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科技驱动的时代,数据作为一种关键生产要素,已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目前,尽管数据相关权益的法律框架尚未完全明确,但中央和地方政府已经陆续出台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及数据资产流通相关政策,以保护企业的数据权益并促进数据流通。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涉及行政机关颁发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的司法案件,不仅为企业数据财产权益的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路径,还在司法层面确认了行政机关颁发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具有初步证据效力。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登记证登记主体可以被认定为登记数据的合法持有者,并享有相关数据财产权益。
原告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人工智能领域的数据服务公司,业务涵盖数据采集、数据标注、数据授权许可和技术开发。数据堂公司作为从事人工智能数据服务的企业,拥有大量数据集合,并以授权许可方式提供给数据需求方使用。在此过程中,他们非常关心自身数据利益的保护问题。2021年9月,《数据安全法》生效,其中第7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
据此,笔者建议数据堂公司以此前发现隐木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发布“aidatatang_200zh”数据集的侵权事件为契机,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法学界及市场均呼吁“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的背景下,探索司法领域是否可以保护企业数据利益有所突破。
本案自2021年11月立案至2023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历时两年多。期间,原被告进行了多次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主要争议集中在案涉数据集的财产性权益归属及隐木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据此,笔者在庭审过程中同时主张民事一般侵权、侵害汇编作品著作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保护。
庭审过程中,隐木公司辩称数据堂并非数据集的合法持有人,无权主张侵权责任,并认为数据堂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针对隐木公司该主张,笔者提供了数据堂公司数据集的收集和处理过程说明文件以及发音人签署的授权同意书。
此外,在庭审过程中,各地推出当地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行方案,数据堂先就案涉数据集取得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以进一步证明其数据堂公司合法持有案涉数据集,并享有相关利益。
由于二审过程中,隐木公司还提交了案涉数据集子集曾于2019年在网络上公开新证据,致使一审认定的商业秘密基础不复存在,
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认定隐木公司实施收录并向公众提供 “aidatatang_200zh”数据集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侵害了数据堂公司的竞争利益,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除为企业探明保护数据利益路径以外,还
展示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现阶段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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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案肯定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在司法上的证明效力,即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登记证可证明登记主体为数据集的合法持有人,并享有数据集的财产性利益。
其次,它展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为保护数据利益所试行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在司法领域取得的成效,有利于相关部门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强化对公私数据利益的保护。
最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有助于促进数据要素的流通,即本案展示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证明效力,增加了企业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意愿,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即可以减轻了数据供给方证明数据合法性的负担,也可以降低数据需求方审查数据来源合规成本,从而促进数据的流动。
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无论企业选择何种请求权基础以及是否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司法机关都会审查数据资产的来源和数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因此,企业应加强数据合规治理,确保数据的收集和使用符合法律要求,只有在确保数据安全合规的基础之上,数据集合所承载的利益方能被法律予以保护。