论是海宁水务的案例,还是另外一单水务集团新增案例来看,其在供水业务和污水处理业务, 基本不涉及收支两条线情形,这应该也是认定为市场化回款收入的重要依据之一。

收支两条线 是指“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的 政府非税收入 ,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预算进行统筹安排,资金通过国库或财政专户收缴和拨付。”

如果某公用事业类发行人的供水、供热、污水处理等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提交当地财政专户 ,再由当地财政根据供水量、供热量、污水处理量等实际指标进行结算返还的话,这种情形下,很有可能将该笔收入认定为非市场化收入。

因此,我们在整合包装公用事业类主体时也需要考虑“收支两条线”的问题。

四、总结结论

(1)公用事业类主体认定产业类属性,主要看业务模式是否为市场化;

(2)公用事业类主体不一定非得符合335指标,尤其是财政补贴过高,不一定会影响产业属性判断;

(3)公用事业类主体的收入来源尽量不要涉及“收支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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