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吴汝纶的认同,许多学者都跟着接受这样的观点,并与经义相比附,康有为在《论语注》中运用“进化”的观念阐述世界的文明、进步,完全是由于人与人互相竞争的结果,在“君子无所争,必也射乎”中,康有为大大地将进化论比附了一番:
然进化之道,全赖人心之竞,乃臻文明;御侮之道,尤赖人心之竞,乃能图自存。不然,则人道退化,反于野蛮,或不能自存而并于强者。圣人立教虽仁,亦必先存己而后存人。……孔子制礼十七篇,皆寓无穷之意,但于射礼见之。凡人道当御侮图存之地,皆当用之。今各国皆立议院,一国之御侮决于是,一国之图存决于是,万国之比较文明定于是,两党之胜负迭进立于是。以争,而国治日进而不敢退;以争,而人才日进而不敢退。(《论语注》,《八佾第三》)
康有为主要想借由本章的“争”字,来阐述“竞争”对人类进化的重要性,人类进化的途径,就是从人心的竞争开始,有竞争才会进步。因为君子重礼让,所以孔子要强调的是“无所争”的“不争”,而康氏却着眼在“竞争”的“争”字上,与孔子的本意恐怕是相违背的,而康氏却说这是“真孔子意”,可见他借由西学比附经书,达到他宣扬人类进步的动力在“竞争”的思想的目的。
又如陈司败因鲁昭公娶同姓女子,问孔子昭公是否知礼一事,康有为却比附为“适者生存”的观念加以发挥:
传曰:“男女同姓,其生不繁。”日本皇族即王朝公卿,皆娶同姓,至今二千五百年,皇族不过二十人。其伯爵日野秀逸,八百年之世爵也,告吾曰:“吾国千年之世,公卿凡二十家,其人数少则十余,多无过六十者,皆以娶同姓,故人丁不繁。不若中国用孔子制,必娶异姓,故人数四万万,繁衍甲于大地。今亦渐知不可,多有娶异姓者矣。”欧人医院所考,姊妹为婚,多盲哑不具体。摩西之约,英法之律,亦知禁娶姊妹为妻,而曾祖以外之亲不禁,故人数仅半中国。……生理学之理,桃李梅梨之属,以异种合者,其产必繁硕味美;鸡羊牛马之种以异种合者,必硕大蕃滋。盖一地同种之物,含气无多,取而合之,发生自寡。……今地球大通,诸种多合,但当汰恶种而合良种耳。……故中国之异姓为婚,而人类冠于大地,此孔子之大功,而不可易之要义也。(《论语注》,《述而第七》)
廖平亦有同样的说法,“子云:娶妻不取同姓”,廖《解》云:
草昧多血族相婚,酋长自贵其种,更自相婚嫁,男亲王取女亲王是也。圣人制礼乃分别种族,恶同喜异,《左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外国近详种学,专以发明斯旨。(《坊记新解》)
康氏、廖氏所言即今所谓的“优生学”。康氏认为日本以及西方各国在以往的观念是:同姓联姻是使皇族血统更加纯正的方法。但实际上却正好相反,姊妹为婚,反而因为血缘太近致使后代身体残缺或早夭,使人口越来越少。康氏、廖氏以为中西交流日渐频繁,应该“汰恶种而合良种”,同姓近亲不婚,坏的基因自然被淘汰。不过中国自周代便深谙此理,实行“同姓不婚”的制度,使中国人口冠于全球。康氏这样的印证,直接证实了孔子的先见之明,间接也暗示孔子“不可易”的地位。
康有为又将公羊三世说与进化论相结合,“春秋无义战”条云:
盖孔子欲平均天下,本不欲有侯封,但封建甚古,始于民之部落自立,积而成土司,据乱之世,骤未能去,故只限制其国土,务削小之,使之不能日逞兵戎,以争战虐民,此不得已之意也。……孔子先发大夫不世之义,故乱世去大夫,升平去诸侯,太平去天子,此进化次第之理。今法、德、意、西班牙、日本各国,亦由暂削封建而归于一,亦定于一之义也。
“不嗜杀人者能一之”条又说:
若天下之定于一,此乃进化自然之理。人道之始,由诸乡而兼并成部落,由诸部落兼并而成诸土司。古之侯国,即今之土司也。合诸土司必有雄长,合诸大长即为霸,其文明有治法者,四夷皆服,是即中国之天子。(《孟子微》,卷三)
康氏以为,人类由群聚而兼并成部落,由部落再兼并成侯国,众侯国最后臣服于“文明有治法者”,而形成大一统的局面,像古代的秦、泰西的罗马,都是“物理积并之自然”,他更预言,将来必“混合地球,无复分别国土”,最后成为“大一统之征”,然后“太平大同之效乃至”,没有战争、杀戮,共享世界和平。
又如“子曰: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亡也”,康《注》云:
此论君主民主进化之理。……盖孔子之言夷狄、中国,即今野蛮文明之谓。野蛮团体太散,当立君主专制以聚之,据乱世所宜有也。文明世人权昌明,同受治于公法之下,但有公议民主,而无君主。二者之治,皆世界所不可少,互有得失。若乱世野蛮有君主之治法,不如平世文明无君主之治法。《易》曰“飞龙在天”,有君主之治法也;“见群龙无首”,无君主之治法也;而孔子云“乾元用九,天下治也”,故知有君主者不如之。(《论语注》,《八佾第三》)
廖平的《坊记新解》也有类似的言论,“子云:君子辞贵不辞贱”,廖《解》“君子”为“文明进化,与草昧野人相反”;“则民做让”,廖《解》“民”为“即野人之进步者”;“子云:小人皆能养其亲”,廖《解》“小人”为“进化所谓庶人”。人类的进化,由野人进步至小人、民,最后进化成君子。
2.卢梭民约论
“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奠立近代社会基础的第一个重要学说。“契约论”认为社会关系来自彼此平等的个人与个人的自由同意,也因此成为近代民主的第一个奠基理论。“契约论”在卢梭之前便已提出,卢梭对其做了重要的修正与转变,使之摆脱了用以说明社会源起的奠基性迷思(mythe fondateur)色彩,而成为一个说明权力基础的理论。他认为,每个人的自由和平等皆是不可让渡的,政治权力的基础不在自然,而在契约。他在《社约论》(或译成“民约论”)第一章便开宗明义交代:
社会秩序是个神圣的法权,此一神圣之权又是其他一切权的基础。可是这权并非来自自然,所以必然是根据契约。
又说:
既然没有人有支配其同类的自然权力,而且暴力并不产生任何权,那么契约便是人与人间合法权力的基础了。
可见卢梭“契约论”的思考核心,在于自由、平等的人。肯定每一个人都是生而自由和平等的,自由和平等不可让渡,因为“放弃自由,便是放弃做人,便是放弃做人的义务和权利”。
“平等”与“自由”,一直不是帝制下人民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因为对平等与自由的企望,导致知识分子对卢梭的学说给予了热烈的响应,梁启超就受到很深的影响,他说:
十八世纪之学说,其所以开拓胸襟,震撼社会,造成今日政界新现象者有两大义,一曰平等,二曰自由,吾风受其说而心醉焉,曰其庶几以此大义移植于我祖国,以苏我数千年之憔悴乎!
这里所说的“十八世纪之学说”,指的即是卢梭的《民约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