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太化股份
2014
年年报未完整披露贸易收入确认具体方法,其控股子公司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旭物流)和太化股份铁运分公司通过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2015
年
4
月
26
日,致同所对太化股份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致同审字(
2015
)第
140ZA3914
号),审计服务收费
60
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玉才、王增民。
【对于审计工作来说,经过这么多年的总结和思考,不论是规则,还是实践中具体的审核标准和审核要求,都是很具体很细化,几乎没有任何争议的。
每一个审计机构,内部也都有成熟的审核手册和模板,针对任何一个会计科目和财务指标,
并且这样的手册还在不算完善和纠错。
理论上,审计人员只要严格按照标准和指引手册操作,就不会出现基本的审计疏漏或者偏差。
从事后诸葛亮的角度来看行政处罚提到的一些违规行为或者疏漏,都会觉得既然处罚有理有据那么这些问题就都有明确要求,作为经验丰富的审计机构怎么会犯这样的错误?
话这样说自然没错,不过审计机构面对的复杂的因素也不容忽视,甚至也是情有可原:
1.3000多家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基本上集中在十几家审计机构,有的审计机构年审家数家数超过五百家,平均也有2
00
家,而这样的工作要在
2-3个月内完成。
时间紧,任务重是不争的事实。
2
.
一个年审的收费越来越低,目前平均水平
5
0
万元左右,而审计工作是劳动密集型的工作,收费多少直接决定了投入人力人工的比例。
3
.
审计工作是有重要性水平的,也会针对不同的企业和经营模式制定有针对性的审计方案,有时候大的风险控制住了,可能被处罚的是一些并不重要的审计程序和要求。
当然,这样说并不是为审计机构开脱,现在审计面对的最大问题还是价格战下的恶性竞争,恶性竞争之后的劣币驱逐良币。
每个企业都有问题,你到底如何去面对如何去担当?
我相信任何一个审计人员都有自己的职业素养,可是任何一个审计人员更要面对一个现实:
要找到项目,保证工作,有口饭吃。
这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很难解决也无法通过个人努力解决。
不止是审计,其他中介都存在这个困境,最后只能这样安慰自己:
尽人事,听天命!
更何况:
审计机构每年都有被处罚的,每家都被处罚过,谁也别说谁,反正整改之后还是一条好汗!
当然,瑞华这种算是:
自己作死,也算倒霉!
】
一、对收入政策审计程序不到位
1.
审计工作底稿
“收入确认政策检查表”(索引号:D4-4
)显示
“对于无需检验的产品,通过客户自提方式销售商品的,自客户装好货物并在出门证上签字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收到的货款先确认为负债;通过铁路运输方式销售商品的,自获取铁路货运站开具的货票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收到的货款先确认为负债。对于需要检验的产品,自获取客户验收单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收到的货款先确认为负债。”而审计工作底稿显示,太化股份2014
年贸易业务收入确认单据主要为货物销售结算单、增值税发票、收货确认单据(部分有)等,其实际未按照上述记录的具体方法确认贸易业务收入。
【上市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是没有问题的,不同的销售模式制定不同的收入确认标准,这里的问题是对应的证据和资料无法支撑收入确认的标准。
这也是审计过程中我们一直强调的问题。上市公司主要就是通过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而审计机构没有对这部分收入的确认标准提供充足的底稿支撑。】
2.
审计工作底稿
“确定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控制测试程序表”(索引号:C2V-6
)显示,审计人员通过询问和观察,在底稿中记录太化股份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收入会计政策,并经管理层、董事会审核。致同所认为,经测试被审计单位该项控制运行有效。但是,太化股份贸易业务实际未按照披露的会计政策确认收入,该测试程序未发现上述不一致。
【关于这个问题,做过中介的应该都会感同身受会心一笑。
我们很多底稿都是不关注的,都是重于形式的,是否存在一致的问题,很多时候也是闭着眼睛直接说没有问题。更何况,本身贸易业务造假的问题就没有发现,自然确实也是一致的。】
二、销售业务循环控制测试不恰当
1.
审计工作底稿
“铁运分公司收集销售日期控制测试程序和过程记录表”(索引号:C2V-1
)显示,该流程非常重要,与控制相关的风险为高,控制点是
“将收入日期与发运日期进行核对”。在审计过程中,致同所只是将发票日期、记账日期和出库日期进行核对,没有核对发运日期。
【在财务核查程序和审计工作中,现在通过物流程序的核查和验证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越来越成为共识,尤其是对于贸易类、经销类的业务。
很多时候我们有一个常识:发票、出库单据、记账凭证,甚至资金流水都是可以造假的,而往往物流原始资料和证据是最难做假的。上市公司就是通过贸易业务造假,而审计机构却遗漏了最重要的物流发运日期,有些不应该。】
2.
审计工作底稿显示,太化股份
2014
年贸易业务收入确认单据主要为货物销售结算单、增值税发票、收货确认单据(部分有)等,未见发运单据和发运日期,表明发运日期这一指标已经不适用于太化股份。
【因为没有看到发运的相关资料,因而最后的结论是认为发运日期的关键流程节点不适合发行人,这属于典型的先有结论后有过程判断的现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先入为主闭门造车。
做中介,我们有时候很容易想当然,很容易按照自己的直觉做判断,有时候可能真的是对的,有时候可能就会犯错误。】
三、贸易收入真实性审计程序不到位
1.
审计工作底稿
“华旭物流主营业务收入审定表”(索引号:D4
)显示,华旭物流
2013
年和
2014
年贸易业务收入分别为
1,787
万元和
59,852
万元,
2014
年比
2013
年贸易业务收入增加
58,065
万元,增长
32.49
倍,审计结论为未见异常。致同所未关注该贸易收入的大幅增长情况。
【这属于异常波动要关注合理性问题,这种情形在审计中很常见不过也很难处理。
如果出了问题,事后来看我们觉得这么大的异常我们应该引起关注,核查是否存在问题。但是在之前,同样我们也可以找出很多理由来解释合理性,说服自己相信这样的异常增长也是合理的,符合商业逻辑的。】
2.
致同所对铁运分公司合同检查抽取了
4
家客户的
11
笔凭证,收入占比为
37.62%
;对华旭物流合同检查抽取了
6
家客户的
8
笔凭证,收入占比为
55.59%
。在抽取的合同样本中,除价格要素外,太化股份贸易业务销售合同的条款均相同。其中包括:
2014
年
11
月
16
日,华旭物流、太化股份分别与其下游企业签署的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除交易金额有差别外,在签约时间、合同标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方面完全一致。但是,在实际业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